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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合同生效

发布时间:2024-08-28 07:04:58

『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差异

以前有所差异,不过随着我国的入世,慢慢会趋于一致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有很多,其中各内国法中都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内容;而国际公约常用的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还有国际惯例。上次课我们介绍了国际惯例中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在我们介绍一下国际公约中使用率较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章合同的成立
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1、根据公约规定,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国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2) 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之内。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约国内,或双方都不在公约国领土内则公约不适用。
(3) 如果当事人营业地不处在公约成员国内,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可以适用。也就是说,甲、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甲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两者的合同不能适用公约,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适用甲国冲突规范而指向作为公约成员国的丙国法律;则公约适用于该合同。公约这样规定在于扩大其适用范围。我国对这条款进行了保留,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合同适用的法律指该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用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2、营业所在地
指一方具有永久性的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临时性的或为一特定交易进行谈判或洽商的地点,如办事处等。如当事人在世界各地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该买卖合同以及合同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的,则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在我国并非所有的法人各经济组织都有对外签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只有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授予外贸经营权的特定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才能从事外贸活动,才能与外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3条规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二、 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一般包括要约邀请(商务实践中称询盘Inquiry)、要约(发盘offer)、反要约(还盘counter offer)、承诺(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其中要约与承诺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一)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邀请后及时作出要约,以便考虑接受与否。要约邀请不是每次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要约邀请,可直接向对方提出要约。
(二) 要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可见,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因为有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
(2) 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求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在要约人的保留条件,也不能算有效的要约,只能算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不成立;
(3) 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有效期
通常情况下,要约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要约规定的时限,要约人就不受约束,当没有具体列明有效时,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合理时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采用函电成交时,要约人一般都明确规定要约的有效期,(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如限6月6日复到此地等;(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要约在效期为6天。
3、要约生效的时间
以口头方式作出的要约,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关于其生效时间,有两种主张,一是发信主义,即认为要约人将要约发出的同时,要约就生效;另一种是到达主义,即认为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我国各联合国销售公约都采用到达主义。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要约的撤回
要约发出后,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但是撤回要赶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则要约即可撤回或修改。
(2) 要约的撤销
要约能否撤销大陆法与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认为可以随时撤销,而大陆法国则认为不可。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公约还规定了不得撤销的情况:(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一般附时限的要约视为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行动的。
5、要约效力的终止
(1) 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的在合理时间内)内未被接受;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3) 被受要约人拒绝或反要约的;
(4) 要约发出后,发生了不可抗力,如所在国对该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
(5) 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在要约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 反要约
是指受要约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要约提出的条件而修改要约的内容。
(四)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1、 承诺要满足的条件:
(1) 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是同意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要不是实质上的变更,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出异的通知,可构成有效的承诺;
(3) 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4) 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一般与要约传递方式相同或较快捷。
2、 承诺生效的时间
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也有两种主张,一是投邮主义,一是到达主义。公约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按习惯也可通过为一定行为表示接受。
3、 逾期承诺
迟到的承诺只能视作一个新的要约,公约作了灵活的处理,只要要约人接受了迟来的承诺,愿意承受逾期承诺的约束,合同可于承诺送达要约人时订立。但如因邮寄途中的非承诺人的原因引起的迟到,则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迟到而失效。
4、 承诺的撤回
承诺与要约不同,要约不但可撤回还可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只要撤回通知先于承诺送达要约人,承诺就可撤回。
三、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合同成立时就是生效日,但有时,合同虽成立却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一)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 合同生效的要件
1、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对价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化价,约因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3、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法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4、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的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 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卖方义务
1、 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
卖方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按公约的规定办理。
(1) 交货地点
公约规定,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而只在自己的营业地交货。如订合同时,都知道在其他地点的则在其他地点。涉及运输时,则交第一承运人就算履行了义务。此外,通过贸易术语的选用也可确定交货地点。
(2) 交货时间
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的在合理时间交货。
(3) 书证的交付
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两种交货方式,一是实际交货,货物与代表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买方,完成所有权与占有的同时转移;二是象征交货,只交代表所有权的证书,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2、 卖方的担保义务
(1) 质量担保
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卖方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当事人还要依法承担产品责任。
(2) 所有权担保
又称追夺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根据公约的规定,含义有三: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卖方应担保货物不存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如侵犯知识产权等。
(二) 买方的义务
1、 支付价金的义务
2、收取货物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 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1、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
2、 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
(1) 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见货买卖、凭样品买卖;
(2) 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
二、 数量条款
1、 主要内容:交货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三、 包装条款
主要内容: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四、 价格条款
主要内容: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
货物的作价方法有:
(1) 固定价格
(2) 滑动价格
(3) 后定价格
(4) 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
五、 装运条款
主要内容: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般)及装运通知等。
六、 保险条款
主要内容: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
七、 支付条款
主要内容: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八、 检验条款
主要内容: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
九、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的四个条件:
(1) 事故发生在合同订立后;
(2) 事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
(3) 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
(4) 事故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
十、 仲裁条款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
第三章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 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当发生以上违约行为时,公约给买方提供了以下救济方法:
1、 卖方实际履行
2、 减少价金
3、 解除合同
4、 损害赔偿
二、 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 实际履行
2、 损害赔偿
3、 解除合同
三、 先期违约的法律效力
1、 先期违约
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2、 分割履行契约与先期违约
四、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1、 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2、 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3、 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
4、 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
5、 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
五、物风险的转移
1、 风险划分原则
2、 风险转移时间

第三章 国际结算
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以物品交易、货钱两清为基础的有形贸易结算。
结算票据的种类: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使用汇票为主。
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结算票据
(一)、汇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na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4、按承兑人——商号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号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4、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二)、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将来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的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或个人开出的远期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很难流通。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三)、支票
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付款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会遭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支票可分为:
(1)、记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须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须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2)、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抬头一栏注明"付给来人"。这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3)、划线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
(4)、保付支票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
(5)、转帐支票 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四)、票据风险与防范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泛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
1、票据风险
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物客户。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2、汇票的风险与防范
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说的之外,还要注意遵循签发、承兑、使用汇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2)、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3)、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4)、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注:这规定已被后来的银行结算办法所突破)。
3、如何识别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采用专用纸张印刷,纸质好,有一定防伪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纸张印刷,纸质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纸张薄且软。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诈骗分子很难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颜色的油墨印制,这样假本票票面颜色较真本票有一定差异。
(3)、真本票号码、字体规范整齐,而有的假本票号码、字体排列不齐,间隔不匀。
(4)、由于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签字也必然会假冒签字,与银行掌握的预留签字不符。

二、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二)、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1、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三)、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四)、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1、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2、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3、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相关合同范本〕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贰』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一、正面回答
根据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将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其中,内保外贷,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而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是指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需要进行外汇登记,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不需要再进行外汇登记。
二、分析详情
取消了跨境担保的事前审批和额度控制,而采取事后登记的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对外担保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未按规定核准、登记、备案的跨境担保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三、跨境担保外汇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叁』 外汇风险的构成因素,防范与管理

外汇风险可能带来两种结果,或是得利益,或是遭受风险。对于企业来说,只要经营或融资中涉及到外币业务,这种风险就会存在。汇率风险在理论上一般分为交易风险、会计风险和经济风险。外汇风险的构成因素有三个—本币、外币和时间,这构成了时间风险和价值风险。在确定的时间内,本币和外币存在折算比率,就会有风险。一般意义上说,一笔应收外汇或应付外汇账款的时间对汇率风险的大小具有直接影响。时间越长,汇率波动的可能性就越大,汇率风险也就相对较大。
为了防范汇率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无论从经营能力,还是从提供金融品种上均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在为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如果进出口企业能够结合自身的财务条件和经营策略,认真地加以利用,就可以有效地化解汇率方面的影响。

一、 优化货币组合的方法

通常情况下,在出口贸易中,应当选择“硬币”或具有上浮趋势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在进口贸易中,应当选择“软币”或具有下浮趋势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在金额较大的进出口合同中,为了缓冲汇率的急升急降,应当采用多种货币组合来计价,通常我们称之为“一揽子计价法”。在选择的货币组合中,可以采用“硬币”和“软币”组合的方法,使升值的货币所带来的收益用以抵消贬值的货币所带来的损失。如果在交易中对方坚持选择货币,可以通过协商,使买卖双方互不吃亏。

二、提前收付或延期收付

进出口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密切跟踪预期应收、应付货币对本币的汇率变化,一旦发现汇率出现较为剧烈的升降变化时,可以通过对应收、应付账款更改收付时间来加以规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通过一定金额的折扣来作出让步,这样就可以减轻因汇率剧烈变化而将要受到的相应损失。

三、平衡法

是指在同一时期内,企业通过运筹创造出一个与存在风险的货币相同币种、相同金额、相同期限的资金相反方向流动的情况,借以消除外汇风险的方法。例如:ABC公司在三个月后有10万美元的进口应付账款,该公司根据汇率的变化情况,应当设法出口等额美元的货物,使三个月后有一笔同等金额的美元收账,以其抵消三个月后应付的货款,从而消除外汇风险。当然,在通常情况下进出口企业的应收和应付的货币“完全平衡”是难以实现的。因此,要实现该项操作,还需要依赖于企业各部门间的密切配合。

四、调整合同价格

在出口业务中,如果出口商坚持以其本国货币作为计价货币,在汇率出现趋势性下浮时,企业出口的汇率风险就会加大。为此,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出口商应当适当调高出口货价,尽可能弥补预期收汇时可能出现的损失。

五、增加外汇保值条款

企业在进行交易谈判时,可以根据汇率市场的情况,增加外币保值条款。在实际业务中有三种类型:一是计价用“硬币”,支付用“软币”,支付时按照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的现行牌价进行支付,以保证收入;二是计价和支付都使用“软币”,但签订合同时明确该货币与另一种“硬币”的比价,如果实际支付时这一比价发生变化,则原货价按照这一比价的变动幅度进行调整;三是确定汇率的“商定汇率”,如果实际支付时两种货币的比价超过“商定汇率”的一定幅度时,则对原货价进行调整。

六、签定远期外汇买卖合同

具有外汇债权或债务的企业,可以通过与银行签订出卖或购买远期外汇的合同,来抵消外汇风险。企业也可以通过向银行借入一笔与其外汇收入相同金额、相同期限和相同币种的贷款,以达到融通资金、防止外汇风险和改变风险时间的目的。

此外,在现行的外汇制度下,相当一部分进出口企业可以保留外汇存款账户,对此,企业应当十分关注汇率市场的变化,防止会计风险的发生。与此同时,企业也应当通过合法的运作使企业存有的外币保持“硬币”状态,实现保值效益。

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运用以上介绍的方法,来减少和消除外汇风险及其潜在影响。有时还要几种方法配合使用,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风险控制是相对的,这与企业的各种基本条件、现实环境、业务能力等各种不同因素紧密相关。因此,企业应当灵活掌握与运用各种汇率风险防范措施,并且在反复的实际运用中,形成各自的特点,以期才能够达到防范或减少汇率风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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