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发布规定>的通知》,就《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解读的相关内容,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如何?
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19号)。上述法规在颁布初期,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上述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因此,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以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
二、此次跨境担保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简政放权。取消或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和登记范围,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是转变职能。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相对确定的履约金额、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等。同时,充分尊重上位法、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将外汇管理与跨境担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脱钩。外汇局基于国际收支统计法定职责的汇兑登记,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登记,不作为担保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担保签约和履约的事前审批和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
四是强化风险防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明确外汇局监测分析职责,强调非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三、本次改革在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4.取消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5.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四、本次改革在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外保内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明确业务资格。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2.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3.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五、《规定》对境内机构签订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合同如何管理?
根据《规定》,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外汇管理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以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合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合同,《规定》只是在外汇管理方面取消了担保签约环节的限制,担保项下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和担保人履行担保履约义务,仍应符合担保行为相关的外债、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等管理规定。
六、此次政策改革后如何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为了应对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规定》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利。通过以上安排,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七、此次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在哪些方面推进了资本项目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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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一文解读:什么是外汇管制如何正确使用5万美金的个人额度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指的是政府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也称外汇管理。该政策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为集中外汇资财进行战争,减缓汇率波动及防止资本外流。外汇管制的实施,有利于防止资本外逃、维持汇率稳定、维护本币市场不受投机影响、便于实施贸易差别待遇、保护民族工业、促进国计民生、提高货币币值、稳定物价等。中国实行外汇管制的原因与三元悖论(Mundellian Trilemma)概念相关,选择货币政策独立性与汇率稳定,牺牲货币自由流动性。
中国外汇管制涉及三元悖论,即本国货币政策独立性、汇率政策和资本自由流动不能同时实现,最多只能同时满足两个目标,而放弃其中一个。中国内地选择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通过外汇管制政策维持汇率稳定和独立货币政策。中国外汇管制条例规定,境内外汇交易和国际间结算受到管制,但自2000年后期开始放宽,容许境内机构或个人的外汇收入自行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期限。外汇管制金额规定,境内个人每人每自然年享有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结汇和购汇额度。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众多,分为严格外汇管制、部分外汇管制和名义上取消但仍有程度不同管制的国家。严格外汇管制国家主要为经济不发达,出口创汇有限的发展中国家,实行部分外汇管制的国家经济相对发达,贸易和非贸易收支良好,有较充裕的外汇黄金储备。名义上取消外汇管制的国家,对非居民往来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收支不加限制或原则上不加限制,主要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和部分富裕的石油输出国。
个人外汇管制常见问答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是否足够,如何正确使用便利化额度,个人到境外买房、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或购买人寿保险是否受限制等。解答涉及使用范围、合法性、实际用汇需求和额度管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入,对外汇来源和用途并无限制,主要是确认来源是否符合收入范围。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需确认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如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生活证明等。
针对个人外汇管制问题,提供全面而详细的解答,涵盖购汇、结汇、汇款、账户管理、真实性审核等方面,确保个人在用汇过程中遵循相关规定,避免违规行为,并在满足实际需求的同时,合理规划用汇,减少潜在风险。通过深入了解外汇管制政策及案例分析,个人可以更好地掌握用汇知识,合法合规地进行国际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