『壹』 我该如何对待有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
我的看法,仅供参考。
如果你把ST股票卖出了,那么也存在它不退市了,反而还把版ST摘了,扭亏为盈。
如果权你就是不卖出,也存在它就是退市了,那样。你的损失就大了。
我的看法是,把它卖出,换另一只股票,。换股不叫割肉,就是赔交易费,因为换股以后你还是满仓,所以不叫割肉。如果你空仓了,就叫割肉。
『贰』 有关股票退市警示风险
这个规定如此宽泛,都打不到?????????????????????回????????答????????????????????
300万股,3万手,120天,每天250手,大哥,达不到确实应该退市了
即使再牛,没人卖,那也得有人拉升吧,对敲也是有量的啊
再萎靡,没人买股,那也有人想卖吧,天天挂跌停,都成交不了250手,还是退市痛快点.....
『叁』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有什么区别
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有两类,一是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二是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志,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 所谓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再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的特定期间。设置退市整理期有助于投资者的退出,保障投资者利益。需要指出的是,*ST公司是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但它并非退市整理股票,而是仍属于风险警示股票;只有当上市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才被称为“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条 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一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 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第十三条 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肆』 股票提示退市风险,是什么意思
退市风险是指由于来上市公司的业绩源不佳,公司股票有可能存在终止上市所带来的风险。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降低市场风险,2004年4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加强退市风险警示等问题的通知》,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对其股票交易实施“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从而,引出了“退市风险”的概念。
『伍』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区别
退市整理股票和风险警示股票并非同一概念,投资者需要区分清楚。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有两类,一是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二是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志,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 所谓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再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的特定期间。设置退市整理期有助于投资者的退出,保障投资者利益。需要指出的是,*ST公司是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但它并非退市整理股票,而是仍属于风险警示股票;只有当上市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才被称为“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条 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一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 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第十三条 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陆』 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怎么办
发布退市风险预警公告的公司中大多数被立案调查的原因主要是因涉嫌信息披专露违规。除了属上海家化,还有三木集团、*ST中富、荣丰控股、恒星科技、键桥通讯、科伦药业、勤上光电、风神股份、青鸟华光、*ST国创、*ST成城、五洲交通、大有能源、*ST大荒、上海物贸、博汇纸业、博元投资等均因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创业板连续亏损二年 主板带*st的 都可能退市
『柒』 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多长时间能退市
目前退市风险警示一般要先ST,一般连续2年亏损就st,第三年如果没有扭亏,就会被强制退市。在中国退市的例子太少了,因为好多在账目上做手脚,亏2年盈利一年,在亏 2年在盈利一年就可以不退市,退市的都是烂的实在不行了,亏损太大了,账目也改不了。。。。
『捌』 买入的股票有退市风险对股民意味着什么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在版保护投资者权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上采取了措施:
明确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是合法存续、公众投资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做好依法终止上市的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
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终止上市前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由代办机构代为办理转让手续;非挂牌交易股份的转让仍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明确了退市公司重组中应当遵循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玖』 股票退市场的风险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第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因第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14.1.2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前条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4.1.3 因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4 因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一家具有第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登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委托登记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5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条所述事项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再次发布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的第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在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至终止上市前,应当参照第14.1.4条和第14.1.5条的规定,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协议的主要内容。
14.1.8 本所在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发布公告,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1.9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10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其股票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公司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有关工作没有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原因。
14.1.11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决定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事宜。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4.2.1 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盈利的,可以在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
14.2.2 暂停上市后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发布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3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在确信公司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后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4.2.4 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有关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规范运作: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是否公允,重大出售或者收购资产的行为是否规范,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与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
(二)财务制度: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或有风险: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的规定),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荐机构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
14.2.5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评价;
(四)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
(八)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九)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作出的承诺;
(十)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一)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二)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14.2.6 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聘请律师对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7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重大债权、债务;
(八)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公司纳税情况;
(十)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的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等。
14.2.8 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述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所实现的盈利情况、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包括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协议主要内容、履行情况和实施结果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期间纳税情况的说明;
(八)半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和保荐协议;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关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三)按照第14.1.5条的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下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9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第14.2.8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并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0 本所设立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14.2.11 本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2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前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3 因第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上市公司在两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14.2.14 因第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上市公司在两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本所自公司披露上述报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14.2.15 本所在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2.16 因第14.1.2条所述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14.2.17 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18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14.2.19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决定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或者恢复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六)根据第14.2.1条向本所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并经核准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恢复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七)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八)因第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因第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十) 法院在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一)因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完毕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或者实施前述方案后仍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十二)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十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
14.3.2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前条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4.3.3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和第(十三)项之外各项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5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预计可能出现第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最近一个半年度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半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同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同时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9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预计可能出现第14.3.1条第(六)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1 股票恢复上市后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盈利,但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发布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3.12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提交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3.13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发布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4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第(十三)项所述情形的,应当于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发布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或者相关方案实施完毕并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本所在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8 本所在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司在此之前未按照第14.1.5条的规定,聘请代办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的,本所在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9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20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决定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
14.3.21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终止上市的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拾』 什么叫ST股票退市风险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意味着该公司股票被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意味着该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特别处理最常见的原因就是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异常,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此类公司财务状况不理想,资产质量较差,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公司一旦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消除上述情形,则将暂停上市。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投资者将无法买卖该公司股票。若最终出现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价格有可能大幅下跌。
通过以上介绍,投资者可以了解到,*ST和ST股票的投资风险比正常股票要高,可为什么市场上仍有众多投资者热衷于投资此类股票呢?实际上由于*ST和ST股票价格较低,市场传闻较多,不少投资者抱着一种捡便宜的投机心态,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轻信传闻,跟风炒作,使得*ST和ST股票价格扶摇直上,反而成为市场上的"香饽饽"。
*ST和ST股票之所以能成为市场疯狂炒作的对象,其原因就在于层出不穷的各式"题材"--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大股东变更等。尽管少数*ST和ST公司资产重组成功,公司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但不少*ST和ST公司因经营不善,最终仍未能逃脱退市的厄运。因此,我们建议投资者在选择*ST和ST股票前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公司股票被实行特别处理的原因;
(2)市场传闻的真实性,公司是否就市场传闻发布过澄清公告;
(3)如市场传闻的确属实,对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能否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需要多长时间体现,不确定性有多大。
补充:三方为投资者、券商、银行。
“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由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证券交易操作保持不变。
该业务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也就是券商管股票,银行管钱了,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严格进行分离管理。
第三方存管模式下,XX证券公司不再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只负责客户证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存管银行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并为XX证券公司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交收提供结算支持。
通俗一点说,也可以认为,银行负责完成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券商银行交收账户之间清算资金的划转。换句话说,是将券商的清算交收程序转移到银行,由银行代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