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谁有魔域的话
中关村原董事长许钟民系黄光裕潮汕乡亲。许钟民接受黄光裕的指令调拨资金,并支使许伟铭(另案处理)在广东开立30个账户,在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公诉一方由“全国十大出色检察官”、北京市二分检公诉二处副处长吴春妹领衔。
2006年8、9月间,孙海约谈黄光裕。黄提出此案不要曝光,获得孙默认。尔后一年间,国美集团连罚款共补交增值税等各类税款8000多万元。其中包含黄本人补交的个人所得税800多万元。为报答孙海,黄光裕再次奉上巨资。
在2006年国庆前夕,黄俊钦、黄光裕兄弟曾因中行贷款案一起被查。黄俊钦因涉嫌内幕交易罪、合同诈骗罪、贷款欺骗罪、重婚罪、在出入境证件上涉嫌犯法,于2010年1月11日被移送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审查起诉,不日亦将现身北京市二中院接受审判。
据介绍,杜鹃亦供述,其接收黄光裕的指令后,帮助治理上述79个股票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等事项,并向杜薇、杜非、谢淼(均另案处理)等下达交易指令。
不外,黄光裕、连卓钊均领有香港身份,且均有香港实业,传奇世界私服,或难逃当地司法的指控。
这是地下钱庄的惯常做法,即资金由境内的地下银号跟其境外的钱庄对冲结算,不必实际出境。贪污、行贿及赌博等款项大多通过此类方法转移出境,其完整脱离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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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2004年3月的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出资人为黄杰明、李锦,法定代表人为黄杰明,注册资金102万元,已于2008年4月15日被撤消。
第一次是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作为中关村实际掌握人、董事,在拟将中关村与鹏泰投资进行资产置换事项中,决定并指令别人应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龙燕、王振树等六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公告上述事宜时,六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84万余元。
颇意外的是,此前开庭的郭京毅案,被控的纳贿名目中,包括黄光裕公司分两笔行贿的110万元,以帮助后者在股权变革、反垄断审查等事项上提供赞助。但有关黄光裕对郭京毅行贿的事实,在黄光裕案的起诉书中却只字未提。
行贿源于中行骗贷案
黄光裕另一项被指控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即与洗钱有关。
在此次一审之前的4月14日、16日,黄光裕案在北京市二中院进行庭前示证。
骗贷事件发生后,多家银行下调了对国美的授信额度。在相怀珠的调处下,焦头烂额的黄光裕自动兑现替冯辉实行残余还款。2007年初,公安部发出“撤案告诉书”。为此,黄光裕赠予相怀珠一套价值6万余元的家电。2007年年中,黄光裕、许忠民将中关村重组的内幕信息泄露给相怀珠及其妻子李善娟,并借给二人100万元炒股本金。
八年前,这位潮汕人士在广东省江门市还有一桩刑案在身。
此外,起诉书中第二笔行贿源于在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通过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一大队副队长靳红利(另案处置)向国度税务总局稽察局三处处长孙海行贿100万元,向北京市国税局稽察局检讨科科长梁丛林及其共事凌伟各行贿50万元。请求上述职员在国美等公司涉税案件考察中供给守法违规的辅助。靳红利先后从黄光裕、许忠民手中取得150万元。
2006年该案曝光,冯辉出逃。警方对黄光裕和鹏润地产开展调查,负责调查此案的恰是公安部经侦局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
在此次一审休庭之前,黄光裕案已累计三次退回公安机关弥补侦察,期间罪名屡有变更。至2010年1月6日再次审查停止,黄光裕新增单位行贿罪,而许钟民减少了非法经营罪。
起诉书称,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背国家划定,采取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贸易征询有限公司(下称恒益祥)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擅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1.05亿美元)。
在4月14日的示证第一天,双方交流的内幕交易罪证据主要包括侦查机关调取的相关交易记载、开户记载及原始票据,证监部分出具的相干文书以及三名被告人的供述、操盘人员的证物证言等。
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有四名公诉人出庭,三名被告的律师团阵容强盛,分辨是来自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杨照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许昔龙,北京铭基律师事务所赵国华、刘东根。被告单位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义务公司代办人亦出庭。
除了直接送钱外,黄光裕、许忠民还将中关村重组的内幕信息泄漏给相怀珠及其妻子李善娟(均另案处理)等人。2007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使用其个人股票账户分七笔买入12万余股,成交额181万余元。
据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33号”刑事裁决书:颜锡隆、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颜晓武因通过地下钱庄洗钱,获判非法经营罪。连卓钊与香港汽车商人林益明作为钱庄的重要出资人,在该判决书中被标为“另案处理”。此案之后,连卓钊、林益明均未在广东失掉司法审讯。
第二次是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在拟以中关村收购鹏润地产全体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黄决议并指令杜鹃应用实在际把持的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布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国民币3.06亿余元。
在被指控的上述公司中,恒益祥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在通州成破,注册资本50万元,设址于通州区潞城镇新城产业区一区13号,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毗连。公司惟逐一名监事为曾婵贞,系黄光裕母亲。
谢淼、曹楚娟、林家锋等人均为国美员工,杜薇、杜非系杜鹃堂妹。检方认定,黄光裕为内情交易的主犯,杜鹃、许钟民为从犯。
在连卓钊之前,还有另一名香港商人张治太。50岁的张治太外号“挣爆”,为香港黑社会组织“和合图”的喽罗。张治太在1996年3月被捕,同年8月被控勒索香港仔鱼市场小贩,因证据不足当庭开释。
针对黄光裕夫妇的指控多以天然人论之,并不波及其国美、鹏润两大运作平台的详细资产。他与诸多商人、官员、掮客的关联网,亦大多被过滤。黄光裕案的刑事审判与资产清理均未蹈张荣坤、周正毅等富豪覆辙,卷土重来依然可期。
北京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登记于大兴区庞各庄镇工业区,该公司已于2009年12月吊销。
据检方指控,黄光裕被控三宗罪中,非法经营罪“情节十分严峻”;内幕交易罪“情节特殊重大”,黄光裕为主犯,杜鹃、许忠民系从犯;行贿罪“情节严峻”。因为黄光裕面临的刑罚皆是有期徒刑,其最高刑期不超过20年,实际或将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家被告单位或被处以高额罚金。
内幕交易细节
以黄光裕为例,2009年8月7日香港证监会指黄光裕与杜鹃涉嫌“证券讹诈或诈骗运动”,香港法庭次月对其16亿港元资产强迫常设解冻。这成为黄光裕案的另一悬念。
起诉书针对行贿的指控是,2006年至2008年,黄光裕指使许钟民请托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要其在对鹏润地产、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有关案件办理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两次独自或指使被告人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
据介绍,2001年,鹏润地产开发竣工的首个地产名目鹏润家园畅销,冯辉直接将滞销的豪苑大厦数层买下,传世私服,改革成写字楼出租。而手中资金不足的冯辉以假按揭方式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骗贷,鹏润地产作为开发商履行担保责任。
张治太与连卓钊曾独特合资经营“海王星号”公海赌船,该赌船由上市公司海王集团持有七成股权,连卓钊之弟连棹锋持有海王团体15.58%股权;张治太的公司Jumbo Boom Holdings Limited持12.91%股权。这象征着,连氏兄弟与张治太成了海王集团的主要节制人。
据起诉书流露,2008年11月18日黄光裕案发,直接起因在于内幕交易被查,且全与中关村(000931.SZ)重组有关。
对涉及黄光裕案定性的要害证据,如内幕交易罪中的有无内幕信息、是否在价钱敏感期内交易、内幕交易主体如何界定等问题,庭审当日,控辩双方各自观点赫然。而知情人士泄漏,内幕交易罪将成为律师罪恶减轻辩解的重点。
加入旁听的人士先容,参加庭前示证的黄光裕、许钟民当日均未穿囚衣,一贯以“光头”形象示人的黄光裕现在留着平头,表示较为安静,谈话时思维迅速、逻辑清楚。被监督寓居的杜鹃从北京嘉林花园家中赶来,也衣着休闲,多少无化装。
捉放连卓钊
此事亦产生在2006年。简直在警方调查骗贷案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对国美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全国性的税务稽查。树大招风的国美被圈定为调查对象。
2006年7月,黄光裕以旗下的鹏泰投资入股中关村,持29.58%的股份。收购之后,进行了一系列债权重组和资产重组。黄光裕在此进程中分两阶段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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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①非法买卖外汇。
②非法经营出版物。
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⑥非法经营彩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第二条、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恒益外汇扩展阅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 黄光裕案件始末
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30日对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黄光裕获有期徒刑14年。
2012年11月22日,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未宣判,举证责任分配存争议。
2012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原告方败诉,黄光裕无需赔偿。
4. 非法经营罪案例是怎么样的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于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于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于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于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5. 黄光裕案的事件背后情况
黄光裕案的事件背后情况如下:
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
自2006年起,黄光裕及其公司就曾被公安部、国税总局等部门调查,但都被黄光裕用金钱"摆平"。
黄光裕案发后,多名省部级官员相继被查,如原广东政协主席陈绍基、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原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原深圳市市长许宗衡等。
据多名知情人士透露,案发后不久,即2008年底,黄光裕和许钟民就供述了部分行贿行为。但直到2010年初,检察院才追加了单位行贿罪。最终进入黄光裕案中的受贿官员,级别最高者是相怀珠,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经侦总队总队长。
此案是国内正式开庭审理的首例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但仍以股民败诉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