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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税务备案

发布时间:2022-06-28 10:35:33

㈠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加强服务意识,规范备案管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属于纳税人事中信息报告环节,备案人提交资料齐全,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完整的,应当场办结。除非确已发现境外收款人欠税,并出具从支付款项中扣缴欠税的书面决定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备案或者缓期办理支付备案。
二、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及时共享信息
各地国税局应尽早向地税局传递《备案表》,力争实时传递,最迟不得晚于办结支付备案次月7日。对于国税、地税机构设置差异造成的地税机关无法获取对外支付信息的问题,由省地税局向省国税局协调解决,省国税局应积极支持配合。任何一方税务机关从外汇管理、商务等部门获取的对外支付信息要及时共享,保持对外支付信息共享渠道畅通。
三、加强后续管理,优化管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类分级风险管理要求,启动后续管理,对风险较低的支付项目,可以随机抽查;对风险较高的支付项目,进行重点核查,查处时间不受15个工作日限制。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表》15个工作日以后,还可以视需要启动复查或追查程序。
在风险管理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要综合利用内外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通过运用核查、检查、调查等管理手段,发挥合力加强后续管理。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按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相关规程,启动对外专项情报交换程序。
四、加强创新意识,推行网上备案
结合“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依托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等,研究推行网上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方便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支付备案,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㈡ 对外付汇去税务局备案,每笔超过5万美金的都去备案还是把合同金额备案,以后就不用每次去了

1、有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企业同时一次支付几个小合同,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美金,但是合计超过,是需要备案的。如果合同之间有关联,签订的主体是同一个,加总超过5万美金,需要备案。

(2)如果合同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单个合同不超过5万美金,不需要备案。

您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和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3 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在首次对外支付时提供) 。

㈢ 疫情防控期间,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外汇税务备案后,还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盖章吗

自2020年1月1日起,服复务贸易等项目制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电子化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可以登陆所在省份电子税务局,选择“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同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确认无误后提交到电子税务局,即可生成税务备案电子化信息。完成税务备案电子化操作后,备案信息可在税务部门、付汇银行间共享,备案人无需到办税服务厅打印纸质备案表盖章,即可到付汇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㈣ 服务贸易税务备案表付汇日期过了怎么办

过期了以后可以重新办理。
付汇人可携带合同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出具《备案表》;此后可凭《备案表》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过期以后依然可以支付,税务备案表无有效期限制,税务备案信息在新功能中长期有效。 进行付汇确认后,税务备案核验信息无法注销。

㈤ 服务贸易收汇需审核税务备案表吗

服务贸易收汇需审核税务备案表。
公告2013年第40号
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 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㈥ 向境内企业支付出口运费需要税务备案吗

不需要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向境外支付运费不需要做服务贸易备案,也不需要缴增值税,相反,这部分费用还可以在你的公司作为进项税发票,冲减增值税交税基数。向境外支付运费,可以列入运行成本,冲减货代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

㈦ 对外付汇去税务局备案,每笔超过5万美金的都去备案还是把合同金额备案后就不用每次都去了

一、有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企业同时一次支付几个小合同,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美金,但是合计超过,是需要备案的。如果合同之间有关联,签订的主体是同一个,加总超过5万美金,需要备案。

(2)如果合同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单个合同不超过5万美金,不需要备案。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和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二、《公告》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下列外汇资金,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7)服务贸易外汇税务备案扩展阅读:

《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㈧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只有交税后才能办吗

要的。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㈨ 贸易企业开服务费发票,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吗

这个得看情况来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如你司对外支付加工费不属于《公告》列举的需要备案的情形,不需进行税务备案。

㈩ 服务贸易支付备案查询不到

查询不到的原因可能是不在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需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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