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外汇资源短缺,中国一直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培育市场机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转变。1996年12月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建国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转轨时期和1994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三个阶段。 实行外汇留成制度
为改革统收统支的外汇分配制度,调动创汇单位的积极性,扩大外汇收入,改进外汇资源分配,从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以解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要的物资进口。外汇留成的对象和比例由国家规定。留成外汇的用途须符合国家规定,有留成外汇的单位如本身不需用外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卖给需用外汇的单位使用。留成外汇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外汇相应逐步减少。
外汇调剂市场
在实行外汇留成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调剂外汇的需要。为此,1980年10月起中国银行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以后调剂外汇的对象和范围逐步扩大,开始时只限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留成外汇,以后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国外捐赠的外汇和国内居民的外汇。调剂外汇的汇率,原由国家规定在官方汇率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开汇率,由买卖双方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议定,中国人民银行适度进行市场干预,并通过制定“外汇调剂用汇指导序列”对调剂外汇的用途(或外汇市场准入)加以引导,市场调节的作用日益增强。
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
1、实行贸易内部结算价和对外公布汇率双重汇率制度
汇率高估,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1981年,中国制定了一个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按当时全国出口商品平均换汇成本加10%利润计算,定为1美元合2.8元人民币,适用于进出口贸易的结算,同时继续公布官方汇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币,沿用原来的“一篮子货币”计算和调整,用于非贸易外汇的结算。两个汇率对鼓励出口和照顾非贸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范围上出现了混乱,给外汇核算和外汇管理带来不少复杂的问题。随着国际市场美元汇率的上升,我国逐步下调官方汇率,到1984年底,官方汇率已接近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1985年1月1日取消内部结算价,重新实行单一汇率,汇率为1美元合 2.8元人民币。
2、根据国内外物价变化调整官方汇率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物价进行改革,逐步放开,物价上涨,为使人民币汇率同物价的变化相适应,起到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1985-90年根据国内物价的变化,多次大幅度调整汇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币,逐步调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币。这几年人民币汇率的下调主要是依据全国出口平均换汇成本上升的变化,汇率的下调滞后于国内物价的上涨。
3、实行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
为配合对外贸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财政补贴,1988年3月起各地先后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外汇调剂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从1991年4月9日起,对官方汇率的调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调整的方式转为逐步缓慢调整的方式,即实行有管理的浮动,至1993年底调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币,比1990年11月17日下调了9%。同时,放开外汇调剂市场汇率,让其随市场供求状况浮动,汇率波动较大。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中国人民银行入市干预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币。
允许多种外汇业务
1979年前,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为适应改革开放以后的新形势,在外汇业务领域中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外汇业务经营机制,允许国家专业银行业务交叉,并批准设立了多家商业银行和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参与外汇业务的格局。
资本输出入管理制度
(六)放宽对境内居民的外汇管理
个人存放在国内的外汇,准许持有和存入银行,但不准私自买卖和私自携带出境。对个人收入的外汇,视不同情况,允许按一定比例或全额留存外汇。从1985 年起,对境外汇给国内居民的汇款或从境外携入的外汇,准许全部保留,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1991年11月起允许个人所有的外汇参与外汇调剂。个人出国探亲、移居出境、去外国留学、赡养国外亲属需用外汇,可以凭出境证件和有关证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卖给一定数额的外汇,但批汇标准较低。
关于外汇兑换券
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1980年4月1日起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外汇券以人民币为面额。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使领馆、代表团人员可以用外汇按银行外汇牌价兑换成外汇券并须用外汇券在旅馆、饭店、指定的商店、飞机场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未用完的外汇券可以携带出境,也可以在不超过原兑换数额的50%以内兑回外汇。收取外汇券的单位须经外汇局批准,并须把收入的外汇券存入银行,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券单位把外汇券兑换给银行的,可以按规定给予外汇留成。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这为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了方向。1994年至今,围绕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预定改革步骤,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主要进行了以下改革:
进行重大改革
(一)1994年对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1、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除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和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须凭许可证、进口证明或进口登记表,相应的进口合同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票据(发票、运单、托收凭证等)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用汇、贸易从属费用、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凭合同、协议、发票、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为集中外汇以保证外汇的供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轨时的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合8.70元人民币。人民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每日汇率,外汇买卖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五年多来,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略有上升。
3、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有效率的外汇市场。从1994年1月1日起,中资企业退出外汇调剂中心,外汇指定银行成为外汇交易的主体。1994年4月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连通全国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正式运营,采用会员制、实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并体现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对外汇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调节市场供求,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为体现国家政策的连续性,1994年在对境内机构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仍维持原来办法,准许保留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仍须委托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当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统一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汇率结算。
5、禁止在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国重申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境内流通和私自买卖外汇,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对于市场流通的外汇兑换券,允许继续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并于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国银行兑换美元或结汇成人民币。
通过上述各项改革,1994年中国顺利地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取消经常项目
(二)1996年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12月1日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帐户区分为用于经常项目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的外汇专用帐户。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的限额内保留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对外支付,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同时,继续保留外汇调剂中心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服务。 1998年12月1日外汇调剂中心关闭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全部在银行结售汇体系进行。
2、提高居民用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扩大了供汇范围。
3、取消尚存的经常性用汇的限制。1996年,中国还取消了出入境展览、招商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限制,并允许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以兑换外汇汇出。
经过上述改革后,中国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至此,中国实行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巩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个人因私用汇供汇标准,允许部分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开展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等等。1998年以来,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针对逃、套、骗汇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比较突出的情况,在坚持改革开放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加大外汇执法力度,保证守法经营,打击非法资金流动,维护了人民币汇率稳定和正常的外汇收支秩序,为创造公平、清洁、健康的经营环境,保护企业、个人和外国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做出积极努力。
深化体制改革
(三)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对外经济迅速发展,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外汇管理主动顺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完善经常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贸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有:
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1、大幅减少行政性审批,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 2001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分三批共取消34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的项目占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46.5%。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这些项目办理和操作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和规范,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2、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允许所有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一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几次提高企业可保留现汇的比例并延长超限额结汇时间。多次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并简化相关手续。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建立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提高出口核销业务的准确性、及时性。实行符合跨国公司经营特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资跨国企业资金全球统一运作。
拓宽资金流出入渠道
3、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宽资金流出入渠道。放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限制,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推广到全国,提高分局审核权限和对外投资购汇额度,改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允许部分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允许个人对外资产转移。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提高投资额度,引进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促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出台外资并购的外汇管理政策,规范境内居民跨国并购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和返程投资的行为。
浮动汇率制
4、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2005年7月21日汇率改革以前,积极发展外汇市场:改外汇单向交易为双向交易,积极试行小币种“做市商”制度;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范围,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办外币对外币的买卖。7月21日,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配合这次改革,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外汇管理部门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包括:增加交易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即期银行间外汇市场;引进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银行间市场引进询价交易机制;将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扩大到所有银行,引进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开办远期和掉期外汇交易;实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银行体系的总限额;调整银行汇价管理办法,扩大银行间市场非美元货币波幅,取消银行对客户非美元货币挂牌汇率浮动区间限制,扩大美元现汇与现钞买卖差价,允许一日多价等。
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5、加强资金流入管理,积极防范金融风险。调整短期外债口径。对外资银行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实行支付结汇制,严控资本项目资金结汇。将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严格控制在“投注差”内,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不可以结汇用于偿还国内人民币贷款。以强化真实性审核为基础,加强对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将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 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同时规范了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并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加强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结汇管理。
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监测
6、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加大外汇市场整顿和反洗钱力度。加快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加大外汇查处力度,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外汇反洗钱工作机制,2003年起正式实施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反洗钱信息分析工作。
现阶段,根据内外经济协调均衡发展的要求,外汇管理部门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资金双向流动的条件和环境趋于一致;二是调整“内紧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减少对内资、外资的区别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转变“重公轻私”的管理观念,规范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四是减少行政管制,外汇管理逐步从直接管理转向主要监管金融机构的间接管理,从主要进行事前审批转向主要依靠事后监督管理。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996,我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为了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防止无交易背景的逃骗汇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仍然实行真实性审核(包括指导性限额管理)。根据国际惯例,这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限额结汇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都须及时调回境内。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超过限额部分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超过核定金额部分最长可保留90天。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除个别项目须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
3、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货物出口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核销;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以出口收汇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出口企业收汇情况分等级进行评定,根据等级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扶优限劣,并督促企业足额、及时收汇。建立了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目前正在设计、开发和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2. 我想在外汇管理局开个户,哪位仁兄指点一下需要什么手续,具体的办理流程呀
如果是用于收取出口外汇货款,需开立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此账户直接到银行开立即可,但开立之前需要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备案:
1、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备案表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公章、法人章
如果已在外汇局备案,就不需再备案了,直接到银行办理即可。(可以先咨询银行,看外汇账户系统有没有你企业的信息,如果有信息,证明已在外汇局备案。)
3. 如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取得外汇账户开立许可
设立外汇账户应当持相应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当地外汇管理局《国回家外汇答管理局设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当地银行设立外汇账户。
经过外汇管理机构审批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银行才能为客户设立外汇账户,并在外汇管理局准许的外汇活动范围以内,办理外汇结算。
涉汇单位的外汇账户只能设立一个,各种不同的币种在同一个银行视为一个账户,设立第二个以上账户必须经过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同一家银行或在不同的银行不能多头开户。
(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扩展阅读:
外汇账户管制一般分为:
①自由账户,即既可以自由外汇记账也可以本币记账,账户上的资金可以自由转移的账户。
②外币账户,账户上的资金一般为国外汇入或携入货币,也可以是外国使馆人员、地区性或国际性组织工作人员的外汇薪金、收入等。
③境外账户,其他国家居民开立的所在国货币账户,一般无息。
④冻结账户,亦称封闭账户,主要用于尚未准备调出国外的资金,一般由移居国外的人持有。
4. 家里亲戚由于出国需要,想在境外银行开立一个个人账户,请问最
中国对海外账户的办理有着自己特殊的规定,不是所有的银行金融系统都可以办理海外账户的。你只能选择下面的四家银行中的一个(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汇丰银行、以及招商银行)同时对不同的银行指定代理相应的国家和地区。招商银行对应加拿大;中国银行针对地是加拿大、巴黎、新加坡和英国;光大银行业务针对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汇丰银行针对的国家地区最多,大约有35个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业务范围最广的。目前大多的都是在这个银行完成。具体对应的国家和地区是否有你要的,可以到当地汇丰银行咨询。
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直接交给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行政许可申请需通过纸质方式提出。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说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二)受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塘沽中心支局)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该认真审核,依法处理。
1.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当场就可以作出并颁发许可决定的申请,可以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人要求,外汇局应当出具)。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和决定
1、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规定形式,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外汇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 办理外汇程序
办理企业外汇登记及开设银行帐户程序
(一) 具体操作:
1、内资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或开发区内任意银行开立验资帐户。
(1)开设验资帐户所需材料:
名称核准通知书
(2)验资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名称核准通知书
章程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出资)
出资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出资)
银行进帐单
2、外资企业在开设的外汇资本金帐户中验资。客户将资金直接打入资本金帐户,验资。
验资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件专用章)
企业批准证书
外汇登记证
章程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进帐单
3、内、外资企业均可开设人民币基本帐户。
(1)开发区或保税区内的银行开设。步骤如下:
在银行填写表格
持表格及相关材料到人民银行青岛市黄岛区支行(简称黄岛支行)办理审批
持审批后的表格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开户
(2)在青岛市区银行开设。步骤如下:
到黄岛区支行办理《开立基本帐户证明信》
在市区银行填写表格
持表格和证明信及相关材料到市人行办理审批
持审批后的表格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开户
(3)开设人民币基本帐户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代码
章程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4、内、外资企业均可开设外汇帐户。
(1)内资企业可开设外汇结算帐户;外资企业可开设资本金帐户和结算帐户。
步骤如下:
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岛区支局(简称外管黄岛支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单
到外管黄岛支局填写表格
持表格及相关材料在外管黄岛支局办理审批
持审批后的表格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开户
(2)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所需材料:
开户通知书(外汇管理局颁发)
保税区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外汇管理局颁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内资项目审核表(保税区经发局颁发)
董事会成员名单
签字董事或授权人签字的身份证明:(授权书和身份证或护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企业公章
银行的开户合同书和印鉴纸(注:帐号前加B)
银行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银行提供的《协议扣除银行手续费申请书》
(3)办理外汇结算帐户所需材料:
外汇登记证
开户通知书(外汇管理局颁发)
企业公章
5、材料要求:复印件均为A4纸张。
6、在保税区农行或工行分理处办理国税纳税帐号。
7、在保税区建行分理处办理地税纳税帐号。
办理验资
(一)承办部门: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体操作:
1、往验资帐户打入资金。
2、提供银行进帐单,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所需材料:
名称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
银行进帐单,注:进帐单上的出资人、金额必须与股东名字及出资金额相一致
股东身份证明(以工商局印制的“承诺书”为样本)
5、联系(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联系方法):
(1)青岛开发区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6882266。
(2)青岛开发区润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6891805。
(3)青岛元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5063705,6767458。
6、参考费用:(1995年物价局提供)
级别 级距(注册资本总额) 计费率 速算增加数
1 100万元以下 0.2% 最低起点200元
2 100-500万元以下 0.05% +1500元
3 500-1000万元以下 0.04% +2000元
4 1000-5000万元以下 0.01% +5000元
5 5000万元以上 0.006% +7000元
6 最高不超过16,000元
计算公式:注册资本数×计费率+速算增加数=应收验资费7、时间:2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黄岛区支行等
6.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形成的实施办法。2021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第1号公告发布了相关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法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不得通过细分等方式变相或者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办理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四条 行政许可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法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不得通过细分等方式变相或者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办理行政许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统一编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按规定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政务系统等公示许可事项有关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应细化服务指南中有关辖内行政许可办理的地址和时间、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等内容,并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政务系统等予以公示。外汇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对工作人员的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并在服务大厅或办事窗口张贴,接受群众监督。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信息内容等进行说明或者解释的,外汇局应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信息。
7. 兑换许可证,想请教去什么部门办理外汇兑换许可证,都需要什么材料,谢谢
去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
特许机构首次申领兑换特许证时,外汇分局应审核并留存以下材料:
(一)批准经营特许业务的批复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介绍信;
(三)领取兑换特许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外汇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外汇兑换特许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二)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固定的适合经营特许业务的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有必需的管理制度;
(七)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在申请经营特许业务资格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不少于1000笔、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20万美元,且期间未被外汇局处罚;
(八)满足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条件;
(九)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拟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合格后逐级报上级外汇分局批准。外汇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其进入筹备期的书面决定:
(一)申请报告;
(二)筹备工作方案及相关人员名单、简历;
(三)营业执照副本(含网点)、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五)不少于2名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六)每一网点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从事货币兑换工作6个月以上,熟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特许系统)的说明材料,特许系统应具备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相关记录的功能,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
(八)适合从事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基本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显示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办理特许业务所需电脑、数据库设备及其他软硬件设施,能够完整记录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监控设备等;
(九)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的总结报告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最低兑换金额和兑换笔数标准的证明材料;
(十)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系统操作规程,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应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
(十一)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8. 出口许可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进出口许可证申请流程:外经委办理《对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登记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自备检验单位登记备案》,外汇管理局办理的《进出口企业名录卡》,办理海关电子口岸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9. 办理行政许可一般包括哪些步骤
规定一般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作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如果规制不当很容易被滥用,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以《行政许可法》第四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进行规制。
1、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三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2、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是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该核发许可证的活动。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经过审查之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与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活动。这个过程是行政许可实施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规制力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至四十一条规定了审查与决定程序。
3、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的期限的确定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在传统行政许可活动中,由于没有很好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所以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研究研究”为由拖延不办,极大地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行政腐败的滋生创造了条件,所以《行政许可法》在本章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期限。
4、听证。现代行政权运行机制旨在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被动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接受者,而逐步的参与到行政管理活动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听证制度正是实现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互动关系的桥梁。听证制度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所谓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行为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并使相对人有获得听证的权利,以便相对人可以表达出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到四十八条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5、变更与延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以后,行政相对人超出许可范围的活动或者是超过行政许可期限的活动,必须向行政许可申请机关申请变更或者延续相关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对这个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0. 如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取得外汇账户开立许可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
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不包括金融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
外汇管理局规定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3.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