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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买卖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3-10-28 07:53:56

1.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包括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包括内容具体如下:
1、外币交易发生日的会计处理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通常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当汇率变化不大时,为简化核算,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企业发生单纯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仅用中间价不能反映货币买卖的损益,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折算。
2、资产负债表日及结算日的会计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例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等。期末调整货币性项目时,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结算外币货币性项目时,结算外币货币性项目时,将其外币结算金额按照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与原记账本位敬盯币金额相比较,其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等科目。
(2)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例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念稿裂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仔闭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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