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4年外汇年检
今年的联合联检不同于往年,今年最新消息如下: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外汇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制度建设,在相关部门之间充分实现信息共享,自2014年起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以下称联合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年报内容为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及有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和填报年度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以下简称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填报联合年报信息,并可在6月30日前对错误、遗漏的信息进行更正。
三、联合年报信息将通过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在联合年报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
四、企业填报联合年报信息情况,将在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中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对未按时、如实申报年度报告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密切沟通并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五、联合年报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开展联合年报工作。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加大联合监督及催报力度,提高企业自觉报告意识。
六、联合年报各部门要加强对新设立企业、年报工作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数据填报及审核技能。应密切关注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情况,对明显遗漏或异常数据,提醒企业及时纠正。
七、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报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八、联合年报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年报数据成果,依托企业年报数据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监管,并从多方面对当年的优秀企业进行表扬和适当的奖励。
九、联合年报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了解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各地应加强对年报数据的统计分析,丰富年报数据利用形式和发布渠道。年报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分析报告,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报各主管部门。
联合年报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主管部门反映。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2014年4月16日
⑵ 外汇管理局办理年检的手续
企业持下列材料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
1、正本《外汇登记证》及全本复印件;专
2、本企业《外汇业务属信息登记表》(请到http://www.safesvc.gov.cn/powercms/chanel/wgj_main/main.jsp下载,共15张明细表)的EXCEL电子格式(须拷贝在U盘内交外汇局)和纸质格式各一份(企业须在纸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其中表十一、十三、十四另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盖章));
3、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盖章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及审核报告原件;
4、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2007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有变更,以新的为准)复印件;
7、本企业外方投资者中含有外方个人的,另须提供外方个人的护照复印件;
8、加盖单位公章的年检报告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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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外汇管理局逾期年检罚款20000元合理吗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公司制企业逾期年检的,将被处以1万元版以上10万元以权下的罚款;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逾期年检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逾期年检的,将被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参加年检的各类企业,工商部门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的外汇局在年检之初说逾期年检将按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进行处罚,那处罚就大了,三十万以下的罚款呢,不过,性质其实没那么严重,也就是吓唬一下,督促企业按时年检罢了。外汇年检逾期没有明确的法规条文,应该是比照上面这个规定执行的。
处罚是肯定要挨的,因为没处罚外汇局无法向上级交待,想想办法吧,争取罚一万。
⑷ 什么是外汇年检审计
外汇年检审计抄的定义袭:
是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及审查企业在外汇收支方面是否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发布审计意见。是专门对企事业单位外汇收支情况、账户使用情况、外汇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的审核,并将相关审计意见提供给外汇管理局。
外汇年检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境外机构设立的代表处等开立外汇账户的所有单位。
外汇年检审计需要的资料:
会计报表及附注
涉外收入申报单,逐笔
全部账目,包括外币账
银行开户许可证
财政登记证
外汇账户变更相关资料
外债登记证、外债反馈表
⑸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制定年检办法并对年检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三条企业通过其投资主体按本办法参加年检。第四条法所称的境外企业是指我国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金融类除外)。第二章年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分局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其中有关外汇内容,由其所在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负责。(以下简称“年检部门”)第六条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5日为年检的工作时间。第七条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境外投资状况。
(二)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
(三)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的情况。第八条年检程序
(一)外经贸部和外汇局负责编制年检报告书并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网页上发放(年检报告书样本见附件一),供境内投资主体下载。
(二)投资主体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年检报告书,按要求认真填写境外企业的有关内容,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三)投资主体须在5月15日以前将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各一份,送达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局(外汇管理部)。第三章年检的审核第九条年检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年检,对年检结果按壹、贰、叁等次进行分级。(有关评分标准见附件二)第十条确定等级后,年检部门在国家统一印制的年检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交由投资主体持有。(年检证书样本见附件三)第十一条年检部门须于6月15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年检结果报外经贸部。年检工作报告须于6月30日前报外经贸部和外汇局。第十二条外经贸部负责向财政、外汇、海关、税收、外事、银行和保险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通报年检结果。第十三条年检每年定期进行,除此不得再对境外投资进行其他形式的集中检查活动。第十四条任何部门不得借年检名义向投资主体收取费用。第四章年检结果第十五条年检结果自加盖年检专用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第十六条境外企业参加年检并获得年检证书后,投资主体在办理其境外投资有关手续时,应向外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出具年检证书。第十七条年检结果为壹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在其外汇、海关、税收、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第十八条年检结果为贰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第十九条年检结果为叁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1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检结果仍为叁级的,则投资主体1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对不申报年检的,外经贸部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
(二)不受理投资主体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
(三)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第二十一条每年年检结束后,外经贸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年检结果进行抽样复核。如发现年检结果与事实不符,外经贸部将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在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的内地投资企业年检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凭年检证书办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年审手续。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年检报告书
报表一 基本情况(由投资主体填写)
国内投资主体名称(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名称境外企业所在国别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号或批准文件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编号境外企业实际设立年份境外企业设立方式(请划√)□独资□合资□合作□其他境外企业类型(请划√)□贸易型企业□资源开发型企业□生产型企业
报表二 协议投资及实际投资情况(由投资主体填写)
单位:万美元
协议投资情况金额1协议投资总额1.1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1.1现汇1.1.1.1其中购汇1.1.2实物1.1.3其他(注明具体形式)实际投资情况本年度历年累计2实际投资总额2.1中方实际投资总额2.1.1现汇2.1.1.1其中购汇2.1.2实物2.1.3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报表三 境外企业状况(由投资主体填写)
单位:万美元
创汇(带动国内出口总额)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平均股东权益固定资产增长率=(本年固定资产总额—上年固定资产总额)/上年固定资产总额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收入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利用率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资产负债比率=负债平均总额/资产平均总额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产品市场占有率净利润增长率=(本年净利润—上年净利润)/上年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本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收入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平均员工人数净资产增长率=(本年净资产—上年净资产)/上年净资产资源获取数量、金额
报表四 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
所有者权益情况表(由投资主体填写)
单位:万美元
资产本年度上一年度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资产合计负债本年度上一年度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本年度上一年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赢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他本年度上一年度投资主体提供担保余额境外企业提供担保余额向投资主体汇回利润
报表五 年检结果(由年检部门填写)
年
检
得
分
境外投资状况境外企业年检等级外经贸部门
(中央企业)评价
年检时间
外汇部门评价
年检部门
签字
(盖章)
签字
(盖章)
驻外经商机构评价年检总分备注
附件二 年检评分标准
年检内容包括:(1)境外投资状况。(2)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评价。(3)遵守国内有关规定情况。3项总分为100分,81— 100分为壹级;61— 80分为贰级;60分以下为叁级。具体分值如下:
一、境外投资状况 ——满分50分
该项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根据境外投资综合评价体系(由外经贸部另行制定)对境外企业各项数据评价得出分值后,乘以50%得出。
二、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满分40分
(一)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评价 ——满分20分
1.是否履行国家有关对外投资的规定 ——满分10分
2.是否定期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汇报境外企业有关情况 ——满分5分
3.遵守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规定情况 ——满分5分
(二)外汇部门评价 ——满分20分
1.投资款现汇及购汇汇出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 ——满分4分
2.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是否办理了登记、核销手续 ——满分4分
3.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填写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 ——满分4分
4.投资主体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是否经过批准 ——满分4分
5.境外企业向投资主体汇回利润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 ——满分4分
三、驻外经商机构评价 ——满分10分
1.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 ——满分4分
2.境外企业是否向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满分4分
3.境外企业运行中的其他问题 ——满分2分
附件三 年检证书(式样)
国内投资主体名称年检等级(此处加盖年检专用章)境外企业名称年检部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国别年检时间总投资额备注
中方投资额
⑹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的外汇年检
外汇年检需要用单独的系统软件,就是直接投资外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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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年检流程(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均需参加年检)
(一)企业自行办理外汇年检申报的:
下载安装直投系统软件;用管理员用户登录软件,并使用[添加用户]功能添加业务操作员;用操作员用户代码登录软件;点击[年检管理]功能填报《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即制表信息、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损益表),填表过程中系统有自动校验功能,如所填数据与系统数据有差异,请企业分析原因(可通过[业务查询]功能查询企业前期在外汇局登记的系统数据)并修改数据,差异无法修改的需在备注中注明原因(注意上述三表共用同一备注),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表格填制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数据即可传至外汇局;数据提交后,企业需通过[业务查询-年检查询]功能关注外汇局审核状态,若为退回,企业需修改后重新提交,若为审核通过,需通过[业务查询-年检查询]功能打印纸质《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同其他年检材料一并交至外汇局完成外汇年检。年检纸质材料如下:
1.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从工商局红盾网填报打印,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2.IC卡外汇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样式见会协[2005]2号文,验原件,留复印件,新成立企业可不提供)
4.2010年度外方出资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未出资的可不提供)
5.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通过直投系统软件填报打印)
6.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有外债的企业提供,原件,验后返还)
注意:复印件要清晰、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年检申报的:
企业将上款所述《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或相关表格提交给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通过直投系统软件(事务所端)与外汇局联网填报年检信息,外汇局审核通过后企业即通过了外汇年检,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外汇局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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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年检工具: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必须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软件(企业端)(以下简称直投系统软件),通过该软件与外汇局联网进行年检信息报送)
直投系统简介:外汇登记证IC卡的管理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之间建立联网机制,上述各方用户可以通过该系统办理或查询打印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外直接投资(ODI)、外汇年检等相关外汇登记、核准业务,如外商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信息、资本金账户开户及变更核准信息、资本金流入及结汇信息、外资外汇登记(验资询证或转股收汇)信息、再投资或转增资核准信息、购付汇(清算、减资、转股等)核准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信息等。
系统密码:企业业务人员需用系统管理员(机构代码:9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用户代码:admin,初始密码:IC卡卡号后6位)登录软件后添加业务操作员(用户代码:自定义的字母和数字组合,如wh01;用户名称:业务人员姓名;初始密码:6个0),用操作员用户代码登录软件进行业务操作。请修改初始密码并牢记密码。详细操作见操作手册。
直投系统软件及操作手册下载: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站(网址:www.safesvc.gov.cn)[常用下载]栏目,查找“2011年外汇年检专题……”标题并点击进入。注意软件运行需要3个系统控件,请一并下载安装,否则软件无法运行。
先上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站(网址:http://www.safesvc.gov.cn)注意网址是www.safesvc.gov.cn,不是www.safe.gov.cn。
在网站首页找[常用下载]栏目,然后查找“2011年外汇年检专题……”标题并点击进入。
进入后有如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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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端软件下载
直接投资系统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端软件下载
二、用户手册下载
直接投资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端用户手册下载
直接投资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客户端年检用户手册下载
三、相关文档下载
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
四、年检操作指引下载
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操作指引_会计师事务所版
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操作指引_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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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下载”直接点击“二、用户手册下载”下的对应项目即可。(注意是点击鼠标左键)“软件下载”用鼠标左键点击“一、客户端软件下载”下方“直接投资系统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端软件下载”,进入后再用鼠标左键点击左侧的“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端”,再用鼠标左键点击左侧出现的“下载”,然后右侧出现下载页面,现在就可以点击“安装包下载 wgjinvsetup.zip”下载软件了。
注意链接比较多,不要用鼠标右键下载,要点击左键。用迅雷下载可能会下载不完整,要注意。
⑺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 失效了吗
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修订的通知[失效]
汇资函字[1995]第178号
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登记的管理机关。第四条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册地办理了外汇登记的企业,其在境内异地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外汇登记。第五条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外汇登记证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六条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的有关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外汇登记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币种、账号、账户性质、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第七条外汇局通过外汇年检对外汇登记证每年核证一次②。经过核证的外汇登记证为有效的外汇登记证,其有效期为一年。第八条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第九条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并撤销所开立的外汇账户。第十条企业遗失外汇登记证,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经外汇局审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补发。第十一条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给其它单位使用。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对其处以1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①《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应当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②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从1997年起取消单独的外汇年检,由联合年检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
附件二: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代码:企业名称:邮政编码:企业地址:开业时间:营业执照注册号:外汇登记证号:企业规模:合营期限:经济类型:企业类型:所属行业:隶属部门:主导产品: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职(临)工总数:财务主管:财务主管理电话:主办会计:主办会计电话:注册地外汇局:外汇结算账户核定总额(万美元):合 营者中 方外 方投资总额(万美元)注册资本(万美元)其中外方%投 资方式现金(万美元)设 备工业产权场地使用其它中方外方
⑼ 外贸企业外汇管理局用不用年检
外贸企业,按我理解应该是进出口企业。
进出口企业不用到外管局年检的,外管局只负责外资企业年检和境外投资企业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