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资并购 外汇登记什么时候办理
外资并购交易中非常常见的价款支付安排是,交割时支付一部分价款,交割后某一时点支付剩余款项。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若干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可见,原则上外国投资者应当在3个月内(自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完成)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这意味着余款项的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虽然上述规定允许特殊情况下,经审批机关批准,支付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实践中,笔者经办过的案例,审批机关一概要求外国投资者在3个月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这某种程度上是对中方投资者的保护。
㈡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第八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一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第八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一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㈣ 如何收购外汇,收购外汇官方储备资金为何增加
所谓的收购外汇,就是指央行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买入外汇。央行买入外汇,持有的外汇增加,这部分增加的外汇就是外汇储备。
外汇买入外汇,对应的需要向市场投放相应的人民币,这就是人民币货币投放的过程。央行的外汇储备和向市场投放的人民币相对应,外汇储备是对社会的负债,对应的是人民币投放的资产。
㈤ 为什么外汇贬值 要大量收购外汇
举个例子你就懂了
比如一家企业要和美国做生意,因此需要有大量的美元,当美元大幅度贬值的时候,这家企业肯定会大量购进美元,因为这个时候购进同等的美元只需要较少的人民币。
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也是这样
㈥ 怎样了解汇率并购汇,手续费是如何收的如澳元
你可以登录工行的网站查看当天的牌价,没有手续费,你只需按当天银行卖出价进行购汇就可以了.
下面是工行网银小额结售汇简介.
业务简述
个人小额结售汇业务是工行为在工行已开立多币种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的境内个人客户提供的在线买卖外汇的业务,并为您提供买卖外汇及交易明细查询的功能。
适用对象
适用于有外汇买卖需求的工行网上银行注册客户。
特色优势
通过个人网上银行办理个人小额结售汇业务,无需再到柜面辗转奔波,即可轻松办理业务。
开办条件
凡持工行多币种账户,并已开通个人网上银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均可办理小额购汇业务。
服务渠道与时间
工行个人网上银行。
操作指南
使用窍门
1. 您可以通过工行个人网上银行购买外汇后,继续使用“跨境汇款”功能,直接将资金汇往境外收款人账户。
2. 您通过工行个人网上银行买卖外汇时,工行同时提供“现钞”与“现汇”2种钞汇标志,以供您选择。
注意事项
1. 自助注册网银的客户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结售汇的操作。
2. 网银个人结售汇业务以客户为单位,实行年度交易限额控制。年度结售汇最高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
3. 在网银交易过程中,不需要介质认证,即任何形式注册的网上银行均可办理小额结售汇业务。
4. 结售汇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具体以您当地分行设置的信息为准)
5. 支持托管账户办理此业务,授权人必须也是用身份证申请办卡,同时小额结售汇的额度分别针对授权人和管理人进行累计。
常见问题
1. 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购汇操作,所支持的银行卡/账户都有哪些?
网银注册卡中的理财金卡、灵通卡、活期存折都可以进行购汇操作。
2. 自助添加的网银注册卡是否可以进行购汇的操作?
不可以。
风险提示
因外汇市场变动引起汇率的变动,致使以外币计价的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均由您承担,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名词解释
1. 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2. 托管账户:是工行为满足家庭集约化财务管理及伙伴、朋友间合伙投资、创业中对资金监督、汇划的需求,推出的一项新型金融服务。您可将自己在工行开立的灵通卡、理财金账户、信用卡、专用卡、活期账户授权给已经开立了个人网上银行(柜面注册并已申请U盾)的家人或朋友,委托其通过个人网上银行进行查询、转账、投资、理财等操作,从而实现对家庭成员或伙伴银行账户的有效监控及集约化管理。
3. 跨境汇款:是指向大陆以外地区银行开户的收款人进行外汇汇款的业务。
㈦ 大型企业并购会对外汇产生影响吗
举个栗子,一家欧洲公司试图收购一家加拿大公司,大约需要200亿加元,那么这笔交易必然会对外汇市场产生影响。这样的跨国并购对于价格不太敏感,但是对于时间却非常敏感,因为这些并购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正是由于并购受制于时间,因为这类并购通常对外汇市场产生很大的短期冲击,有时候这类资金流动将持续数天,甚至数周。具体的分析我不是很擅长,建议去嗨牛网上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吧。嗨牛网上能学到很多
㈧ 海外并购中的被并购企业账面现金是怎么拿走的
海外并购中的被并购企业账面现金是怎么拿走
被收购公司的货币资金怎么处理
公司被收购的,公司产生的货币资金一般是由于收购的内容之一,怎么处理货币资金由双方签订的收购协议而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管层为什么出手?为什么选择这几家企业出手?
背后实则是对以万达、海航、复星、安邦等为代表的中国企业海外并购 “狂飙突进”以及由此而来的风险隐患的担忧。
有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企业已经宣布且有资料可查的海外投资并购交易达到438笔,较2015年的363笔交易增长了21%,累计宣布的交易金额为2158亿美元,较2015年大幅增长了148%。这直接而来的结果是外汇储备的骤降。中国的外汇储备在2014年6月达到39932.13亿美元的高点后一路下降,截至2016年年末已缩水近1万亿美元。也正是从2016年年末开始,伴随海外并购而来的资本外流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㈨ 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流程
1、获得投资机会。
2、与中国驻当地商务参赞处接洽;了解投资目的国的基本投资环境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与投资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
3、投资双方初步洽谈,达成合作意向。
4、向中国政府咨询:了解类似投资项目获批记录及本投资项目获批的可能性。
5、对合作方进行初步尽职调查。
6、设计跨境投资架构。
7、投资双方前期谈判,签订交易协议。
8、准备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9、向主管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10、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财务、业务尽职调查,全面查明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
11、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交易及是否需要调整交易架构及交易要点。
12、起草交易文件,双方进行深入谈判;搭建投资架构。
13、签订交易文件,明确交易文件履行要点。
14、向主管商务机关申报核准。
15、持发改委和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办理外汇登记、备案。
16、交易文件生效,履行交易文件。
17、向商务部备案,向中国驻当地商务参赞处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㈩ 并购中的风险有哪些并购过程中的风险有哪些
并购中的风险有:
1、信息不对称风险,企业在并购的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问题;
2、资金财务风险,财务风险主要来自筹资方式的不确定性、多样性,筹资成本的高增长性,外汇汇率的多变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