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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行政处罚ipo

发布时间:2022-10-28 15:58:06

Ⅰ 非法经营外汇量刑标准

对非法买卖外汇罪的认定应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和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该罪。“情节严重”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一般是指以非法买卖外汇数额或者非法获利较大为基础,结合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其他具体情节综合判断。例如,多次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经行政处罚仍然不悔改的;利用职权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影响很坏的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对非法经营外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Ⅱ 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外汇局查处外汇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已经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查处依据。
第四条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外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Ⅲ 浦发银行违规办理期权交易等“五宗罪”,罚没对银行管理有多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上海浦发银行作出行政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了防控市场金融风险,严厉打击外汇的违法行为所采用的行政手段。罚没对银行的管理有决定性的作用。

行政处罚的5项违法内容分别是:违规办理远期结汇业务;违规办理期权交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违规办理房地产佣金收、结汇业务;结售汇统计数据错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因5项违法行为被罚没超1200万元。近几年,国家相关部门对银行从业机构或从业人员进行处罚有助于降低银行个体的风险和银行系统的风险。像前段时间,河南的村镇银行事件,村镇银行被吕某操纵,牵扯出了一连串的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导致储户的钱不能取出,给大众造成了恐慌。后来国家出面,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Ⅳ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之规内定:
1、第四十四条:容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
(二)出借、串用、转让外汇账户;
(三)擅自改变外汇账户使用范围;
(四)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外汇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外汇账户;
(五)违反其他有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2、第四十五条:开户金融机构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账户,擅自超过外汇局核定内容办理账户收付或者违反其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Ⅳ 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影响上市

法律分析:拟IPO企业在报告期内若发生因情节严重而引起的行政处罚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成功过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Ⅵ 京东数科IPO:拟募集资金203.67亿元

拟募资200亿。

日前,京东数字 科技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数科”)科创板IPO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已被上交所受理。10月16日,京东数科方面向上交所提交了问询函回复意见。

据招股书披露,京东数科于2013年独立经营,成立初期主要基于京东集团电商平台为商家及消费者提供普惠金融服务。2018年,“京东金融”更名为京东数科。今年6月,京东数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的报告期各期,京东数科营业收入分别为90.7亿元、136.16亿元、182.03亿元和103.2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8.2亿元、1.3亿元、7.9亿元及-6.7亿元,波动幅度较大。

此次首发,京东数科拟募集资金203.67亿元。若按募资估值计算,登陆科创板后,京东数科的估值将到2000亿元左右。而京东集团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京东数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强东的财富也随之增加。

时间 财经 查阅招股书及反馈意见等发现,京东数科目前仍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董事、高管变化较大,严重依赖京东集团、独立性存疑等问题。

信批不完整

招股书在“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章节中,没有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京东数科对股权结构的披露较为简单,没有图示股东间的相互关系。

此外,招股书对于京东数科究竟控股和参股了多少子公司,也未详细披露,仅介绍称主要控股子公司14个、参股公司1个,这不符合相关规定。

时间 财经 查阅天眼查发现,京东数科的股权结构和最终受益股东非常复杂,层级多达4、5级。其控、参的公司级层架构也非常复杂,有的多达5级甚至7级。

监管部门在审核问询函中也注意到这个问题,要求京东数科完整披露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简要情况。

然而,京东数科在问询函回复中,仍只说明公司数目,即合计境内外控股子公司158家、参股公司174家,共332家。其中,披露“简要情况”的仅15家,剩余317家仍未“完整披露”。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专家、审计专家丁会仁博士告诉时间 财经 ,根据相关规定,京东数科该项披露过于简单,涉嫌遗漏,应该按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否者与披露所要求的完整性不符。

实控人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京东数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刘强东,其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份数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50.35%,合计控制京东数科的表决权份数占本次发行前总表决权的74.77%。

京东数科是否也存在实控人风险?招股书仅在“特别表决权机制导致的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风险”中最后一部分提醒:“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可能与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从而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这一部分实际上就是“实控人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

鉴于京东数科股权结构以及刘强东较为强势的控制地位,报告期内董事及高管变动也需引起投资者关注。

招股书显示,刘强东于2012年9月至2018年9月任京东数科经理,2012年9月至2020年2月任京东数科董事长。而紧接着,又说2018年1月8日因个人原因刘强东不再担任董事长,招股书的两次表述存在时间差距。

此外,从京东数科2018年1月8日任职的董事和2020年6月20日任职的董事名单对照来看,也出现较大变化。2018年1月8日的董事名单中,余睿为董事长,包括章泽天、陈生强等8位董事在内。而2020年6月20日的董事名单,前任董事仅留下陈生强,其余董事全部离任。

退出的董事席位中,还包括刘强东妻子章泽天。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离任董事均没有在京东数科持股。鉴于章泽天的身份特殊,其身份变动或许会引起京东数科股权变动。

高管方面,2018年5月28日,陈生强担任总经理,而招股书披露刘强东担任经理直到6月,不再担任总经理,后增加苏亚蕾担任董事会秘书。

即便如此,京东数科招股书仍表示,上述情况“不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7的解答,根据首发办法,“发行人需满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条件”,京东数科似乎并未满足。

监管机构在问询函中也提及,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刘强东均为董事长。2020年1月8日,刘强东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董事,并提名余睿先生担任董事。2020年6月20日公司股改时,董事会成员发生较大变化,刘强东先生重新任董事长。发行人说明2020年6月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原董事是否仍在发行人处任职,并进一步说明最近两年发行人的董事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京东数科回复称:“本次董事会变动参照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董事会结构;有利于提高发行人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增设独立董事也更加有利于维护发行人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影响刘强东先生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也更加有利于维护发行人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影响刘强东先生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因此,“最近两年发行人的董事变化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依赖京东集团

京东数科虽然称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然而,其与京东集团复杂的关系使其独立性存在疑问。

京东数科源于京东集团,是京东集团生态圈组成部分。京东数科成立初期主要基于京东集团电商平台,为商家及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与京东零售、京东物流等业务板块共同构建京东生态,与京东集团各板块之间建立了高度战略协同的商业关系。

首先,股权方面,除实际控制人为刘强东外,京东集团还通过其境内设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协议控制一家内资企业宿迁聚合,并通过宿迁聚合间接持有公司36.80%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比例为18.69%,关联关系一目了然。

其次,关联交易比例较大。销售方面来看,报告期各期,京东数科向京东集团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金额分别为26.75亿元、39.60亿元、53.12亿元及30.86亿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 29.50%、29.08%、29.18%及29.89%。

采购方面来看,京东数科向京东集团采购商品和服务的金额分别为9.93亿元、9.09亿元、7.12亿元及3.57亿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的8.13%、8.91%、4.68%及 3.73%。其他收入方面、京东数科部分收入来源于与京东集团旗下京东零售平台上的第三方商户、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一定程度上依托于京东零售的应用场景。

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指出,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京东数码与京东集团存在多种类型的关联交易,包括营销推广、技术服务、综合风险管理服务、支付服务、保理服务、融资服务等。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93%、29.25%、31.41%及33.20%。

京东数科回复称: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 年1-6月来自京东集团生态外的收入占比分别为53.75%、52.37%、54.98%及 56.39%,占比均超过50% 呈上升趋势。因此,虽然发行人与京东集团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发行人独立于京东集团,保持了经营决策与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然而,根据京东数科提供的数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 年1-6月来自京东集团生态的收入占比分别为46.25%、47.63%、45.02%和43.61%。京东数科独立性仍然存疑。

再次,鉴于京东数科与京东集团的复杂关系,二者之间还签署了一系列协议,主要有不竞争协议和关联交易协议。

不竞争协议方面,根据与京东集团协议,除若干双方同意的例外情形或征得对方同意外,京东数科不得从事、开展或参与双方约定的京东集团业务,或与京东集团就约定的京东集团业务进行竞争;京东集团不得从事、开展或参与双方约定的京东数科业务,或与京东数科就约定的京东数科业务进行竞争。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以在满足特定要求后不时对所约定的对方业务进行被动投资。在不竞争安排下,若未来京东数科业务扩张涉足的领域被视为京东集团从事的业务或其合理拓展,则京东数科的业务扩张将受到影响。

关联交易协议方面,京东数科与京东集团之间的重要业务合作关系进行了约定。包括《数据信息合作协议》《资源合作协议》《融资协议》《合作经营协议》《系统支持 服务协议》《职场租赁协议》《综合支持服务协议》等。

此外,还有涉及知识产权、数据及流量等方面存在长期合作协议。在知识产权合作方面,京东集团许可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部分与自身业务相关以及业务所需的专利、版权、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在数据与流量合作方面,京东数科及京东集团基于各自在数据及流量方面的资源,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向对方免费共享其拥有的相关数据与信息,并相互为对方带来站内流量资源。

如果未来与京东集团的合作模式或合作条件发生变化、协议到期无法续签或者出现其他不利于京东数科的重大变化,就可能会有与京东集团产生利益冲突的风险。

被罚3000万元

报告期内,京东数科三家子公司——网银在线、邦汇保理及鼎鼎保险代理因涉及违规而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合计 3152万元。

网银在线(北京)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股权穿透后,京东数科持股100%,其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服务,2020年6月底,总资产30.5亿元,2020年1-6月,净利润3.16亿元,是京东数科主要控股子公司之一。

2019年11月20日,网银在线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的外汇违规行为,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处罚2943.27万元。

此前2019年2月20日,网银在线未按规定开展网络支付业务,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跨行清结算服务,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处以罚款90.4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7.48万元,合计177.96万元。

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也是股权穿透后京东数科持100%的子公司,其2020年6月30日总资产是135亿元,2020年1-6月净利润8876万元。2017年12月20日,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为在2017年配合某产品进行营销活动时,部分文字不当,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0万元。

报告期内受到处罚的鼎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罚信息如下:2018年9月30日,京东数科旗下被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处以罚款11万元,处罚原因及法律依据是:2017年6月鼎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告分支机构设立事项;鼎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变更执行董事、经理时,未向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交新任董事的任职资格申请,且聘任了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上述情况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招股书中关于鼎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信息较少。天眼查显示,该公司分支机构多达166个,自身风险3个、周边风险7、预警提醒184个。

招股书还称,“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处罚金额占发行人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业务风险

根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京东数科的理财公司——上海东家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家金服”)代销的基岩资本两款基金产品,东方价值一号和东方价值五号。在告知投资者基金投向B站、且B站股价暴涨的情况下,基金净值却暴跌到只剩下三成,且到期后迟迟不能清盘,不仅没让投资者赚到钱,反而出现巨额亏损。

此外,东家金服代销的基岩资本旗下另一款产品“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遭到投资者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东方价值十四号净值数据造假,并且给非合格投资者伪造资产证明。

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对于东方价值十四号净值数据被指造假、伪造资产证明等问题,东家金服并未向外界正面回复。

天眼查显示,东家金服于8月24日刚刚变更工商信息,有4家全资子公司,其企业2019年年度报告有诸多事项都选择了不公示。

此外,公开报道的“雕爷牛腩众筹事件”也涉及京东数科旗下京东众筹。当时京东众筹公布的方案称,项目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雕爷牛腩朝阳大悦城(新)店的租金、装修、设备、运营等相关费用使用。项目融资限定个人投资额为1万元,总投资人不超过200人。

投资期限为5年,5年后投资者股权由雕爷牛腩回购并返还本金。受今年疫情冲击等影响,雕爷牛腩众筹陷入资金链危机,投资人申请回购,但雕爷牛腩运营方却无法执行协议中到期返还投资者本金的约定。

针对上述问题,时间 财经 致电、致函京东数科方面,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本文源自时间 财经

Ⅶ 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Ⅷ 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

法律分析: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外汇局查处外汇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已经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查处依据。

第四条 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外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外汇局名单。

Ⅸ 违反外汇管理应该移交什么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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