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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发布时间:2024-08-20 00:23:04

A.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会回所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申请登记表》;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表;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操作流程
1.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2.外汇局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本指引业务,并严格履行相关内控制度。
3.外汇局除收取申请书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
4.外汇局受理本指引中相关业务时,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5.针对本指引尚未明确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业务,外汇局应认真研究上报上一级外汇局。相关管理原则明确的,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下同)可按照内控制度规定,召开个案业务集体审议会处理。
6.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合理性的材料。
7.外汇局应建立非现场核查制度,对银行和申请人按照相关法规和指引办理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8.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时,可在系统中输入申请主体提交的业务登记凭证上的主体代码、业务编号、验证码,查询和打印相应的控制信息表。
9.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外汇管理规定未明确的事项,应及时请示所在地外汇局。
10.银行为企业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确认申请人已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
11.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开户主体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在银行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
12.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经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13.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时,除遵守经常项目规定外,还应确认申请人已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银行应审核利润汇出金额是否与董事会决议及税务证明原件中的金额一致,企业本年度处置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的“应付股利”与“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
14.银行已报迅散送信息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15.银行应完整保留业务办理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誉昌羡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庆拍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B.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详情

一、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二、境内银行涉及下列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在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持《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要求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
(二)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
(三)依法购买境外机构股权;
(四)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
第一款所涉交易需提供已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营运资金拨付计划。
三、境内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填写《规定》所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根据被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具体填写“投资性质”项,若被投资机构属金融类机构可选择“其他”,并备注说明被投资机构的具体金融类别(银行、保险、证券或其他)。
(二)若以自有外汇或购汇出资的(包括从境内和境外账户汇款),出资方式应选择“境内现汇出资金额及币种”填写;若境内银行以从其他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分得的利润或红利等进行此次境外投资,应选择“境外解决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填写。
(三)若以外汇资金直接对外支付的(包括从境内和境外账户汇款),可在“外汇资金来源”项下选择 “境内汇出”填写。其中,不涉及购汇的,选择“自有外汇资金”填写;涉及购汇的,选择“购汇”填写。
四、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及信息无误后,应在相关业务系统中为境内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为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银行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五、境内银行对外直接投资汇出外汇资金,可根据登记有本次境外直接投资信息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直接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银行在办理购付汇手续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反馈手续。
六、境内银行应按照《规定》第九条前两款及第十条的要求,就已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境内银行应就已登记境外机构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七、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未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的境内银行,应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1年内将剩余资金调回。若原汇出资金以人民币购汇的,可凭原购汇凭证自行办理结汇。
八、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九、境内银行因所投资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等取得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以及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等均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在外汇收支发生日后3个工作日内逐笔进行反馈。
十、境内银行若将所投资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等取得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结汇的,应按照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相关管理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所在地外汇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核准后办理。境内银行应在结汇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业务系统逐笔进行反馈。
十一、境内银行将其境外直接投资获得的境外机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其他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十二、境内银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境内银行应将按每笔投资情况填写的《申请表》及逐笔信息汇总清单一次性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为其补录入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信息。
境内银行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上述补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按违反外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中对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未予明确的外汇管理事项,境内银行应参照《规定》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C. 进行ODI备案,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ODI备案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外方公司章程原件
3、审计报告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5、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国外公司的名称,地址,董事信息
7、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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