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国现行的外汇制度是什么
今年两会召开,国家要加速在上海建国际金融中心,逐步开放外汇市场,现在做外汇是很好的机会
希望采纳
B. 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有何特点
一、从抄层级上看,外汇管理法规袭“位卑权重”。二、从方式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宽严相济”。三、从内容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对事不对人”。从1980年《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与1996年《外汇管理条例》相比较可以看出这一特点。四、从执行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可操作性日益加强。首先,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协调,管理权力集中有效。五、从体系上看,主体性外汇管理法规“独善其身”。六、从立法与实践的关系上看,外汇管理法规未能与时俱进。七、从世界范围上看,外汇管理法规与国际惯例“若即若离”。
C. 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哪些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3号发布 根据1997年 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回改〈中华人民共和答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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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我国的外汇储备是谁在管理为什么要这样
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什么是外汇储备?外汇储备怎么来的?外汇储备与国内货币的不同之处在哪里?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就能说明大意了。
其实,说的简单些,外汇储备就是外国的钱,更近一步说就是外国欠本国的钱。但是,国与国之间的欠钱,又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你欠我多少多少钱,我给你打个欠条之类什么的。而是外国欠着本国的钱,他们给的是他们国家的货币,本国还没来得及用他国的钱去他国那边消费。
世界上有很多个国家,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情况不同,统治者为了其管理方便,各自发行其管辖范围内的货币,在其统治区内货币通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世界格局的变化,各国之间需要更多、更加密切的交流与贸易往来,实际上就是本国与他国之间的商品的易换。为了结算方便,基本都采用货币(目前国际通用货币是美元)清算。由于各国的经济状况不同,必然会使得本国与他国之间贸易量的不对等性。
例如:
2009年9月份,本国从他国总共进口了价值200亿美元的商品,他国从本国也刚好进口了价值200亿美元的商品,那么,本国与他国在2009年9月贸易量相等,就没有产生外汇储备,也就是本国与他国互不相欠(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世界里基本不存在,这里只是理论上做示例说明)。
到了10月份,本国从他国进口了价值220亿美元的商品,而他国则从本国进口了价值300亿美元的商品,那么,本国就在10月份产生了8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也就是说他国欠着本国价值80亿美元的外债。
说到这里,相信阁下已经能明白什么是外汇储备、以及为什么说外汇储备不等于“现金”了。阁下这里所说的“现金”概念是个相对的概念,即“现金”非本国现金,是外国的“现金”,就是外国欠本国的“现金”价值。很明显,这个“现金”不能在本国消费,只能在外国消费。也就是说,外汇储备在本国只是一堆有价值的债务权利,只能在外国才能体现和兑现其对应价值。
还需要补充一点的是,我国的外汇储备是受国家外管局统一管理的,个人无权实现大量外汇储备的兑现和使用的。也就是说外汇储备在国内不通用,尤其是大宗的外汇流动使用,必须要通过外管局审批。
如阁下题中所述,“我们虽然有大量的外汇储备,但这不等于“现金”,所以,即便国家想给老百姓每人发一些(纯属假定!),也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外汇储备在国内基本没什么价值,是要到外国花才是有价值的。
针对阁下的问题补充:“就是国家想拿这些外汇来给老百姓加工资,据说这些外汇也不能变成现金。不知这里面的原因是什么?”这里再做一些说明:上文已说的比较明显了,就是本国老百姓创造的价值出口到外国去了,而外国回馈回来的是有价值的负债(即外汇储备),并不是本国的现金。这是因为本国的经济发展较活跃,准确来说应该是外国需要本国的商品大于我们需要他们的商品,这就相当于我们所说的“能者多劳”。
打个比方:阁下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年薪数千万,你的一个或几个好哥们是一个白领,月薪只有几千元。你们周末总是一起聚会,开销是轮流请客,受到经济条件的约束,轮到他们请你的时候开销总额(相当于本国与他国之间进出口价值)大约是1万元,到你请客时花销超过5万。当然,你也许不在乎这些,但在现实中,你的好哥们心里当然都有一本“帐”(相当于你有很多的外汇储备),要想拉平你和你哥们心理之间的这本帐,只有两个途径:一是你退步,和他们一样做白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他们都进步,和你一样做企业家,收入相当,到再次轮流请客时,一段时间以后基本就能把这些“外汇储备”换成“现金”价值。
现在能理解为什么即使国家想用外汇储备给老百姓加工资也无法变成现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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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以下统构外汇管理机关 ),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标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 )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这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远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五条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币支付的答证费、认证费等,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构机关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六条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依法纳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直接按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七条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八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提供对外投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输,并须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二十五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人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额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处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三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遭遇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遥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汇买卖业务。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理逃汇金额 30%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一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 )其他盗窃汇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 )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 )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 )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区、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远法所得,并外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货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境内机械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理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四 )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列非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 )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 )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 )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义;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义申请书之日起 2个月内作出复决定。当事人对复义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三 )“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 1年的外国人。 (四 )“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五 )“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六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七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入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 1996年 4月 1日起施行。 1980年 12月 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F. 我国公布外汇的部门是 外汇管理局还是中国银行 。 以谁为准,有什么依据
公布的外汇数据是由外汇管理局进行公布的,数据的来源就非常多了,例如所有商业银行的外汇清算部门、国家统计局、央行等等。中国银行只是主要业务之一是外汇方面的业务而已,但是他的角色毕竟是一家商业银行而已。
G. 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历史有哪些阶段
主要三大时期:
第一时期、利率市场化的提出
1993年党的十四大《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利率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市场利率管理体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中央银行按照资金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并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规定幅度内自由浮动。
2003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
第二时期、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金融市场的需要,人民银行将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存款先大额长期、后小额短期的基本步骤,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时期、也就是到现在还在进行最重要的一环的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
H. 我国外汇管理是什么机构负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中国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落实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I. 我国外汇管制的主体
外汇管制主体来即外汇管制机构。自由政府授予权中央银行,或设置外汇管理局等专门机构作为执行外汇管理的机构。大多数国家都由政府授权中央银行作为执行外汇管制的机构 , 如英国就是由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来执行外汇管制职能;有一些国家直接设置外汇管制专门机构 , 如法国、意大利等国都设立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管理工作; 还有一些国家则是由国家行政部门直接负责外汇管理工作 , 如日本的外汇管理由大藏省负责 ;也有一些国家是由它的中央银行指定一些大商业银行作为经营外汇业务的指定银行,指定银行按照外汇法令办理外汇业务进行外汇管理。
我国由中央银行指定外汇管理局执行外汇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