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本账户里的资本金验资后什么时候可以转出一般户或基本户
根据结汇用途和金额,提交相应材料到银行办理结汇(即美元转换人民币)。
提交的材料来源于外汇局汇综发[2008]142号《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一般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1)国外汇入资本金验资扩展阅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2. 关于资本金验资的,外管局凭什么材料就可以给会计师事务所出询证函
凭企业报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资料就可以。
一般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七、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八、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九、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
(二)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等文件所涉资本金及其结汇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将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将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3. 企业如何验资
一般企业验资应该遵循以下流程:
1. 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2. 开设验资户系任何合法的银行机构均可,但是,在某些地方的银行有一些内部的规定,为避免麻烦,对验资的金额做了一些规定。
3.外资的验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先登记后缴纳资本,在缴纳注册资本前工商登记部门根据审批部门(一般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对公司合同、协议、章程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批准证书为其颁发实缴或实收资本为零元的营业执照,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凭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开户手续,如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资企业的资本业务外汇业务核准件,再到经办外资企业外币资本金帐户的银行开设外币资本金帐户,外方投资者就可以向外币资本金帐户从境外缴纳投资了(注意:外商投资一般必须从境外汇入,缴纳的资本必须是外币现汇而不是外汇现金)。因此,外方股东缴纳的出资需要汇入外币资本金帐户,而不是通常意义上说的验资户(与外币资本金帐户相对应的还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开设经营性的外币帐户,需要到人民银行下属的外汇管理部门另外设立)。除此之外,与外币帐户对应的还有人民币帐户,核算的是人民币业务,认为基本帐户、临时帐户、结算帐户等。外方股东汇入的外币资本当然应当与人民币业务分别核算,还要与其他外汇帐户分别核算。外币资本是否要折合为人民币要看外资企业的记帐本位币是否是人民币,如果是人民币一定要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折算汇率一般为外币资本入帐的当天的外汇牌价折算。根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也可以采用外币资本入帐当月第一日或者当年1月1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参见《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外币业务有关内容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
4. 外币资本金账户验资问题
1、主要是做验资使用的,必须结汇到基本帐户,钱才可以正常使用。
2、可以不转,但是汇率问题不好撑握。
3、一个公司只能开一个外币户。但是可以跟其它公司的外币户做现金往来。
5. 2017年外资企业股东以资本金入资还需验资吗
2017年外资企业股东以资本金入资还需验资
目前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典当行:《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另外,外资企业任何行业均需验资,需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 外商独资企业,资金从国外汇入国内,为什么外管局要做外汇验资
外币外汇验资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条件:
1、验资企业的有关证照和政府批件真实有效;
2当地外管局允许以境外投资商香港股东个人名义代投资商汇入资本金,
允许分批汇
入;
3、验资银行有人民币即时支付系统,允许当时结汇,当日支付人民币用于项目建设所
需的物资采购;
4、验资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在全部外汇资金到帐后才向验资银行询征外汇资本金,
以香港股东个人名义代投资商从香港汇资本金,
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境外投资商代汇资本
金的《委托书》备案。
5、验资企业具备有自主支配权的验资费用。
第二条可以解释你的问题
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