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汇系列 | 从2024年6月1日开始,贸易外汇业务管理将进一步优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4年4月3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旨在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该通知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将被废止,同时,汇发〔2020〕14号部分规定也将得到优化。以下是具体优化措施: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企业应在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银行将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并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二、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汇发〔2024〕11号新规实施后,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四、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或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以及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合同、发票、报关单、证明材料等。
五、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根据汇发〔2024〕11号文,以下文书将作出同步修改:
② 国内往国外汇款有什么规定
以个人外汇为例。
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2)跨境外汇监管政策扩展阅读:
经常项目。如果是境内个人,把外汇资金汇往境外,凡是从本人储蓄账户内的现汇汇出的,每人每天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真实性凭证去办理。
凡是用现钞汇出的,则每人每天是1万美元的限额。超过上述金额的,要凭真实性凭证、海关进境行李物品申报单、或者本人原来存款银行的提钞小票来办理。境外个人汇出汇款,现汇汇出没有限额规定,带着身份证件直接办理就行;如果是现钞汇出,和上面说过的境内个人标准是相同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个人外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