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票外汇 > 个人外汇有关规定

个人外汇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3 06:39:43

❶ 国家对个人持有外汇的限制规定是什么

个人换汇每年限额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1)个人外汇有关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❷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铅团人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 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 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 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 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 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 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凳码第二章

第七条 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 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 居民而取得的外汇;

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

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 的外汇;

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

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 券而取得的红利;

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 的利息收入;

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

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槐粗橘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

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

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

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

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经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直 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本金。

第八条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 人民币;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解付外币现钞 或者兑换成人民币。

第九条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属于本办法第七条1项-11项所 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 行办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 、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须审核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 予以办理;

(三)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 、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 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四)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 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 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 行办理。

第十条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 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专利、版权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牍权证书、转让 或者使用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二)稿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完税证明;

(三)咨询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

(四)保险金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保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五)利润、红利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证明 、利润分配决议或者红利支付书、境外完税证明;

(六)利息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者债券登记或者存款利 息清单、境外完税证明;

(七)年金、退休金: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在境外工作证明、境外完 税证明;

(八)雇员报酬: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雇佣协议、境外完税证明;

(九)遗产继承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公证书、境外完税证明;

(十)赡养款: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说明书;

(十一)捐赠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捐赠协议;

(十二)居民个人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且金额 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材 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 件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 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 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批同意 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 上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 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 银行办理。

第十二条 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 人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境外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 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资回收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 税证明;

(二)境外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 门境外间接投资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种有价证券收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境外完税证明。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居民个人外汇支出系指居民个人因私用于境外的外汇支付 和投资等,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1.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参加国际学 术活动、被聘任教等用汇;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的用汇;

3.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械等用汇;

4.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 的用汇;

5.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 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汇出的用汇;

6.居民个人经常项目的其他外汇支出。

(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居民个人对境外各类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外汇支出。

第十四条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可以按照本办法向银行购汇 汇出或者携带出境,也可以从其外江账户中支付。

居民个人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出,但不得购 汇支出。

第十五条 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金额在下列规定标准以内的,必 须向银行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银行审核后,按照规定标 准兑换外汇:

(一)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标准:

1.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2.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含2 000美元)等值外汇。

(二)自费朝觐、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 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汇。

(三)其他需要兑换外汇标准:

1.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 担旅途零用费,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照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 兑换外汇汇出;

3.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 (含10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

4.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用汇 ,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

5.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 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 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

6.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用汇,金额在500美元(含5000美元)以内的 由银行兑付;

7.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第十六条 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金额超过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因私兑换外汇超过规定标准,并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持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 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二)一次性因私兑换外汇超过规定标准,并在街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 )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 的核准件予以供汇。

第十七条 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交下列有 关文件:

(一)居民个人因私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兑换外 汇除向银行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 办事处或者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

1.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还 需提供录取通知书,自费就医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 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

2.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3.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 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4.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文件。凡属通过旅行社 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其护照附页备注栏内盖有“仅限一次旅游出入境有效 ”)

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凡自行出境旅游的居民可向银行直 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二)居民个人因特殊需要申请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1.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 担旅途零用费,须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须提供有关学术组织的 证明文件;

3.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须凭所在地 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本人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凭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4.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 的用汇,须凭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或 者病人所在地(单位)的申请或者医院出具的处方;

5.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 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兑换外汇时,兑换金 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凭真实的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兑换金额在规定标 准以上的,凭真实的身份证明、出售证明以及携入境内的海关申报记录或 境内原购物发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6.居民个人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经常项目下的其他用汇,凭本人工作 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文 件和与用汇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居民个人因私出境,持多次往返签证的护照或通行证,如 一年期以内有效的,银行在审核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后,按照 规定标准予以一次供汇;如一年期以上有效的,银行在审核本办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后,按照规定标准在有效期内每年供汇一次;超过规定 标准兑换外汇,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存款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照 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须持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 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三)一次性汇出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第二十条 居民人个现钞账户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 经常项目支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平均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须 持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者银行 单据或者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 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三)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 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银行、外汇局在审核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者银行单据或者银行证明 后,须在相应的单据、证明上标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

第二十一条 居民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用汇,按 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凭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 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本办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 汇管理局批准后,赁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必须向银 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 身份证明、投资协议证明;

(二)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 身份证明、投资协议证明。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以 开立现汇账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 钞,均可以开立现钞账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 居民个人将收入存入外汇账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 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个人从现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或将外汇账户中的 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比照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居民个人从现钞账户中 提取外币现钞,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 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 居民个人外汇账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账户间的划转及结 算。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者携入外汇,以及汇出或者携出 外汇,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海关申报。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通过国际邮政汇兑中心办理外汇汇入及汇出, 按照对邮政汇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管理、监督境内居民个人的外 汇收付与兑换,对于1月之内3次进

入登记备案记录或者超过15万美元(含1 5万美元)的异常情况应当于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外汇局。

第三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根据本办法,办理规定的居民个 人外汇收支审核,监督检查辖内银行的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审核,定期向总 局报送表格,并对银行报送的备案登记表进行定期分析。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处罚。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非居民,非居民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家外 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9月年15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996年 2月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外汇汇入款解付原币现钞的复函》、1996年5月 发布的《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 规定》、199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因么兑换外汇办法〉及〈境 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补充通知》、1997年8月发布的《关于 提高境内居民因私用汇标准的通知》同时废上。

❸ 个人可以持有超过5万美元外汇吗

个人是可以持有超过5万美元外汇的,但是每个人的外汇兑换额度只有5万美元的额度。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举则搜托他人办理。

(3)个人外汇有关规定扩展阅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盯枝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参考正历资料来源:网络——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

与个人外汇有关规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明天系信托公司被接管 浏览:269
安信信托消息 浏览:411
600983惠而浦股票 浏览:948
信托盈利模式 浏览:124
信托贷款平台 浏览:969
金银岛信托 浏览:826
小额理财信息 浏览:587
理财通哪个产品收益高 浏览:102
悦达投资参股新三板 浏览:730
人民币境内外价格倒挂 浏览:128
如何寻找融资人 浏览:792
所有外汇商品 浏览:348
账户贵金属就是纸黄金和纸白银吗 浏览:149
房企融资难 浏览:236
基金交易账户叫什么意思 浏览:876
外汇实惠资产 浏览:839
2019年4月1日厦门92号汽油价格 浏览:36
春节投资理财产品 浏览:252
手机理财排行榜前十名 浏览:943
钱近宝理财 浏览: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