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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转贷营业税

发布时间:2023-05-03 20:44:47

① 转贷业务以什么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旧营业税条例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营业税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有关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因为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文件)中明确“转贷业务”仅限于转贷外汇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

(1)外汇转贷营业税扩展阅读:

“转贷”经常会涉及到“高利转贷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高利转贷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是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② 经济法基础中关于"外汇转贷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自09年1月1日起删掉了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6号( 全文有效)的规定: (一)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 (二)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行从其营业额中统一减除。 给你链接,说明之。 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706&flag=1

③ 下列各项金融保险业务中,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是( )。

【答案】:D

本题考核营告模业税征收范围。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以及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塌伍业税。金融机构从事的袜衫缓外汇转贷业务,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④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计算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时,下列有关营业额的确定方法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ACD
三、金融保险业

1.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加息、罚息)。

2.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借入外汇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租神姿内用户,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但教材没有体现变化,考试应予以回避。如果涉及,应以教材为标准。

3.金融企业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纳税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瞎铅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营业弊绝额=卖出价-买入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也不包括印花税)。(不包括非金融机构和个人)

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限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⑤ 关于银行利息的营业税

分行给总行10万元利息吧?否则分行转贷越多,就越亏损了。
可以抵税,内分行应以收到的利息减去支付容给总行的核定的利息为营业额交营业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
第十二条 外汇转贷业务包括:

(一)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⑥ 备考关注:解读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

此次《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睁吵禅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应税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条款。

悉尘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碰并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暂行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进一步明确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⑦ 你好,请问,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城区。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六、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成文日期:2002-01-07字体:【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鉴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除外)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工作将于2002年底结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由各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各地国家税务局给予配合。
颁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是加强营业税管理,推进营业税管理信息化、现代化,保证营业税收入,确保完成2002年税收任务的重大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保证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章 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第五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一)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二)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第六条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第七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第八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第九条 保险业务。
第十条 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第四章 营业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 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第十二条 外汇转贷业务包括:
(一)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二)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债券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债券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三)外汇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外汇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外汇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其他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第十五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十六条 保险 (一)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保费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二)储金业务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第十七条 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额。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第五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八条 贷款业务,按《国家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执行。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第二十一条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六章 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征管法、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三)《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四)《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五)《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六)《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七)《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八)《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九)《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十)《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十一)《保费收入明细表》(十二)《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十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一)各种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分别向国、地税机关各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保费收入明细表》、《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等表,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没有开展的业务是否需要报相应的空表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行电子申报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以及发生其他违章行为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⑧ 转贷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差额缴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删除了原条例中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相应地也删除了第十一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下,贷款业务不再有差额纳税的规定,应按利息收入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8)外汇转贷营业税扩展阅读:

出台背景:

(一)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 行,其核心变化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其目的是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而营业税与增值税有较强的关联性,有必要保持两项税制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的需要。作为对旧条例的完善和补充,15年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营业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写进条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以提高执行效力和政策指导性。

(三)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无法更好体现依法执政、服务发展、以人为本等理念,应当做适当修改。

⑨ 银行业务中的外汇转贷是什么意思麻烦告诉我

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代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⑩ 哪些情况需要缴纳营业税

哪些情况需要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须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野磨樱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所以,你公司将资金交由信托投资公司使用而收取的固定收益,属于贷款的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路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资讯和远端除错、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因此,上述劳务属于发生在境内的应税行为,营业税纳税地点为你公司所在地,你公司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哪些情况需差额缴纳营业税

这显然与纳游尺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销售收入不同。与此同时,税法还规定了许多按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情况,我们在税务代理过程中有时把握不准,能请你具体讲解一下吗?近日,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拨通了湖北省十堰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坐席员就应当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具体税收政策分行业进行了梳理。 金融保险业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装置租赁业务。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金融商品划分为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转贷外汇,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国银行系统从事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颂丛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使用者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款)。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除中国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使用者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服务业 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就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转付给委托方的就餐费用后的余额纳税。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收取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缴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凡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运输业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中购入的属于列举的装置范畴的,应当从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扣除购入的装置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属于分包给生产企业的并且属于列举的货物范畴用于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人应当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生产企业的分包额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分包人即生产企业如果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的,则不存在代扣营业税;对分包人应当仅就建筑劳务缴纳营业税的,则应当由总承包人代扣建筑劳务部分的营业税。 装置范畴是指:通讯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装置价值,具体装置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财税[2003]16号)。 货物范畴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装置、电子通讯装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国税发[2002]117号)以及建筑防水材料(国税发[2006]80号)。 邮政电信业 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出版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邮政储蓄按照从银行取得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支付给储户的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按邮电通讯业缴纳营业税。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使用者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文化体育业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单位和个人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随不动产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有哪些

在网上找找哪些需要交营业税,哪些交增值税啊,哪些交消费税啊,看它属于哪里不就清楚了吗,你这个问题东西太多了

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子公司清理,总公司以固定资产形式收回长期股权投资,如该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如该固定资产属于货物,则应按财税〔2002〕29号和国税函〔1995〕28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增值税。
仅供参考
转自 zg12366.

需要缴纳营业税等

我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我是房产工作者,你这种情况不需要交营业税的,因为你买的不是二手房,而是属于公司抵债给银行的房子,也可以变相的把银行想象成现在的开发商 把房子拍卖给买家的. 办证时的评估是按照你什么时候开始办证就从什么时间开始算的.按常理来说 你今年要办产权证 就应该按现在的房价评估,但对你交多少的税钱 基本上没什么太大的影响.就算多交 也多交不了多少钱的.

个人借款给企业哪种情况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现在的档案是不征营业税

过户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营业税在2016年5月起取消了,改为征收增值税。
就是所谓的营改增。
规定业主持有不满2年的住房,过户需要缴纳房价5%的增值税。

农户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装置、工具、场所、资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上述情况,农户属于利用场所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劳务。对农户而言,如果其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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