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刑法骗购外汇罪既遂怎么量刑
法律分析: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第一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1、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② 非法买卖外汇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买卖外汇罪,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判处。”
非法买卖外汇量刑标准是最高15年有期徒刑。针对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这种违法行为,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里面,是将它按照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处罚的,非法买卖外汇判处有期图形的刑期,最高可以达到十五年的期限。属于我们国家的一些机构,或者是单位性质以及个人,一些其它的组织机构,比如驻华的机构以及驻华的相关共组人员,还包括一些其他来华的属于外国国际的外国人员,以上这些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用非法的手段去进行关于买卖外汇的这种行为,然后谋取不良的利益,犯罪的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就是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这里面的情节比较严重所指的,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涉案金额,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非法买卖外汇,其涉案金额达到二十万美元以上,行为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这样的范围的时候,从法律上来看就可以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 刑法中关于外汇的罪名
刑法中关于骗购外汇罪既遂的量刑规定为:犯此罪且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咐简以下罚金,并衡李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④ 非法买卖外汇罪的量刑标准
一、非法买卖外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非法买卖外汇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骗取外汇犯罪的行为有几种
骗取外汇犯罪的行为如下: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
⑤ 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外汇局查处外汇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已经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查处依据。
第四条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外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