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的发展纪实
2011年5月12日,经昆明市相关部门批准,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落户中国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1年6月6日,在第十九届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董事长辛燕华先生代表公司与昆明市人民政府签约,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
2011年7月,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就签署《银商转账战略合作协议》达成一致。中国农业银行成为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进行战略合作的第一家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2011年7月,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签署《银商转账战略合作协议》达成一致。招商银行成为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进行战略合作的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2011年8月,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签署《银商转账战略合作协议》达成一致。广发银行成为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进行战略合作的第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2011年9月,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签署《银商转账战略合作协议》达成一致。深圳发展银行成为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进行战略合作的第三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2011年9月29日,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迁至新址:昆明经开区新广丰食品物流中心B区一幢五楼。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将以全新面貌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的贵金属交易服务。
2011年10月10日,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署合作协议。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为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提供高品质的铂金、白银、钯金等贵金属产品,进一步保障了交易所的实物交割服务。
2011年10月12日,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就签署《银商转账战略合作协议》达成一致。中国工商银行成为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进行战略合作的第二家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2011年10月12日,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金属产业委员会正式签署《贵金属交易师培训项目合作协议》。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将全力打造立足昆明、面向全国的“贵金属交易师”培训基地,并将向合格者颁发国家认可的贵金属交易师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
2011年10月25日,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与广发银行昆明分行签署“银企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贵重金属交易产品、业务对接、营销策略等方面展开合作。
2011年10月26日,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银企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贵重金属交易产品、业务对接、营销策略等方面展开合作。
2011年10月26日,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与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签署“银企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贵重金属交易产品、业务对接、营销策略等方面展开合作。
2011年11月16日,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与华夏银行昆明分行就电子商务三方存管业务达成合作共识,华夏银行昆明分行与我所及会员对存放于华夏银行的资金进行共同管理。
2011年11月28日,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与华夏银行昆明分行正式签署《电子商务三方存管合作协议》,双方将在贵重金属交易产品、业务对接、营销策略等方面展开合作,为交易所各方会员提供全方面的金融服务。
2013年4月,中信集团控股昆明贵金属交易所,成为昆明贵金属交易所最大股东。
❷ 我想考黄金交易员资格证书
根本不用考资格证书也可以。
你只要到一家公司做几个月就知道了。
哪里都有这种公司,不过做黄金的骗子比做外汇的骗子公司更多。
祝你好运。
❸ 贵金属从业人员现在需要考从业资格吗相关证书有哪些
目前银行、股票、期货、基金、保险从业都需要考从业资格证,贵金属还没有强制要求,不过考从业资格证应该是趋势。贵金属方面的证书有人社部的贵金属交易师初、中、高级。
❹ 贵金属交易员的考核方式
1.考试方式:闭卷考试
2.考试时长:90分钟。
3.考试题型:填空、选择、简答、论述。
考试成绩:试卷采取满分百分制,60分及以上分数为合格颁发贵金属交易师证书。
证书颁发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向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CETTIC贵金属交易师(中级)》证书,该证书可在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和贵金属产业网查询。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该证书是培训学员从业的凭证,国家承认,全国通用。
❺ 贵金属交易员的报考对象
贵金属交易师(初级):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有一定从业经验回,通过培训,可以从事贵金答属投资交易员、贵金属投资代理接单报单员、贵金属投资清算、交割人员、贵金属投资代理机构客户管理员以及贵金属咨询接待及前期服务员等职位的工作。
贵金属交易师(中级):具有贵金属投资所需的国际政治、经济和金融市场基本知识,掌握贵金属投资基本的技术分析方法和贵金属投资相关的经济、金融、贵金属市场交易法规。职责:从事贵金属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经营管理及贵金属投资代理、经济与咨询。
贵金属交易师(高级):具有良好的国际政治、经济、金融知识结构,熟知贵金属、货币理论,能够熟练运用国际政治、经济、金融政策导向和贵金属、货币理论进行贵金属市场深度分析,预测贵金属价格走势演化的趋势。职责:从事贵金属生产、贵金属冶炼、加工和流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贵金属市场和贵金属投资战略分析与咨询。
❻ 黄金投资分析师与贵金属交易师这两个证有什么区别吗哪个好怎么报考
中华职业教育社贵金属产业委员会提出“贵金属交易师(初/中/高级/师资)”四个级别的职业设置。该职业已纳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复合型人才职业培训体系中,并专门成立了全国贵金属交易师课程发展中心,该中心负责面向全国范围开展“贵金属交易师”职业培训工作。而黄金投资分析师是上海黄金交易所设置并负责培训发证的,贵金属交易师使用范围更广。现在一般都是在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再考核发证。你可以在网络搜搜金融培训机构,看看有哪些。
❼ 护理中级考试只能选一项吗
护理中级考试只能选一项。
具体的说,护理中级考试,又称为护师中桐者级考试,只有选择提醒,而且都是单选,只能选择一项,没有多项选择。
中级护师考试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茄激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护师考试的内容:
初级护师考试设置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每个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题量为100题,全部为选择题局纳薯,有A1、A2、B1、A3、A4型题。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护师考试
❽ 中级交易师怎样考和证券从业资格有什么不同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 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的相当于高中以上文专凭;属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注:自2003年起,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及境外人士开放。 (职高、大中专在校学生不分专业不分年级均可、社会人士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个人职业发展机会。无须单位代报名。)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可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通过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四种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执业资格。
❾ 成为贵金属分析师需要什么条件
----初级贵金属交易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中等学历或财经类大中专和本版科以上学历权;
◆ 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
◆ 具有一定金融知识,对贵金属投资交易感兴趣的有识之士。
----中级贵金属交易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已取得初级证书, 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4年以上;
◆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 具有中等学历,从事相关工作8年以上;
◆ 无学历,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
----级贵金属交易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已取得中级证书,从 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
◆ 无学历,从事相关工作13年以上;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8年以上。
◆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 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 具有博士生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1年以上。
❿ 并购交易师考证,报考条件、考试内容、时间分别是
中国并购公会并购交易师考核办法(试用)
一、考核基本条件
(一)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并购相关业务经验;
(二)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三)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二、考核对象的产生方式
(一)并购公会会员推荐或自荐入会一年以上的并购公会单位会员可推荐本单位员工参加考核,个人会员可自荐参加考核;
(二)并购公会授权的培训机构推荐
已参加PEMA等课程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上述考核条件的正式学员可被推荐参加考核;
(三)与并购领域相关的行业协会、自律组织或相关部委推荐;
三、考核程序
参加考核的人员本着自愿原则提出申请,按指定时间将以下提及的申报资料报考试及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一)登陆并购公会官方网站(http://www.ma-china.com/)下载《并购交易师考核申请表》并填报;
(二)申报人员同时应向考试及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本人一张2寸证件照片(近照),其背面注明姓名;
3.本人学历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考核费用
申报考核人员每人交纳1000元考核费。
(四)并购公会并购交易师考试及认证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1.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考核资料,包括电子版资料和纸质资料;
2.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收取考核费;
3.委员会根据《并购交易师管理办法》对考核资料进行审核、评定;
4.委员会秘书处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将名单报并购公会备案。
四、考核工作安排
考核工作将分以下两期进行:
第一期:考核对象为并购公会现任理事及会长特别推荐之人士,2014年9月15日之前由秘书处将申报资料汇总,报委员会认证后,颁发《并购交易师证书》;
第二期:考核对象为并购公会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并购行业非会员单位从业人员,2014年11月30日之前由秘书处将申报资料汇总,报委员会认证后,颁发《并购交易师证书》。
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对考核办法保留最终解释权。
中国并购公会并购交易师管理办法(试用)
发布于2014-12-17 09:56: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并购公会并购交易师(以下简称“并购交易师”)管理,根据《中国并购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并购公会(以下简称“并购公会”)是并购交易师的考试(考核)、认证、管理机构。
第三条并购交易师实行认证管理。通过并购交易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并购交易师资格者,须经过认证方能以并购交易师名义执业。
第四条并购交易师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并购交易师的认证、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
第六条并购交易师的资格通过考核或考试两种方式取得。
为适应并购行业发展现状,自2015年开始以考试为获取并购交易师资格的方式之前,并购交易师资格的取得采取考核方式。2015年将开始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获取并购交易师资格。
第七条中国并购公会中国并购交易师考试及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及认证委员会”)负责考核,考试与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并购交易师的具体考核办法由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九条并购交易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并购交易师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并可根据市场需求增加考试次数。具体考试办法由并购公会另行制定,由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士,可以申请参加并购交易师全国统一考试;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士以及具有保荐人资格的人士,可以免于与其专业领域相关科目的考试。涉及报考与免试的具体事项由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参加并购交易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并购公会将在其官方网站统一公布。
第三章认证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向考试及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通过认证后可以并购交易师名义执业。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5年内不申请认证的将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认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并购交易师认证申请表》(附表1),并一式两份;
(三)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与免试科目相关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四条考试及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以每半年作为一个审核周期进行集中审核。
第十五条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应当自做出准予认证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认证的决定报送并购公会,并将准予认证的人员名单在并购公会官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做出准予通过认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申请人颁发由并购公会签章的《并购交易师证书》。
第十七条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做出不予认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认证的理由。
第十八条认证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认证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认证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认证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被撤销认证,自撤销认证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认证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九条并购公会对考试及认证委员会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认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要求向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做出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条并购交易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及认证委员会直接予以撤销,并收回《并购交易师证书》:
(一)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连续2年未完成后续教育培训及年检的;
(四)以欺骗、贿赂、考试舞弊以及其他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五)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认证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六)以及考试及认证委员会认为不再适合成为认证并购交易师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考试及认证委员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认证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认证的,由并购公会直接撤销,并收回《并购交易师证书》。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认证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认证,但必须为已经通过并购交易师全国统一考试,并且没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所列情形的人士。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并购交易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并购交易师名称;
(二)获得加入并购公会成为会员的资格;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认证证书;
(四)要求并购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五)通过并购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并购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或参加继续教育);
(七)参加并购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八)优先获得并购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九)对并购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十)按《中国并购公会章程》退会或本管理办法取消认证。
第二十四条并购交易师的义务:
(一)遵守并购公会章程;
(二)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执行行业行为准则和执业规范、标准;
(四)接受并购公会监督和管理;
(五)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并购公会的声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技术保密;
(六)不断更新执业所需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七)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八)按规定交纳认证费和年审费,公会会员免交年审费,非公会会员每人每年100元;
(九)协助认证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并购交易师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并购公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批复成立的行业一级协会,是并购交易师的专业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并购公会授权考试及认证委员会负责组织并购交易师考核/考试、认证、管理等相关工作。
并购公会负责对并购交易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并购公会对考试及认证委员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并购公会依法拟订并购交易师执业准则、规则。
第二十八条并购公会应当支持并购交易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并购公会应当对并购交易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并购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