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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汇退税

发布时间:2024-10-21 19:37:00

⑴ 收到外汇打到了个人账户,能申请退税吗

明显不能,退税至少需要两种数据,海关的报关数据和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
你没有合理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当然不能退税!
希望对你有帮助!

⑵ 收国内公司所付外汇,退税是否影响

国内只有特殊经济区企业和离岸公司可以付外汇到其他国内公司,退税方式也和境外收汇差不多。如果是一般的国内中间商他是不可能打外汇给你的。也是就说如果你收到这个中间商的外汇货款,你还是可以退税的。除非你收的不是外币是人民币,那就不行了

⑶ 请问外汇未完全到账,可以申请退税吗

下述或许对你有些帮助,请参考
出口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⑷ 外汇核销制度的退税是什么意思

退税是当年中国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出口,采取的一种补贴政策。就是企业回出口时先交关税,在出答口完成之后再退还给企业一部分关税。说白了就是国家的一种贸易保护政策。
企业出口前需要向外汇局领取核销单,然后凭核销单报关,出货完成后海关把核销单退还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凭核销单和报关单到外汇局申报退税。一般情况下不会全部退,比如交17%退15%;交13%退11%等。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有价格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随着中国加入WTO,出口退税这种贸易保护政策正在逐渐的取消。
如果出口退税完全取消了,那么核销也就会退出历史的舞台了。

⑸ 办退税手续时客人外汇未到账,所以没有结汇水单,如何退税

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结汇
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5月23日国税发〔199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91年4月,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税发〔1991〕055号《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既要提供或附送结汇水单,又要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执行以来,部分地区反映,手续复杂,工作量大,各地执行不尽统一。为了切实贯彻出口退税与出口结汇挂钩的办法,简化手续,加强管理,经研究,对上述规定作如下改进:

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时,应附送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加盖“已核销”章,并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银行结汇水单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对银行结汇水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方能在原件上加盖“已退税”章,将其退还出口企业留存。

二、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对下列1至4类产品,可不附送银行结汇水单,对第5类产品可延期在一年内附送银行结汇水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3.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产品;
4.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产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关出口后在180天以上结汇的出口产品。

三、对财务制度健全,从未发生骗税行为,出口量大,报关次数多的省级以上的外(工)贸公司,由公司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银行结汇水单按有关顺序编订成册留存企业,以备税务部门随时审核。未经批准的企业,申请退税时,必须附送银行结汇水单。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审核“出口货物报送单”退税专用联或出口发票上所列的申请退税产品的应收外汇是否已全部结汇。对银行结汇水单上的结汇数额小于应收外汇数额的,应按未收汇的比例相应扣减应退税款。

五、本通知从1992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1992年05月23日实施日期:1992年06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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