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现在的外汇政策急求~
国家对外汇没有放开也没有禁止的,看各地地方对政策的理解程度,有的宽松有的严格的
『贰』 外汇公司向我提要1万块钱代理费,交给我技术,网站,合理吗
判断是否合理来,主要从以下自几个方面考虑。
代理的平台是否正规,一定要确定是正规的,资质什么的都先核查清楚。
在确认代理的平台是正规的以后,再来考虑价格。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先确定这个1万块到底是代理费还是说交给你技术和网站的费用。
如果是代理费,是所有的都有代理费,还是只收取你一个人的。
其次交给你技术,你要先核查以下,这个技术是指的什么,如果是交易策略什么的,要先看看他的交易策略盈利率怎么样。
其次是网站这块,网站这块主要分为几个东西(域名/服务器/搭建的网站)
这些是给你用而已,还是把所有权给你。如果用模板搭的网站,市面上最多1千多块就可以弄好,如果是定制开发的那种,1万块也还好。
把以上东西都确认清楚了,在考虑,这个本来就不像实物的东西,明码标价。
1万元合不合理,就要看你核实这些东西如何了,然后还有结合你自己的预期,去判断了。
如果你自己综合考虑觉得值,那就不算贵,如果你自己考虑这个算下来,成本太高,那就不合理。
『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肆』 外汇储备是什么意思
外汇储备,又称抄外汇存底,是一个国袭家或经济体的央行持有并可随时兑换他国货币的资产,通常以美元计算。狭义而言,外汇储备指一个国家或经济体的外汇积累;广义而言,指以外汇计价的总资产,包括现钞、黄金、国外有价证券等。
外汇储备是一个国家或经济体国际清偿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于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有重要影响。但是,外汇储备往往未计发行货币等负债,不是净资产,不能视为可供国民直接分享的国家财富。
一个国家或经济体外汇储备的多寡,也受其货币政策的影响:实施固定汇率或联系汇率的国家或经济体,通常需要握有较充裕的外汇储备以稳定汇率。
外汇储备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节国际收支,保证对外支付;
二,干预外汇市场,稳定本币汇率;
三,维护国际信誉,提高融资能力;
四,增强综合国力,抵抗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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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2017年外汇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最新的个人购汇说明书中,明确给出了境内个人在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的六项禁止行为,分别是: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5)外汇部提扩展阅读:
主要类型:
1、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因而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2、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麦、挪威、法国、意大利等约20个国家。
3、第三种是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国境,实行金融自由化。这类国家有美国、英国、瑞士、荷兰、新加坡和外汇储备较多的石油输出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
4、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陆』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境外投资的规制是什么
(一)前期报告制度《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二)前期费用申请制度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三)外汇登记审核制度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该《规定》指出,境内机构应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规定》明确将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文件或证书是外汇管理局的前置文件,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时,还应要求申请机构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文件。综上,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必须具备国家商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登记、核准或备案文件方可办理。
『柒』 对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而言,这个改革提高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监管效率,减少了进出口企业、银行、外汇局、税务局在货物贸易运作、管理方面的时间和人力,降低了社会成本,有利于进出口企业诚信意识的增强和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有正面的促进作用。但在改革新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贸易信贷管理不完善、系统操作不便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关键词】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 政策 问题 建议
一、存在问题
自2012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正式实施,改革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简化了业务操作流程,促进了贸易便利化。但在改革新政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贸易信贷管理不完善、系统操作不便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货物贸易改革的需要
1.企业方面。新政策对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操作能力、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县域中小企业的业务人员都为兼职,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新增操作员、给操作员赋权、做企业报告等具体业务操作不理解,工作的主动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贸易信贷报告的数据质量,增加了企业自身的违规风险和外汇局开展综合分析等相关工作的难度。
2.外汇局方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对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基层外汇局人员配置一般为3~5人,难以适应近年来外汇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并且操作型人员居多,综合分析和准确判断能力尚有欠缺,监测分析水平亟待提高。
(二)贸易信贷管理有待完善
1.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以辖内某企业为例,其预收货款到位至货物出口的周期最长可达一年,相当于企业举借外债一年而不经外汇局审核。在目前信贷趋紧的形势下,借预收货款融资的现象将愈加普遍。预付货款也存在类似问题,以辖内某企业为例,2011年2月预付了190万美元的铜精矿款,到目前还没有到货,其周期已快接近两年。
『捌』 什么是外汇储备,通俗点讲…
外汇储备,又称为外汇存底,指为了应付国际支付的需要,各国的中专央银行及其他政府机构所属集中掌握的外汇资产即外汇储备。
外汇储备的具体形式是:政府在国外的短期存款或其他可以在国外兑现的支付手段,如外国有价证券,外国银行的支票、期票、外币汇票等。主要用于清偿国际收支逆差,以及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该国货币的汇率。
『玖』 外汇平台说挣了钱要先交个人所得税,才能提
一般情况下,目前所有的外汇平台都是境外开户的,不存在缴纳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所以这个和平台方要据理力争
『拾』 trademax外汇怎么提款,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吗
联系trademax客服,所要取款单和样本然后填写,扫描到电脑,用开户邮箱发给交易商总部。对我的回答是否满意如果满意帮忙采纳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