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配售股票配售超额
为了推进股票发行的市场化并管控风险,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一项试点意见,针对上市公司向公众发售股票(增发)时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范。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赋予主承销商的权利,允许其在包销数量基础上多发行不超过15%的股份,即最多按115%的股份出售。在增发包销股票上市后的30天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购买发行人的股票或要求发行人追加发行,分配给超额认购的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主承销商行使这一权利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则实时监控超额配售过程。在实施超额配售前,发行人需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增发的股票被视为增发的一部分,并需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主承销商在计划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时,需向证监会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公司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和专门的内部监察机制。中国证监会有权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合规。
在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的承销协议中,应明确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范围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和行使超额配售的责任。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市场公平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