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对进口售付汇的监督管理,防止外汇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下简称进口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保管和发放,进口单位和银行填写,银行凭以为进口单位办理贸易进口项下的进口售付汇和核销的凭证(见附表一)。每份进口核销单只能凭以办理一笔售付汇手续。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进口核销单既用于贸易项下进口售付汇核销,又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进口售付汇核销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负责进口售付汇核销的具体工作及有关数据的报送。第四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通过银行以售汇或从外汇帐户支付方式向境外支付的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资料费等(以下简称进口售付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向银行办理核销手续。第二章核销管理第五条银行在办理进口售付汇时应当要求进口单位按照规定填写进口核销单,并审核进口单位所填写的进口核销单各项内容与售付汇情况是否一致、与有关规定是否相符等。第六条银行应当将进口核销单第一联装订后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汇局,其它有关材料专卷存放,及时核销。第七条除预付款项下的售付汇外,进口单位在购付汇时,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同时办理核销手续;进口单位在购付汇时,没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手续。预付款项下的售付汇应当与合同余款一并核销。第八条除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售付汇外,所有进口核销单项下的进口售付汇,银行均应当凭有关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总)金额、货物品名及经营单位等应当与进口核销单的相关内容一致。核销后银行应当在有关进口核销单上填注核销日期并加盖业务公章。
如分笔进口售付汇一次到货报关的,则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货物金额应当等于所有进口核销单上的进口付汇总额;
如一次进口售付汇分笔到货报关的,则所有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金额总值应当等于进口核销单上的进口付汇金额。第九条对无形贸易进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的进口售付汇,银行凭进口核销单、进口合同、发票、进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及其它有关商业单据办理核销手续。第十条对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售付汇,银行凭转口后所得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有关情况说明办理核销手续。
转口后所得外汇的结汇或收帐金额必须大于原进口售付汇金额。第十一条部分到货或部分退货的,银行凭有关退回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有关情况说明和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手续。
因故不能到货的,进口单位要及时将外汇调回境内,银行凭有关退回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情况说明办理该进口核销单的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银行有责任对逾期未核销的进口单位进行催办,对催办后仍不办理核销手续的进口单位,银行应于每月初的8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外汇局(见附表二),由外汇局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进口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报告,否则按逾期未核销处罚。第十三条银行在办理进口售付汇核销手续时,对有疑问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一次进口售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应向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签发海关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进口售付汇核销手续。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银行应当根据本行进口售付汇业务量持本行介绍信到当地外汇局申领进口核销单。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将待核销、已核销及逾期未核销单据,分别设立“待核销卷”、“已核销卷”及“逾期未核销卷”,分别专项管理。已核销过的单据保留两年。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在每个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进口售付汇核销数据报表(见附表三)报送当地外汇局。各分局应当在每月初的8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进口售付汇核销数据报表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
㈡ 预付货款在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登记完再怎么核销呀
是进口预付款?
额度不够,有两种可能,1、前面的单子没注销,2、你单位近来进口业务猛增,系统给的额度不够,你得去外汇局申请增加额度。
㈢ 预付货款申请和核销
1.关于IC卡充值的问题,这个可以在网上充值,在海关电子口岸卡主页上有一个在线购卡,可以看一下购卡指南,至于修改密码,用你的现在的密码登陆电子口岸,登陆以后,在界面的左侧,有修改口令那一栏,你应该有读卡器吧。
2.预付货款分为境内与境外,如果是境外的话,就要到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做预付货款的合同与发票的登记,如果顺利,隔天就可以登上服务平台指定银行了,银行的编码,你是知道的吧,经常项目账户的上的钱足够的话,然后就可以到银行付汇了,到货收到报关单之后,就可以在网上做注销,要不然会占用付汇的额度,然后再持电子口岸卡,带齐相关资料到外管局核销了。
3.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取消了黄色的核销联,改用汇款申请书,通过申报单号,从外汇管理局的网上查询到核销单号 ,一句话,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IC卡是少不了的,当然它用完以后,你还是可以带走的
㈣ 预付款交易编码写错无法核销
到外汇局说明情况,并及时沟通。
首先,进口付汇是需要核销单的,这里这的核销单是你在银行填写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如果你是以个人名义进行付汇,则无法取得该单证。因为外汇局是根据国际收支的付汇数据来对企业进行核销,所以现在外汇局对你以个人名义付汇目前无法追究。但是,今后此类现象将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就是以你的货物流和资金流进行匹配,像你这种只有货物进口,而无外汇付出的现象在监管范围之内,最好还是到外汇局说明情况,并及时沟通,否则依照外汇管理条例会被处罚的。
㈤ 进口外汇核销,报关单金额比实际付款金额(预付款)少,可以吗
少是可以的。少多少就是个问题。必须是两个条件全部满足:单笔差额不大于5000美元,单笔差额不能超过是报关金额的5%。而且必须拿出可信的理由来。
㈥ 外汇预付款核销问题
这种事情很麻烦的,属于无收汇核销,搞不好外汇局要求你们提供对方拒绝发货的证明,打官司证明,对方公司破产证明等,而且一般要求第三方(最好是政府)的证明。中西文化差异很大,这些要求不切合国外的实际,所以一般很难弄到,最后工作做了一大批,仍然办不成。当然,如果你们和外汇局关系好的话,又是另外一回事。
好在你们金额不大,建议用其他的关单核销,外汇局也希望你们这样,免得他麻烦。
我的可能未必是你想要的,但是确实是的。希望帮到你。
㈦ 预付款该如何做核销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资料:
进口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后,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以下简称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内容需打印,表样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2)等有效单证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核销报审手续,领取了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企业,还须提交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具体不同结算方式核销报审所需资料要求如下(除特殊注明外,均为原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在注册地银行办理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企业在银行付汇的同时同步核销,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2、异地付汇。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了异地付汇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仍须持核销单或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二)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
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持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原件、海关IC卡、进口付汇备案表(领取了备案表的付汇提供)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属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应的单据资料:
1、代理进口项下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质、退汇项下
提交银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原件及两套复印件(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或“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对于从境内离岸账户汇入境内的外汇,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离岸账户汇入”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收汇金额须大于付汇金额。
3、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㈧ 预付款登记和核销
关于出口收汇的问题,我了解的情况是,报关多少金额,收汇多少金额。
如果是预付款的话,申请预付收汇,不过,这个金额必须在以后的出口报关金额里扣除,假设你的出口货值是100元,预收了50元,那你实际出口收汇时,要核销掉这50元,另外收汇50元。
至于这个出口时间,好像是有规定的,不能超过6个月还是3个月的,而且 在预收的时候,你应该 填写一个预计出货的时间,如果超过了预计期,还要向银行提供一个说明之类的文件。总之挺麻烦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里做电子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