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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筹措

发布时间:2023-11-10 12:47:09

外汇储备是不是就是持有的外国国债

储备是储备,国债是国债。两者不能划等号。
储备里面有部分是国债,比如中国外汇储备里面有很大一部分用来购买美国国债。
但是储备不仅仅是国债,储备还包括一定的现金(美元,英镑,欧元等),国外的企业债,国外企业的股票基金的股权,固定资产等等。

国债是以本国货币;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债券。而外汇储备是以外国货币(狭义),以及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和其它信用凭证(广义)为主。
二者之间的关系:外国国债由本国持有的可以视为外汇储备。(如美国国债对于我国而言就是外汇储备)。

㈡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它应具有以下性质:
(一)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二)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
(三)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第二条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发电设施、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且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的建设项目。第三条以项目融资方式筹措国外资金的建设项目(以下通称项目),主要投资者应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履约能力,外方主要投资者还应有较强的国际融资能力和进行项目融资的业绩。第四条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等有关合同中,参与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履约能力,依靠自身经济和技术能力依法履行合同,并根据项目风险性质和各方控制能力,合理分担项目的商业风险及其他风险。
项目的主要投资者不应成为可能产生重大项目风险和利益冲突的合同参与方。第五条境内机构为项目的建设、经营等合同的履行出具的支持文件,不得改变项目融资的性质;国内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境内其他机构对外提供履约担保,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第六条项目的国外债权人,在债务受偿、资产和权益的抵押等方面,应与国内债权人享有同等的权利。第七条项目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应符合我国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有助于形成稳定的预期收入,合理反映物价上涨和汇率变动的影响,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承受能力,并得到有关价格管理部门的批准。项目境内收费不得以外币计价。第八条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所在地方或部门的计划部门提出,经待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第九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国家规定的和利用外资项目应具备的一般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主要投资者和合同参与方的资格、风险分担的原则;
(二)外汇平衡方式及经营期外汇需求的数量;
(三)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及调价公式;
(四)项目融资方式;
(五)国外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
(六)境内机构出具的各项支持文件;
(七)需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可更改的项目主要合同草案;
(八)其他必要文件。第十条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应在境内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融资相关的一切活动,并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一年内完成项目融资。第十一条经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融资,其对外融资规模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导性计划;项目融资条件应具有竞争性,并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审核,其中地方上报的项目融资条件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审核。第十二条项目融资条件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或审核时,项目公司需提交以下条件:
(一)申请文件,包括项目融资的方式、金融、市场,以及贷款的期限、利率、各项费用等融资条件;
(二)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
(三)项目融资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融资协议;
(五)与项目融资相关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文件;
(六)其他必要文件。第十三条项目公司以项目融资方式筹措的外汇资金,应及时调入境内,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内容用于进口技术设备、材料及支付其它费用,其余部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保留或结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第十四条项目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境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还本付息专项帐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项目公司不得为其境内收入设立境外帐户。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有关协议,将用于支付还本付息的项目收入存入专项帐户。偿还对外债务本金不足部分外汇,项目公司可凭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有关文件,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存入专项帐户。
还本付息专项帐户的外汇,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协议,按期汇出。

㈢ 外汇市场的参与者都有哪些

外汇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各国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纪人公司、自营商及大型跨国企业等。它们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每笔交易均在几百万美元,甚至千万美元以上。外汇交易的参与者,按其交易的目的,可以划分为投资者和投机者两类。
外汇市场的参加者众多,为了更好地认识外汇市场的主体活动,可以把外汇市场的参加者概括地分为以下几类:
1.外汇银行。
它担当外汇买卖以及资金的融通、筹措、运用与调拨,是外汇市场的主体,90%左右的外汇买卖业务是在外汇银行之间进行的。
外汇银行是经中央银行批准可以从事外汇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外汇买卖、汇兑、押汇、外汇存贷、外汇担保、咨询及信托等。证券咨询机构、报业、声讯服务、广播业、电讯网络业也参与其中的一些咨询信息等服务。全球互连网的迅猛发展也为外汇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基础。
2.外汇经纪人(Broker)和外汇交易员(Dealer)。
外汇经纪人是专门介绍外汇买卖业务、促使买卖双方成交的中间人。外汇经纪人分为两类,一类叫做一般经纪人,他们要用自有资金参与买卖中介活动,并承担损益。另一类叫做跑街经纪人,俗称掮客,他们不参与外汇买卖活动,仅凭提供信息收取佣金,代客户买卖外汇。
外汇经纪人主要依靠提供最新、最可靠、对客户最有利的信息而生存,因此他们拥有庞大的信息网和先进的通讯网,善于捕捉并利用信息,开发获利渠道。外汇经纪人在外汇市场上是一支非常活跃的队伍,即使许多大银行能够独立进行外汇买卖,他们也愿意通过经纪人进行交易,因为经纪人不仅能报出最有利的价格,而且大银行免于暴露自己的经营活动,可以保护自己,顺利实施其市场战略。
外汇交易员是外汇银行中专门从事外汇交易的人员,交易员向客户报价,代银行进行外汇买卖。根据承担工作的责任不同,交易员可分为首席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员、初级交易员和实习交易员。首席交易员一般负责好几种主要外汇的买卖,交易金额不受限制。
高级交易员负责较重要的外汇交易,在交易金额上也很少限制。交易员、初级交易员和实习交易员则负责一种货币的交易,而且根据经验规定交易限额,超限额时要请示高级交易员或首席交易员。
3.一般客户。指外汇市场上除外汇银行之外的企业、机关、团体。他们是外汇的最初供应者和最终需求者,比如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的企业和偿还外币负债的企业,以及需要汇款的个人等。一般客户的外汇买卖活动反映了外汇市场的实质性供求,尽管这部分交易在外汇市场交易中比重不大,但对一国国民经济却产生实际影响。
4.外汇投机者(Speculator)。
外汇投机者是通过预测汇率的涨跌趋势,利用某种货币汇率的时间差异,低买高卖,赚取投机利润的市场参与者。外汇投机者对外汇并没有真实的需求,如调整头寸,或清偿债权债务,他们参与外汇买卖纯粹是为了寻找因市场障碍而可能利用的获利机会,这些机会是隐蔽的,难以被发现。
外汇投机者通常以风险承担者形象出现在外汇市场上,他们出入于各个外汇市场,频繁地买卖外汇,使各外汇市场的汇率趋于一致、汇率更接近外汇供求状况,因此外汇投机者是外汇市场上不可缺少的力量,投机活动是使外汇市场完善的有效途径。
但是,外汇投机者往往操纵大量的巨额资金,对某种币种顺势发动突然袭击,影响某种货币的正常趋势,加剧外汇市场的动荡,尤其是当今世界,国际游资规模日增,在先进的通讯工具辅佐下,可以十分迅速地流进或流出某个外汇市场,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投机力量。
5.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外汇市场的特殊参与者,它进行外汇买卖不是为了谋取利润,而是为了监督和管理外汇市场,引导汇率变动方向,使之有利于本国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或符合国际协定的要求。
中央银行一般设立外汇平准基金,专门用于买卖外汇,以实现干预外汇市场的目的。中央银行还利用利率工具,调整银行利率水平,直接干预远期汇率的决定。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时,买卖外汇金额非常庞大,而且行动迅速,对外汇市场的供求有很大影响。

㈣ 如何规避外汇风险

规避外汇风险的方法

1. 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

(1)远期外汇交易的合理应用。远期外汇合约通常是不可撤消的,它是保障收益和现金流的工具。采用这一避险工具的关键是对未来汇率的预期,若汇率实际变动与预期不符,则虽锁定了风险,却也失去了应得的收益。因而,这一避险工具常用于保守型管理策略之中。

(2)外汇期货的合理利用。外汇期货交易的选择,同样取决于汇率预期及信用风险,但期货有独特的保证金制度,它是利得与损失的杠杆,既不限制风险,也不限制收益。

(3)外汇期权交易的合理利用。从避免外汇风险的角度看,外汇期权是外汇远期合同和外汇期货的延伸,不同之处在于它具有选择权,期权买方可放弃履约,从而随市场行情变化,获得无限大的利益。由于银行考虑到外汇交割通常会在极其不利的情况下进行,相应会提高交易费用,因此,在做期权交易时,应尽可能地缩短未来不确定时间,以获得更有利的远期汇率。

(4)互换交易的合理利用。在货币互换交易中,由于汇率是预先确定的,交易者不必承担汇率波动的风险,因而可起到避险作用。货币互换汇率由交易双方商定,且互换交易的期限往往较长,因而在规避长期外汇风险时它比期货、远期合同等更简洁。互换交易是降低长期资金筹措成本,防范利率和汇率风险的最有效的金融工具之一。

2. 运用衍生金融工具避险应坚持审慎原则。各种避险措施都存在着利弊,经济主体应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慎重选择避险工具。

首先,规避外汇交易风险[1] 要付出相应的管理成本,因此,要精确核算管理成本、风险报酬、风险损失之间的关系。其次,应综合全面考虑,尽可能通过抵消不同项目下的货币资金敞口,减低或消除外汇交易风险。最后,防范外汇交易风险的方法多样,达到的效果各不相同,经济主体应按自身情况选择合理的避险方案。

㈤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第四条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三)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第五条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第六条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第七条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第八条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第九条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第十条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第十二条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第十三条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时完成利润计划或者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如无正当理由,外汇管理部门可从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结售给国家;未开立保证金帐户的,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中扣除相应数额上缴国家,但累计扣除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20%。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并可按应调回资金数额的10%至20%处以外汇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者,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其境内投资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天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补报有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并依照规定将外汇收益调回境内。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㈥ “中国是全部最大的外汇储备国”,这会给国家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和坏处

(一)中国外汇储备持续增长的正面效应分析外汇储备的增长,增强了国家对于运用间接手段调节国际收支平衡、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的信心和能力,并为我国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创造条件,使我国能够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进程。雄厚的外汇储备使中央银行有足够的外汇资金在外汇市场上吞吐外汇,使我国对汇率的管理大大加强,促进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供求平衡,保证了汇率稳定,提高了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增强了外商投资信心,对外债还本付息能力大大增强,从而更加有利于应付国内经济波动和国际经济动荡。同时充足的外汇储备保证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和进一步深化。没有外汇储备的增加1994年实施的汇率并轨就会受到多方面的冲击和挑战,1996年底就难以顺利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定,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就没有条件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目标,也就不能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要求。(二)中国外汇储备持续增长的负面效应分析 作为稳定货币的手段,外汇储备是需要的,但并非越多越好,因为其保有是有成本的。外汇储备仍然会遵循“边际效益递减”的规律。也就是说,中国外汇储备由零增加到1000亿美元时稳定货币的效用,要比外汇储备由3000亿增加到4000亿美元的相对边际效用要大。因此当外汇储备增加到一定程度以后,再持续大量增加对于一国的整体利益来说就不那么重要了。而且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从海外筹措资金时要被强加风险溢价,从而必须支付高昂的利息;而同时如果将外汇储备投向流动性高的“安全资产”美国的国债,则只能获得不足2%的收益率。这种利息上的“收益逆差”现象意味着中国借入性外汇储备越多。其损失就会越大。而且收益从低收入的中国转入高收入的美国。这些资金原本应该用于具有更高收益率的国内投资,而非向美国融资。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持有巨额外汇储备并借入大量的外债,等于是以低价将国内资金转移到国外给外国人使用,同时还以高价从国外借入资金。这样,不难发现保有借入性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是很高的。

㈦ 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汇信贷资金的管理,促进银行各项外汇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信贷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地方性和区域性银行,都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外汇信贷业务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在下达和考核年度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银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逐步强化银行内部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营运机制。第二章资金计划第四条外汇信贷资金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信贷业务银行的下列全部外汇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一、资金来源:
(一)自有外汇资本金;
(二)银行组织吸收的各项外汇存款;
(三)海外分支机构存回资金;
(四)从境外拆入短期资金;
(五)银行按国家计划从境外自借中长期商业借款(含境外发债筹措资金);
(六)银行借入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七)国家或地方、部门、企业用自借指标委托银行境外专项筹资;
(八)其他资金来源,如暂收应付、境内同业拆入、外汇买卖等。
二、资金运用:
(一)境内各项流动资金贷款;
(二)境内各项固定资产贷款;
(三)拨付海外分支行资金;
(四)存放境外头寸准备(包括存款资金、拆出、购买政府债券、购买股票等);
(五)银行其他投资;
(六)按委托人预定的用途和项目发放的委托贷款;
(七)其他资金运用,如各种暂付资金、境内同业拆出资金等。第五条经营外汇信贷业务的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来源和外汇信贷资金运用内容,编制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区域性和地方性银行的外汇信贷计划,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计划部门,由人民银行分行上报总行,并根据总行的要求,分配下达计划。第六条各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外汇信贷计划,努力吸收外汇存款,积极稳妥地筹措境外资金,扩大外汇资金来源;对现汇流动资金外汇贷款按以存定贷的原则发放管理,对现汇固定资产外汇贷款要按人民银行下达的计划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外汇信贷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注重支持国家急需发展的行业、产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各银行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第八条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各银行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后的各项外汇信贷资金来源、自有资本金,属于银行自身营运资金,必须根据资金来源控制和调整资金运用,做到“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讲求效益”。第九条银行外汇信贷资金必须和人民币资金配套平衡。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应与人民币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相互衔接,对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国内配套人民币资金,除按规定渠道由部门企业筹措外,需要国内银行贷款的要在人民币信贷计划内安排。第十条鼓励各银行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间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拆借利率可比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商定。第十一条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共同集中外汇资金,对效益好的大中型项目联合发放银团贷款,贷款规模可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单独报批追加规模。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计划年度中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各行外汇信贷业务开展情况及要求,对国家银行外汇信贷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如需调整计划,各有关银行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调整外汇信贷计划的报告。第三章资产负债比例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银行的外汇信贷资金实行以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一)外汇自有资本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外汇准备金、业务发展基金)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最低比例。
(二)各银行发放外汇现汇贷款与吸收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三)各银行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对外发行债券)与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四)短期拆入资金与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短期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先支后收的资金垫付和头寸,先支后收必须以银行资金承受能力为限,不得用于长期投资和贷款。
(五)各银行除委托贷款外的长期外汇贷款(即一年期以上贷款,含一年,包括一年和一年以上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最高比例。
(六)各银行短期贷款(即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以下的技改贷款)余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最低比例。
(七)各银行境外贷款、投资、买卖证券、拆放等境外资金运用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最高比例。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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