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质押人民币贷款需要有致外汇嘛?这个答案应该也是需要的,因为每一个就是说外汇,他都是需要一定的一层底层来决定的
Ⅱ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介绍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或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质押,由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Ⅲ 如何办理离岸外汇存款质押在岸授信业务
如果企复业不愿意将离岸外币资金制转入境内结汇为人民币资金使用,银行可为企业提供离岸外汇存款质押在岸人民币授信业务,即企业将在离岸账户上的外汇存款做质押,开立定期存单或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国内关联公司在同一银行申请在岸人民币贷款的业务提供担保。在这项业务中,境外公司为出质人,境内公司为借款人,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分支机构为贷款人和质押权人,银行离岸业务部为存款行并负责质押资金的监管。
如果企业申请办理离岸外汇存款质押在岸授信业务,可按下列步骤办理:
1、企业的境内公司向相关银行提出授信申请;
2、境外公司到银行开立离岸账户;
3、在岸人民币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批通过后,境外公司就可将离岸外汇存入该行离岸账户,开立定期存单或备用信用证或保函;
4、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后,贷款出帐;
5、贷款本息结清后,银行将解除外汇存款质押,境外公司的外汇即可自由汇划支配。
Ⅳ [企业贷款]境外企业贷款过桥资金应该注意些什么
境外企业贷款过桥资金应该注意些什么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目前企业贷款可分为: 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步骤/方法正确处理与银行的关系,建立、发展合作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定位于相互合作,共同发展,取得双赢。企业需要建立战略合作银行计划,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一定数量(大企业可以选择二至三家)银行作为主要合作银行,以长远双赢为基础,建立、巩固、发展合作关系,加强日常沟通工作,必要时,企业的重要决策也请银行介入,以取得银行的理解和支持,成为真正的战略合作者。企业顺利发展扩张可以得到银行资金的保证;在企业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时,由于银行对企业的了解及长远的合作,可以得到银行的支持,避免银行要求提前还款或罚息等,节省资金节约成本,帮助企业尽快度过难关。在确定与银行关系时,企业需要结合变化的环境和企业的自身情况确定。在环境有利于企业的情况下,企业较易与银行建立、发展良好的合作关系;反之,企业则需要调整与银行的关系,必要时还需付出一定的代价以换取银行的支持。对银行的选择一般应当由企业总部作出决定,以利于用企业的整体优势来获得与银行合作的良好条件。内部管理结构较为松散的企业,一般需要选择经营风格谨慎的银行,通过外界的控制来降低企业自身的风险。另外,企业还要考虑银行对本企业的评价,在确信银行资信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与那些重视自己的银行合作。如果银行自身服务、管理水平很高,但并未把本企业作为重要客户,企业在经营方面将较难与之形成战略上的合作。同时,企业有必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同背景的银行作为战略合作银行,除了选择国外主要外资银行作为战略合作者,我国企业更要重视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含其境外机构)的合作,由于国内银行和企业在利益、文化、工作模式等方面有共同基础,便于沟通和理解,符合我国企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要求。理性利用政府贷款优惠政策在贷款融资中,企业需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充分利用政府支持的贷款优惠,但在考虑资金成本的同时,还需要认真分析经营成本是否合理,从整体上考核政府优惠贷款的价格,避免盲目使用,造成财务成本低而经营成本高、本企业过度扩张或本行业的某类业务或资产过度扩张,最终损害企业的利益。确定统一的贷款条件企业在安排贷款时,如果能够确定企业所有贷款中部分重要条款的统一条件,可以提供一个衡量境外贷款条件的尺度,决定承担的责任和对外承诺的界限,并在具体贷款中据此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控制要求,特别是对子公司安排贷款时,依据母公司的统一 要求确定贷款条件,这也是在谈判中获得有利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由母公司制定统一的贷款条件,可以包括企业负债比例的要求、贷款利率、手续费等费率的要求、保证条款的统一规定、违约条款的承诺上限等等。管理集中的企业多将贷款权集中在企业总部,以便集中企业优势,获得较好的贷款条件。选择适当的律师企业境外贷款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法律文件的准备、审核、修改等均要求企业有好的律师为企业把握风险。企业如果有法律部门,法律事项可由其安排;否则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来安排。采纳律师的专业意见,企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控制或减少风险。企业宜选择具有良好声誉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本企业的长期律师顾问。为确保其服务质量,企业可以将一部分法律事项委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使企业获得服务和成本上的好处。 确定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融资是企业最重要的经济事务之一,企业内部必须有明确的贷款审批程序,由于境外贷款环节与境内贷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确企业境外贷款的审批程序。境外贷款的贷款协议中,有许多涉及股权变动、企业经营及重大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常常需要企业业务经营部门、法律部门的共同审核,而非企业财务部门单独作出决定。在贷款审批程序中,企业需要明确贷款申请、批准贷款、审核贷款文件、确定贷款签字人等事项的部门和人员,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制度约束来保障企业贷款的顺利进行,保证企业贷款工作中涉及的责任不会影响企业改组、经营和内部管理。境外贷款审批制度在约束各工作环节事项的同时,其实也保护了员工,使员工在企业制度之内进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员工因为制度不明确而出现损害企业或者损害自身的行为。注意外汇风险和外汇管制问题我国企业在境外贷款,只能安排外币贷款。在境外贷款时,我国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企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境外国家若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对外汇的买卖、款项的结算等均会有所约束,企业有必要研究外汇管制问题,为企业境外贷款选择最好的途径。注意事项保证(Security)问题保证是银行和企业都非常关心的条款,主要的方式有抵押、担保、收入转让、保险利益转让及其他承诺等。 违约条款及交叉违约(Default and Cross Default)境外贷款中的违约条款较为详细,其中除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属违约外,通常会约定以下集中情况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提供信息不及时准确(即陈述错误);企业财务状况恶化;企业经营出现对还款不利的变化;企业工商登记出现问题;企业股东发生变化;抵押资产价值低于维持贷款的比例;企业遭受清盘、强制执行、解散等等。 利率掉期保值问题在安排境外贷款的工作中,有时对金额大,贷款时间长的贷款,会遇到是否安排利率掉期保值的问题,虽然利率掉期保值和贷款是两件事情,但有些较为积极的银行,会在贷款的同时,安排掉期保值的文件,称为ISDA(内容可以应企业的需要,包括外汇工具的安排),为今后进行掉期保值提供便利的条件,银行这样做,既为进一步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也为自己扩展业务提供了便利。
Ⅳ 凭出口信用证抵押获得的国内贸易融资外汇贷款,所得贷款可以直接结汇吗有没有什么要求
一. 信用证出口押汇(NEGOTIATIONS UNDER GUAUNTEE)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的情况下,因资金短缺,在货物装船发货后,将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全套单据交到银行,要求银行立即按照信用证的金额进行付款,使出口商能够得到短期的资金周转。
二. 出口押汇种类
1.信用证单据的押汇
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借款,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
2.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
出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出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
3.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出口商拿到了一张远期银行汇票,这张汇票已经被银行承兑了,但还没有到期,出口商可以拿着张汇票抵押给银行进行借款。
三. 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操作规程
1.向银行提供外汇押汇借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的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2.向银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2).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
(3).企业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银行的出口议付(押汇)申请书。
(5).银行的出口押汇协议书。
(6).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7).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要求的全套单据。
3.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金额
(1).押汇金额最高为汇票金额的90%,一般采用预扣利息方式,即押汇金额-押汇利息。
(2).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360天
(3).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
4.押汇期限
(1).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根据各个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的国家期限如下:
15天:日本、韩国、港澳、新加坡、马来西亚
20天:欧洲、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25天:西亚各国、中南美洲、非洲
30天:其他国家或地区
(2).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
5.议付款的回收和贷款的归还
如果议付款的收回,归还押汇金额还有余额时,银行将会将余额转入企业的有关帐户中。如果银行实际收到议付款的时间长于押汇的时间,这段时间的利息,银行将会向企业追收。
6.以下情况,在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将会受到限制
(1).信用证不再同一家银行通知、付款(或承兑)和议付。因此企业最好选择同一家银行进行通知付款(或承兑)和议付。
(2).信用证为可撤销(或可转让)。因此企业不要要求开出此类型信用证。
(3).信用证已用于抵押。抵押包括打包放款。
(4).申请押汇期限超过90天。因此企业要求对方开出远期信用证要低于90天。
(5).信用证为付款信用证。因此企业不要要求开出此类信用证。
(6).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有不符点。企业一定要按照信用证的各项条款的要求制作单据。
(7).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在国外。因此信用证的有效地点要求在中国。
(8).信用证交单期离有效期很近。因此一方面要求信用证的有效期长一点,另一方面企业制作单据时应抓紧时间做好。
(9).远期信用证已经寄出单据,还没有被承兑。因此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才能到银行办理出口押汇。
(10).开证银行的信誉不佳。因此信用证开证时应选择一些大的银行进行开证。
(11).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不稳定、外汇管制教严、资信等级较低、战争多发地、开证银行处于经营危机。因此信用证开证时也要考虑该国的国家形势。
Ⅵ 在中国境内,个人可以从银行获得外币贷款吗
可以:
产品介绍
外币质押贷款是指客户以我行外币定期存款质押,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产品功能
以较高的效率,获得人民币贷款,以解决短期的资金需求。
产品特点
1、帮助客户方便、快捷获得所需的人民币贷款,外币定期存单质押率最高可达90%。
2、在贷款期间除存款正常计息外,我行贵宾卡客户在柜台办理贷款更可享受到不同程度的利率优惠,为您节省每一分钱。
贵宾卡客户在我行办理个人外币质押贷款业务时可享受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下浮的优惠利率:对钻石卡客户最高下浮贷款利率的10%,对金卡客户最高下浮贷款利率的7%,对银卡客户最高下浮贷款利率的3%。
3、客户可直接通过民生银行的网上银行和自助设备渠道办理贷款和还款,为客户节省每一分钟。
业务手续
� 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 提供符合要求的质押物
� 出质人签署质押确认书
� 银行认为必须的其他材料
办理渠道
外币卡内定期存款可在民生银行支行网点、网上银行和自助设备办理贷款、还款;外币存单只能在民生银行支行网点办理。
温馨提示:
1、申请网上银行办理手续的需要开通我行网银贵宾版;
2、我行即将开通利用ATM、查询机等设备,由客户自助办理质押贷款。
适用客户
有人民币贷款需求的外币储户。
Ⅶ 关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成都分局: 成都分局《关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请示》收悉,对于所询问题,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行为是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境内机构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质押。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质押是对外担保的一种方式,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①除外)对外质押时,应当获得外汇局的批准,并于事后登记备案,外商投资企业②以其财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质押,无需事前批准,但应事后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对外质押为无效担保。但是,担保人以其贸易项下3个月以内的票据对外质押的,无需外汇局批准。 二、境内机构在境内以外汇质押形式提供外汇担保,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对待: 1.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展的出口押汇业务,是国际通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法,不属于外汇质押。 2.境内机构以外汇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股票、存款单等向金融机构质押,获得人民币贷款,只要双方按国家规定相互计息,金融机构将该笔贷款纳入其人民币信贷规模,并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不属于擅自以外汇质押。相互不计息或者金融机构不将贷款纳入贷款规模,为变相结汇或者逃避信贷规模管理。 3.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或现汇向金融机构质押,获取人民币贷款,或者除金融机构外,境内机构之间的质押行为属于擅自以外汇质押,违反《条例》第六条有关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的规定。 ①“(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为“(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②“外商投资企业”应为“境内机构”。
Ⅷ 目前我国银行办理外汇贷款业务有哪几种
建设银行贷款业务有以下:
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权利质押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信用卡透支。
公司贷款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类: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分类: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流动资金整贷临偿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法人账户透支)、固定资产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商业网点贷款)、 并购贷款、 房地产贷款、 银团贷款、 贸易融资(国内贸易融资、国外贸易融资)。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个人贷款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个类型住房的贷款,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二手房贷款、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 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 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
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统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角色。
Ⅸ 境内企业收外汇的条件是什么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汇发【2009】49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境内企业)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第四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第五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当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并应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第六条 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委托贷款资金汇入境内企业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该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入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资金的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委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第七条 境内企业应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等各项统计报告义务及外汇资金的收付手续。第二章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业务管理第八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选择放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地的一家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审核境内企业资格条件无误后,与放款人、借款人签订外汇委托贷款合同。第九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借款人应在受托银行开立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第十条 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借款人委托贷款收入及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支出范围为借款人偿还委托贷款本息、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无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借款人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可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相关规定进行。受托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外汇委托贷款的相关情况(参考格式见附1)。第十二条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应监督并协助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径还款:首先按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原划出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该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该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本息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第十三条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企业以委托贷款方式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第三章 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 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第十五条 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由其中一家参与的内部成员作为主办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由其牵头对所有参与的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参与成员)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主办企业原则上应选择一家受托银行,向受托银行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后,由受托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参加外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和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二)主办企业出具的授权受托银行办理外币资金池业务的书面文件;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主办企业、参与成员以及受托银行等就境内外币资金池而拟订的委托贷款协议文本;(三)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主办企业拟开立的作为外币资金池外汇委托贷款主账户及参与成员拟开立的作为外币资金池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的收支范围;上述账户透支业务的处理原则;委托贷款及还款资金的区分方法及其资金来源;资金划转条件及划转路径; (四)受托银行为实施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而制定的内控制度和相关内部操作规程,以及实施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技术保障措施的说明;(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所在地外汇分局收到上述完整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于核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核准的,做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受托银行取得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后,应将正式签署的协议、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等材料报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方可正式实施外币资金池业务。第十六条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严格依据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的内容及经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的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办理业务。经确认的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所涉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受托银行可凭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文件为主办企业和参与成员办理。受托银行应将本行办理的外币资金池运作情况,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送外币资金池业务月报表(参考样式见附2)。如参与成员发生变化的,受托银行应及时与境内企业重新签订或修改相关协议,报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通过后,方可按照增加或减少后的参与成员范围继续实施外币资金池方案。第十七条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受托银行与参与成员可协商约定日间透支额度,允许参与成员从其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进行透支支付,该透支金额必须在当日由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或从主办企业收回(或拆入、划入)的委托贷款资金及时进行弥补,不得隔日。受托银行可与主办企业约定委托贷款主账户的隔日透支额度,主办企业应从参与成员收回(或拆入、划入)的委托贷款资金、或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及时对透支金额予以弥补。第十八条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主办企业外汇委托贷款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拆入的委托贷款、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支出范围是:拆出的委托贷款、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原路划回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划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利息,或用于其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参与成员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拆入的委托贷款、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支出范围是:拆出的委托贷款、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原路划回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划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利息,或用于其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第十九条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以吸收参与成员外汇存款、对参与成员发放外汇贷款的方式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或财务公司在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吸收参与成员外汇存款,向参与成员发放外汇贷款,所涉及的外汇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无须经外汇局核准。财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第四章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第二十条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包括财务公司对参与成员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以及财务公司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产生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核准具有相关金融业务及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二)具有完备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操作规程、统计报告制度、单证管理制度;独立的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完善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三)具有完备的结售汇业务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包括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技术条件;两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适合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场所;(四)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应由财务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三)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所在地外汇分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实地核查相关硬件设施,并在核查相关硬件设施符合标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于核准的,出具批复文件,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予核准的,做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后按照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有关管理要求,包括会计处理凭证审核及保管、自身结售汇、结售汇综合头寸、大额结售汇备案、挂牌汇价以及结售汇统计等各项规定。参与成员从财务公司购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自身名义对外支付除货物贸易外的其他经常项目支出。第二十五条 若境内企业申请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应由财务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其中应说明停办原因和后续处理措施);(二)企业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三)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所在地外汇分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境内企业从事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应遵守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二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及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情况,对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第二十八条 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适用此规定。第二十九条 境内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财务公司违反本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境内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财务公司有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可停止其外币资金池业务或结售汇业务。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Ⅹ 国内外汇贷款能用于偿还他行贸易融资吗
一般外汇贷款不得结汇,贸易融资放款除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福费廷、出口版商业发票融资等经过联网权核查后可办理结汇,其余也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获取人民币;若划转他行办理付汇,贷款行审核真实性后在资金汇划凭证上签注“国内划转外汇贷款资金”字样,将资金划至他行付汇保证金帐户,用于对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