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为什么要办理外汇核销
外汇核销分全额核销和差额核销,一般来料加工企业采取差额核销的办法。差额核销是按一定的比例将出口的收入汇入国内,余额可留境外用于材料的采购等。你要弄清楚外管局给你核定的比例。一笔水单可多笔核销,所有余额可用于下次核销。如果不核销,海关和外管局都会找你大麻烦。你的每笔出口都由电子口岸记录在案。 防止外汇流失并非不允许你使用你的外汇,只是要求你将你的收入按政府要求的金额汇入境内。外汇的使用请参考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如果你从银行提取的外汇用于黑市交易是违法的。这不属于核销管理的范围。 原因 人民币不可以自由流通和兑换,正是这种货币政策,让做进出口生意的企业既省了不少事儿,但又带来一些不便。省事儿的是,绝大多数生意都是美元成交,你几乎不用考虑美元汇率的变化会给你的生意带来什么风险。麻烦的是,每次要用点儿美金就不能随便从兜里掏得出来,特别需要进口大笔贸易时。想洗钱的,更是没门。总之,这种货币政策好坏参半吧。 但国家要真正实施这种货币政策,还真费了不少功夫。汇率的稳定还好办,国库里有大笔的外汇储备。需要外汇的企业多了,美元看涨,央行就从外汇储备中换点儿美元出来。外贸市场的外汇收多了,美元看跌,央行就放些人民币出来,收点儿美元回去。由于不允许人民币自由流通和兑换,根本不需要动用多少外汇储备就能牢牢盯住美元。何况国库里有成千上万亿的外汇储备,够两三次海湾战争的开销了。 可是要控制人民币自由流通和兑换可不太容易。人民币现钞好办,海关不许夹带大量人民币出境,也不准夹带大量外汇现钞进境。最多有些人民币和外币走私,或银行门口偷偷兑换外汇的黑市,成不了气候。可要管住国际贸易企业之间庞大的资金进出就要费点儿事了。想想,全国几十万家外贸企业有上百万个银行帐号,每天都有几十或上百亿美元的资金进出中国大陆,这可怎么管? 放心,中国政府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这件事情,那就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它是专门管理外汇进出的法定机构,每一家外贸企业都要和它打交道。当然,光靠外汇管理局一家还没法管住外汇的流通和兑换,它还得拉上银行、海关和税务局一起才能把生意做起来。 为此外汇管理局设计了一套特别的管理制度,目的是监控每一笔贸易的每一笔外汇的进和出。这套制度就叫作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统称为外汇核销制度。外贸企业必须按这套制度去做,否则银行就不给你结汇或付汇,海关就扣你的货,税务局就不给你退税等等。 于是,伴随这套外汇核销制度而来的就是出口收汇核销单与进口付汇核销单,统称为核销单。核销单实际上是一张跟踪单,每张核销单上都有一个唯一的编号,用以跟踪买一笔进出口业务。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操作 外贸企业从外汇管理局申领的每一张核销单,都在外汇外汇管理局的数据库中有备案和留档。核销单跟随外贸业务一路走过海关、银行和税务局,被烙上各种印章或撕开。但最终的存根必须回到外汇管理局,以核对原来数据库的电子档案并注销此核销单号码。这一过程就叫做“核销”,表示你的这笔买卖在外汇的收支上是合法的,准予一笔勾消。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当然最重要的资格是企业的进出口权。外汇管理局会一次发放多张连续号码的空白核销单,这些核销单的编号便于企业关联起来,并当场加盖企业名称印章。今后,由这些核销单产生的外汇方面的责任就该这家企业承担。核销单只准本企业使用,更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此外,核销单是有期限的。过期未用的核销单不但不能再使用,而且还必须退回外汇管理局注销。 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可自行根据具体情况填写核销单并在各环节中使用,但每一张核销单都必须到外汇管理局核销,即使是到期没用完的和填错的。
『贰』 去外汇管理局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书面申请、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1、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3、企业公章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4、书面申请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
5、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
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的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审批合同章程、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部门参加联合年检。
企业按上述程序填报年检报告书,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年检合格后,向企业出具年检合格通知,企业凭年检合格通知对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正式获得进出口企业。
『叁』 求救,非常急啊!关于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的付汇银行的指定的问题
排除法:
1、全角半角问题,如果你输入的数字是粗的话,请改为半解或者英文输入;
2、浏览器问题,请使用ie6以上版本;
常识:
对外付款申报号码录入规则
申报号码由三部分组成,包括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收付汇日期和银行业务流水码。
1)金融机构标识码由系统自动显示并且不能修改。
2)收付汇日期的录入信息必须符合日期规范。例如:2008年6月6日需要填写080606。
3)银行业务流水码分为对公、对私两大类。其中对公为A001—>A999—>B001—>……D999;对私为J001—>J999—>K001—>K999。申报号码一经确定,基础信息录入页面将自动选定收款人类型为对公(或对私),不可更改。
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负责代理辖内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管理等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和赋码的协调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防重查错等工作,并负责安装、维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系统(以下简称赋码系统)。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第四条 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该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银行于当日按照“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1)的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者已安装赋码系统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银行应当审核该申领机构的名称,确保该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银行应当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24个月备查。
2.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申领表后,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
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4.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表2)和“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并通知相应的银行。
5. 银行收到外汇局分局/支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应留存“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同时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二)对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失效的境内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不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以下业务操作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应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 (以下简称协办单,见表3)中的“银行填写”栏,并要求该机构自行填写“机构填写”栏后前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代码证。
2.如果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核实,该机构属于其赋码范围,则该机构应按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如果不属于其赋码范围,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于本工作日内填写协办单中的“代码管理中心意见”栏,并通知该机构凭该协办单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支局办理特殊机构代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留存协办单的复印件,以便于日后筹办机构转为正式组织机构时进行核对。
3.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有关协办单;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清单汇总并填写“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4)后,将该申领表递交所属的外汇局分局,并留存有关协办单。
4.外汇局分局收到辖内支局提交的“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或代码工作机构出具的“境内特殊机构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或协办单。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6.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应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和“境内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表6),并通知申请机构或辖内相应外汇局支局。
7.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外汇局分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
第五条 协办单和申领表的留存期限为24个月。
第六条 对由特殊机构转为符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机构,应重新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的申领要求,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该类机构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时应当向代码工作机构出示其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以确保机构代码的唯一性。
第七条 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分支局应当将赋码信息制作备份并定期对赋码信息和赋码系统进行维护。
第八条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将所办理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情况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在外汇局系统内部网上发布,供各分支局查询,以减少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负担。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提供给各地的代码工作机构,便于其核对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
第九条 第九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表1
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支局: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特申请以下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
机构
名称 所在国家或地区1 经济
行业2 经济
类型3 机构
地址 机构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邮政
编码
银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XX银行(盖业务章)
年 月 日
表2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
说明:本特殊机构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仅供特殊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特殊机构代码不得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XX银行:
经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下列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如下表,请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
机构名称 特殊机构代码 机构地址 机构
联系人 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支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表3
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
银 行 填 写 (机构名称)尚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鉴于办理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需要,请正确填写“机构填写”栏后前往所在地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不属于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请代码中心在“代码管理中心意见”栏签章并请携带此单到外汇局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机 构 填 写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机构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意 见
代 码 管 理 中 心 经审核,该机构不属于我中心组织结构代码赋码范围。
特此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辅 助 信 息 凡中央级单位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裕民路裕中西里46号。 电话:62353355-314
凡 级单位到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
地址: 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支局
地址: 电话
表4
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工作部门核实,以下机构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工作部门的赋码范围,因国际收支申报业务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请予办理。
机构名称 经济行业 经济
类型 机构地址 机构联
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
编码
外汇局支局代码:
支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XX支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表5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说明:本特殊机构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仅供特殊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特殊机构代码不得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境内特殊机构名称):
经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你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为____,仅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支局(外汇管理部)
(盖章)
年 月 日
表6
境内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XX支局:
经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下列特殊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如下,请通知下列机构。
机构名称 特殊机构代码 机构地址 机构
联系人 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表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代码 经济行业类别 说明
001 农、林、牧、渔业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002 采掘业 包括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003 制造业 包括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普通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其他制造业
00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包括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煤气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05 建筑业 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
006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包括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00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包括铁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交通运输辅助业、其他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电通信业
008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包括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其他批发业、零售业、商业经纪与代理业、餐饮业
009 金融、保险业 包括金融业、保险业
010 房地产业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房地产管理业、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011 社会服务业 包括公共设施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其他社会服务业
012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包括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保障业
013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包括教育、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
014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包括科学研究业、综合技术服务业
015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016 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
表8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代码 经济类型
20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21 国有企事业
22 集体企事业
23 中外合资企业
24 中外合作企业
25 外商独资企业
26 境外法人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27 其它
『肆』 如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
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带公章法人章填写申请表。
『伍』 新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平台上怎样申请外汇额度
新办企业需要先拿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到外管局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密码,并通过该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的结汇额度申请。对于一定金额(各地标准可能不 同)之下是直接可以给予批准结汇的,超过这个金额需要携带相关单据到外管局现场进行审批的。
所需资料及外管局服务平台网站见如下:
2008年7月14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分别开始运行。系统运行后,由于两系统尚未实现联网及系统赋予部分企业的预收货款可 收汇额度初始值较小或为零,致使这些企业7月14日后收到的预收货款无法及时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划转。
针对此类问题,现就两系统联网前涉及的企业预收货款登 记确认以及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确认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的企业,总局将及时向各分局下发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清单,并将此清单以光盘形式送中国电子口岸。各分局可凭此清单通知相关企业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
二、对于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无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如在7月14日后发生了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
(二)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三)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时,应首先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无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应要 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开户,并填报基本信息)。其次,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审核其贸易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转手续。
三、对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已有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其在外汇局核定比例内收取的预收货款,可在办理提款登记后直接到银行 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对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的,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另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原因);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三)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四)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及时审核其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四、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现联网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核定的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情况,及时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特批预收货款额度栏。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按照短期外债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对辖内外贸企业运行状况的调研和分析,掌握企业预收货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科学的管理。在完善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和银行正常的业务经营提供便利的服务。
『陆』 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交的“档案信息表”中的“企业统一编码”和“电子口岸地区代码”怎么查电子口岸网查不
使用企业法人卡登录电子口岸,选择身份认证管理-数据备案-企业备案中,有企业统一编码。
电子口岸地区代码需要联系外汇局确定是不是填写海关代码呢。电子口岸是没有地区代码的
『柒』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附件2: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口单位付汇后应按规定期限到货,进口货物后按合同约定付汇。
第三条 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名录管理
第四条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第五条 本细则发布前已在外汇局办理档案信息或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在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六条 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档案信息或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为其办理网上业务开户手续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七条 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八条 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三)连续两年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的;
(四)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单位逾期未办理名录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可直接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并注销其企业档案。
第三章 进口付汇管理
第九条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十条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并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对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的,相应交易编码、金额以及币种等信息按贸易从大原则申报。进口付汇申报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运期限,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按最迟一笔收汇日期填写。
第十二条 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以及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等业务,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三条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需审查进口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查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二)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三)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
对于凭汇发[2003]15号文规定的“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四)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五)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或开证前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境外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或保函;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核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六)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审核代理协议;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1)办理付汇。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四条 代理进口业务,应由代理方负责办理进口、付汇,委托方不得购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或将人民币划转给代理方。
第十五条 下列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证前持申请书、本细则第十三条以及本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有关单证;
(二)“三类进口单位”货到付款方式进口付汇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单证之外,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三)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按照不同贸易方式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四)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
第十六条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到货后30日(自然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一)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进口付汇;
(二)“二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三)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四)进口项下的退汇;
(五)列入名录三个月以内的新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六)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填写《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2),并到外汇局现场提供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外汇局对进口单位的《报告表》及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上加盖“进口付汇监管业务章”后退还进口单位,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查。
第十七条 外汇局确定的“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业务,还应遵守本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第十八条 外汇局依托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采集贸易收付汇和进出口数据,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或进口项下收汇数据进行总量比对,实施非现场核查。
进口单位申报为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数据、境外承包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转口贸易等项下的收付汇数据,贸易方式为“可以对外售付汇”和“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进口货物数据以及其他进口货物数据纳入非现场总量核查。
第十九条 进口付汇监测预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口付汇规模、结算方式以及国家/地区流向等情况;
(二)进口货物规模、贸易方式以及海关申报等情况;
(三)货物总量核查、多到货差额以及多付汇差额等情况;
(四)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等收汇总量核查情况;
(五)进口退汇频次、进口贸易融资、预付货款以及代理进口等情况;
(六)新名录进口单位、跨国公司和关联企业付汇情况;
(七)资金流向与货物流向国家/地区偏离度等情况;
(八)资金流与货物流趋势变动情况;
(九)其他应实施监测预警管理的情况。
第五章 现场监督核查
第二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实施现场监督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一)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小于80%且进口多付汇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二)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大于120%且进口多到货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三)进口收汇总量核查率小于50%且进口多付汇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四)进口收汇总量核查率大于150%且进口多收汇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五)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10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
(六)外汇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可对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的关联机构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可采取要求进口单位报告、约见进口单位负责人、现场调查以及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对进口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进口单位,发出《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3)。
第二十四条 进口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主动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工作:
(一)外汇局要求进口单位报告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外汇局约见进口单位负责人的,进口单位负责人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外汇局说明情况;
(三)外汇局进行现场调查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调查人员工作;
(四)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进口单位应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应核实进口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查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根据对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非现场核查情况,通过采取调阅凭证、要求银行补充报送相关资料、约见业务负责人等方式对银行实施现场核查。银行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现场核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口单位和银行,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每半年对进口单位进行考核分类,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一类进口单位”、“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
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和银行版)向进口单位和银行发布考核分类结果,考核分类结果有效期为半年。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可被列为“二类进口单位”:
(一)进口付汇业务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确定属实的;
(二)进口付汇业务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况之一且逾期未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如实向外汇局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向外汇局逐笔报告或办理登记进口付汇业务的;
(四)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可被列为“三类进口单位”:
(一)进口付汇业务连续两次以上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确定属实的;
(二)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的,或外汇局使用进口单位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三)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或立案调查的;
(四)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未被列为“二类进口单位”或“三类进口单位”的进口单位,为“一类进口单位”。日常监测及核查管理中,外汇局发现进口单位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可随时将其列为“二类进口单位”或“三类进口单位”。
第三十三条 外汇局对“一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实施便利化管理,“一类进口单位”按《试点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正常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三十四条 外汇局在确定“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前,将《考核分类通知书》(见附4)以书面形式和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通知相关进口单位。如有异议,进口单位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
第三十五条 外汇局对“二类进口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对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施事后逐笔报告管理;
(二)不得开立付汇期限超过90天(自然日)的远期信用证;
(三)不得办理异地付汇;
(四)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需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外汇局对“三类进口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前登记;
(二)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进口付汇;
(三)不得办理异地付汇和转口贸易支付;
(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进口单位年度(自然年度)累计进口多付汇差额超过等值500万美元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进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阻碍外汇局依法实施现场核查;
(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三)对于需登记的进口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的;
(四)对于需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业务,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
(五)瞒报、漏报、错报进口付汇核查信息;
(六)其他违反《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四十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二)属进口付汇登记业务范围,但未凭外汇局核发的《登记表》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三)未按照外汇局公布的进口单位分类管理措施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四)其他违反《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罚款:
(一)错报、漏报、虚报、迟报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以及电子信息;
(二)拒绝、阻碍外汇局依法实施现场核查;
(三)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供有效单证及资料用于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
(四)其他违反《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是指进口到货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
(二)进口多付汇或多到货差额是指进口付汇金额与进口到货金额的差额;
(三)进口收汇总量核查率是指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同期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付汇金额的比率;
(四)异地付汇是指到本单位注册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发生的付汇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于因数据传输问题等原因导致外汇局无法获取进口付汇或进口货物电子数据的,外汇局可以要求银行或进口单位提供有关纸质凭证。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可补录相关电子数据。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进口单位提供的资料均为正本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外汇局或银行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后,只留存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相关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及申请书、《登记表》原件、《报告表》原件、《考核分类通知书》(第一联、第三联)原件和《现场核查通知书》(第一联、第三联)原件,均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留存备查。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妥善保管上述相关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外汇局妥善保管上述相关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比率、金额、期限均含本值,其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假日,另有说明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进口单位支付进口项下佣金及贸易从属费用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进口单位支付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按照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进口付汇登记表(略)
2.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略)
3.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现场核查通知书(略)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考核分类通知书(略)
『捌』 在哪里查询外汇管理局是A类企业的
查询复外汇管理局的类别有制以下两种方式:
1、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选择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信息查询。
2、打电话咨询当地外管局进行查询,或者到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8)外汇局档案扩展阅读:
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玖』 各外汇开办行社业务档案保存期限
业务结清后再保存5年。
根据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国际结算业务要件类档案保管年限为业务结清后再保存5年。
『拾』 在厦门办理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详细流程
进出口权办理流程
http://www.sme.net.cn/wssb/jckqyzclc/lzt1.asp?topic=10
登陆这里,有一整套流程可以看。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办理
材料:公章、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网上备案登记并打印出来。(登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登记即可)
备注:地址在东渡外贸大厦 可登陆厦门经贸信息网
http://www.sme.net.cn/ierapp/default.asp?topic=1上面有流程
二、海关注册登记
材料: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代码证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 ;
9、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备注:表格下载 http://www.sme.net.cn/wssb/jckqyzclc/hg0.htm
在这里找。
地址:高崎海关
三、自理报检备案登记
登陆 http://www.eciq.cn
1、申请单位申请时,请进入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自理报检单位登备案记”,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2、完成网上申请后,在一周内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交表验证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 申请成功后打印的《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检时需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同时加盖“报检专用章”。
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各类企业和三资企业(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交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对外贸易有关证明文件,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③ 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交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检验检疫局颁发的《包装许可证》,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④ 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⑤《企业产品备案表》的电子文档(用U盘或通过电子邮件),该电子文档使用企业简称作为文件名,新企业填写该表时,需填写拟进出口或生产的产品信息。《企业产品备案表》在厦门国检公众信息网表格下载区下载。
四、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核销单申领卡
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办理外汇核销单申领卡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厦
1、出口收汇在一楼大厅出口收汇核销科办理
2、进口付汇在三楼进口付汇核销科办理
电话:5857550
. 网上登记外汇局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
1、通过厦门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点击“外汇局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登记” 栏目,填制《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企业必须根据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法定资料正确无误的填制《信息表》(表一);具有资金或经营管理关系的关联公司须填关联关系登记表(表二),由控股公司或总公司填报。
2、核对和打印《信息表》、《关联关系登记表》(若有),《企业联系单》(表三)企业完成网上填制后,对报表的内容要逐条核对,无误后通过网上打印功能,分别打印《信息表》、《关联关系登记表》一式三联,《企业联系单》一式二联,并加盖企业公章;
.需携带的文件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网上打印《信息表》《关联关系登记表》一式三联并加盖企业公章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工商局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进/出口合同;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领取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法人最好带过去)
五、电子口岸
申请入网的企业,必须备齐以下有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表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六)《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1号表)
(七)《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2号表,每申请一个操作员须填一份)
三、申办步骤:
(一)企业携带填写好的1、2号表及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到厦门制卡中心递交申请,现场购置软件、读卡器和IC卡(注:IC卡由制卡中心暂为保留,企业完成下述制卡审批流程后再到制卡中心领卡),并领取《中国电子口岸申请入网受理回执单》。
(二)企业于交表后第二个工作日,凭《回执单》和上述第二项所列(一)、(二)、(三)证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国税局办理网上数据审核手续(注:上述三个单位审批顺序不分先后)。上述单位审核电子数据与纸面资料相符后,在受理回执单的相应栏目内批注确认并将《回执单》退还企业。
(三)企业完成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国税局审核手续后,电话通知制卡中心(电话:5626531),由制卡中心进行制卡。
(四)企业于电话通知制卡中心进行制卡半个工作日后,企业凭《回执单》和上述第二项所列第(四)证件表格到外经贸管理部门(贸发局或外资局)进行审批。企业完成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批后,凭《回执单》到制卡中心领卡。
(五)企业凭《回执单》、电子口岸IC卡及上述第二项所列(五)、(六)、(七)证件表格依次到外汇管理局、企业注册地海关办理网上数据审核手续,上述单位审核电子数据与纸面资料相符后,在受理《回执单》的相应栏目内批注确认,同时企业将《回执单》交注册地海关转厦门制卡中心存档。
具体流程登陆这里 http://www.sme.net.cn/wssb/jckqyzclc/lzt2.htm
表格里面可以下载
六、退税资格认证
http://www.sme.net.cn/wssb/jckqyzclc/tsdj.htm
一、下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点击此处下载)
二、送交书面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1、外贸企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发证工作由厦门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管理科)统一负责。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税保大厦17楼
联系电话:5315067
2、生产企业发证工作由各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三、需携带的资料
① 已办理备案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的无需提供);
⑤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⑦企业法人签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资委颁发的外资企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友情提醒:
1、贵司在发生出口业务前必须取得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否则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2、如果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参加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的企业,在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后,请尽快办理出口退税资格变更登记,否则将影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