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仓是什么意思
大多数投机者和套专期保值者属通常选择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前把买入的期货合约卖出,或者回购卖出的期货合约。也就是说,通过相同数量、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冲销原有的期货合约,从而结束期货交易并解除到期实物交割的义务。
(1)中指外汇扩展阅读:
期货术语
期货交易的全过程可以概括为建仓、持仓、平仓或实物交割。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一份期货合约相当于签署了一份远期交割合同。如果交易者将这份期货合约保留到最后交易日结束他就必须通过实物交割或现金清算来了结这笔期货交易。
然而,进行实物交割的是少数,大部分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一般都在最后交易日结束之前择机将买入的期货合约卖出,或将卖出的期货合约买回。即通过一笔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来冲销原有的期货合约,以此了结期货交易,解除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义务。
这种买回已卖出合约,或卖出己买入合约的行为就叫平仓。建仓之后尚没有平仓的合约,叫未平仓合约或者未平仓头寸,也叫持仓。交易者建仓之后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了结期货合约:要么择机平仓,要么保留至最后交易日并进行实物交割。
『贰』 会计中指的完税价格指的是什么
完税价格的定义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完税价格是计算关税的基础, 完税价格分为两种: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 定义: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即货物的CIF价)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2. 进口关税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即CIF)×进口从价关税税率
常用的几种价格的换算:CIF=FOB+运费+保险费
CIF=(FOB+运费)/(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CIF=CFR/(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定义: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公式一: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
公式二: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
说明:上述公式一只是说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和“出口关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实际计算中并无多大用处。实际计算中常用公式二。
(3)应征出口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编辑本段]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如果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会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但应当扣除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合理方法,即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第3种方法和第4种方法的适用次序。
定义:海关从价征税时据以计算进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的价格。
中国的完税价格,根据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需由海关审定,计价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进口货物以该货物运抵中国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由该货物在起运地正常批发价格,加上运抵中国以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陆路进口所有费用应计算到该货物运抵中国国境为止。
②如果海关不能确定批发价格,应以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减去进口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费、储存费、营业税为完税价格。如果输入地点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也未能确定,或有其他情况,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③租赁、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④运往国外修理的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口的,以正常修理费和工料费作为完税价格;运往国外加工的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口的,以该加工货物进口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口货物在进口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⑤出口货物以该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陆路出口的货物,以该货运离国境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
进出口公司以银行帐单或者明细单、发票上所列的价格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租金、修理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编辑本段]完税价格的分类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支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编辑本段]完税价格确定的程序
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程序包括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启动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制发的《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述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出现以下情况,海关可以启动价格磋商程序, 与纳税义务人充分沟通信息,依次使用相同、类似、倒扣、计算、合理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制发的《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并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前来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依次使用5种非成交价格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根据要求出具《估价告知书》。
『叁』 外汇储备如何增值 外汇投资公司呼之欲出
如此庞大的外汇储备规模,必然要求关注其安全性问题,要求外汇储备能够实现保值、增值。
中国银行总行研究员王元龙在《瞭望》周刊上撰文指出,一个更加独立的外汇储备管理实体即“外汇投资公司”已呼之欲出。
王元龙在文中指出,目前,构建新的外汇储备管理体系已经拉开大幕。而首务之急就是明确这一体系的基本组织架构和基本任务。管理好外汇储备、利用好外汇储备,是中国未来外汇储备管理体系最重要的基本任务。而对外储管理体系的基本组织架构,需要仔细分析。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外汇储备管理方面,既有财政部主导模式,也有央行主导模式。对中国外汇储备管理而言,问题不在于由谁来主导外汇储备的管理,关键在于需要理清外汇储备的形成与货币政策的关系,阻断外汇储备增长与货币发行之间的连带关系,从而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的自主性、甚至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与此相适应,一个更加独立的外汇储备管理实体即“外汇投资公司”便呼之欲出。
未来的外汇储备管理基本组织架构应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由中央银行保留大部分外汇储备,以满足对外汇储备的交易性需求和预防性需求,应付国际收支逆差、进行货币政策操作、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二是由外汇储备管理实体即外汇投资公司管理和运作部分外汇储备用于投资,追求尽可能高的收益。该组织架构的基本特征是进行专业化分工、分层次管理。
文章指出,实际上,这种外汇储备管理的基本组织架构,其实质是将外汇储备按汇率管理功能和投资功能划分为两个层次。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划分,一是由于缩小了官方外汇储备的规模,减轻了对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有利于实现中国汇率政策的目标,即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二是专业化经营的分工有利于实现外汇资产的“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
用于汇率管理功能的外汇资产投资方向主要侧重于国际金融市场,其运用应当以保持流动性为主,兼顾安全性和收益性,主要投资于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以备不时之需;而用于投资功能的外汇资产,其运用主要为长期性投资,应当以收益性为主,兼顾安全性和流动性,主要投资于高收益资产如新兴市场债券、外国股票等,以增加国家的长期总财富。
目前中国的外汇储备实际上是央行通过发行基础货币购买来的负债资产,基于这种状况,如果成立专业化外汇投资公司,就由这个独立实体发行相应的人民币债券购买外汇储备,从而取代目前的央行票据和准备金操作。
此外,“外汇投资公司”在财务上与央行是彻底分开的,其外汇储备运用也应当坚持主要在海外使用的原则,这样就不会对国内经济造成压力。显而易见,这种外汇储备管理框架的优点,就在于阻断了外汇储备与基础货币之间的直接联动以及汇率变动可能对货币政策产生的直接影响。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不稳定的外部冲击被阻断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将得以提高,其调控国内经济运行的能力也将进一步加强。
『肆』 一道简单的历史问题
第一世界,第二世界,第三世界,把世界上的国家大致分成三大类。这三个词不是同时出现的。二战后,人们常把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成员国和华沙条约组织的成员国当成两大类国家,并以自由世界和苏维埃集团。这时,还没有第一,第二“世界”的概念。很快人们意识到,还有很多国家不属于这两类。在公元二十世纪50年代,用第三世界代指它们。于是,就有了第一世界,第二世界。
最终,把在西欧的国家,以及在美国“影响”下的国家作为第一世界。除了北美和西欧,第一世界的国家还包括其他工业化资本主义国家,如:日本以及前英国殖民地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
还有一些国家不完全符合第一世界的定义,如:瑞士,瑞典,爱尔兰共和国。这些国家是中立国。芬兰在苏联的影响下但是不是共产主义国家也不是华沙条约成员国。奥地利受美国的影响,但是在1955年重新变成了完全独立的共和国。因此它是中立的。土耳其在1952年加入了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但是并不是工业化国家,也不完全位于西欧。西班牙一直到1982年冷战快结束时,在独裁统治者佛朗哥死去时才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1991年苏联解体后,第二世界的说法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同时,第一世界也开始包括所有的发达国家。
另外,中共领导人毛泽东在1974年提出:“我看美国、苏联是第一世界。中间派,日本、欧洲、加拿大,是第二世界。咱们是第三世界。”“第三世界人口很多。亚洲除了日本都是第三世界。整个非洲都是第三世界,拉丁美洲是第三世界。”
后来,邓小平在联合国大会上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从国际关系的变化看,现在的世界实际上存在着互相联系又互相矛盾着的三个方面、三个世界。美国、苏联是第一世界。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是第三世界。处于这两者之间的发达国家是第二世界。”
这个定义在汉语文献里(特别是中国大陆地区)流行很广。
近几年来,很多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工业化了,第四世界的说法开始出现,用来代指那些不属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缺乏工业化基础的国家。
『伍』 税收当中指的“三资企业”指的是什么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称为三资企业。
它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1.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又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是:
(1) 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 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4) 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5) 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2. 中外合营企业 中外合营企业,又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的非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营方式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为实施某一项目或共同进行某一经济活动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组织。中外合营企业一般是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劳动力或现有厂房、设备和相应的水电设施等;外国合作才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材料等。
中外合营企业的特点是:
(1) 中外合营双方要以法人身份签订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它可以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合营实体。
(2) 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必须确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在合同中要明确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一般不以货币折算的投资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资额计股分配利润。合作各方对收益分配和风险、债务的分担,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满的清算方法等,都应在合同中规定。
(3) 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酱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金;三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目前多选择第三种方式。
(4) 全营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在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还本后合营企业万一出现亏损,则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3.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特点是:
(1) 外资企业是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大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因此,凡符合中国法规关于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 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仅是相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而言,由于它的投资者不一定只有一个,可以是由几个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所以他不同于国际上通常讲的 "独资经营企业"。
(3) 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不能直接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
(4) 外资企业的最主要特点是:自投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享其利。
『陆』 期权障碍在外汇交易当中指的是什么意思
期权可以类比股票期权,发行方卖出待购或待沽期权,买方根据期权上的规定,在期权到期日可以以规定的价格购买某种商品,如果是待购期权,到期时市价比期权合约价格高,那么差价就赚到了,如果到期日市价低于期权价格,那么期权持有者自然不会行使期权,因为它可以以更便宜的市价买到商品,那么期权本身价值就是0了。
卖出期权的人承担风险,所以他们会购买商品以对冲风险。他们不会购买全部的商品,因为100%的对冲会把售卖期权所得所有盈利抵消,一般他们会用delta对冲,还有些更麻烦的gamma和convexity对冲,不管这么多,这些对冲的结果就是使价格在期权到期日附近似乎凝固到了一点。
大原理太复杂,明白价格为什么会呆滞就行了。另外还有些古怪的期权会造成价格凝滞,而且当价格一旦触及某一点,造成期权作废,对冲的商品将会被解除,推动价格一路猛涨(跌)。所以价格波动很小的时候风险往往却是最大的时候。
『柒』 中国财政部为什么在次级债的问题上批评三大信用评级公司,确实是这三家公司的错吗
国际三大信用评级公司透视(转贴)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深入,对信用的要求就越高。为减少投资风险,增加市场透明度,信用评级应运而生。所谓信用评级,是指专业机构对债务人就某一特定债务能否准时还本付息的能力及意愿加以评估,分为资本市场、商业市场及消费者等三类评级,其中资本市场评级居核心地位。长期以来,穆迪(Moody′s,美资)、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美资)和惠誉国际(Fitch Rating,原为美资,现为法资控股)位列国际资本评级市场“三甲”,不过惠誉在市场份额、赢利能力以及国际影响力方面远逊于前两者,国际资本评级市场的话语权实际是“两强垄断”。三大评级公司在一定程度与一定范围内增加了市场透明度,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了管理依据与参考资料,但与此同时,它们也成为西方某些势力持续推行美国价值观与强权,进而威胁主权国家经济安全的一个新工具。
三大评级公司的独立、公正、客观与科学性受到广泛质疑
美国信用评级制度运作已近一个世纪。美国商法规定,评级公司属于一般股份公司,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为保证评级的公正与客观,评级公司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主要是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评级公司虽对股东负责,但当股东与大众利益冲突时,必须置大众利益于优先的地位。因此,独立、公正、客观与科学是信用评级公司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正是在这方面三大评级公司受到了广泛质疑。
令人质疑的独立性。一是政府给予特权。1975年SEC认可穆迪、标普与惠誉三家公司为“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NRSRO),并规定外国筹资者在美国金融市场融资时必须接受NRSRO评级公司的评估,由此确立了三大公司的垄断地位。今年3月,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理查德·谢尔比在参议院就评级公司问题举行的听证会上指出,穆迪和标普几乎遇不到什么竞争,其所以财源滚滚,主要是得益于“受控特许”。二是长期受到庇护。为防止那些“缺乏道德”的评级公司肆意出售AAA评级,SEC限制其他公司进入资本评级市场。在安然、世通等一系列公司财务丑闻发生后,SEC在诸多压力下,也只增加了多美年(Dominion)一家评级公司为NRSRO。名义上信用评级受SEC监管,但事实上三大公司极少向SEC报送相关资料,SEC的例行检查平均每五年才有一次。因此,长期以来,三大公司几乎没有受到任何监督。
令人质疑的公正性。首先是以美国的标准为标准。国家因发行国债而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鉴于国家的巨大清偿能力以及主权的敏感性,一般的评级公司都不涉及主权国家信誉评级,但三大评级公司的一个重要评估标的却是主权国家信誉,而且把市场自由化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东亚金融危机爆发后,马来西亚为稳定经济,采取关闭外汇市场的断然措施,受到三大公司的一致声讨,然而事后证明马来西亚的管制政策是成功的。其次是长期奉行双重标准。三大公司在美国本土评级时,主要依据被评估公司自身或经美国会计公司发布的报告,但对于美国以外的企业,除少数进行“自愿评估”(需要付费)外,大多数则是所谓的“独立评估”。问题在于,三大公司对美国本土市场存在的问题经常视而不见,对他国尤其是美国不喜欢的国家的金融市场动态则往往“明察秋毫”。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当时美国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不良投资高达23万亿美元,但三大公司都不曾降低美国银行的信誉等级。从“9·11”事件到安然等巨型企业财务丑闻,摩根大通等知名银行金融欺诈,再到伊拉克战争与持续恐怖袭击威胁等,美国金融市场遭遇连续的冲击,国际资本一度纷纷逃离美国,三大公司同样不曾也不打算降低美国主权信用评级。
令人质疑的客观性。长期以来,三大公司坚持以美国的价值观来审视亚洲文化与市场环境,因而在对亚洲进行评级时总是“另眼相看”。2002年,三大公司将日本政府债券的评级列在工业七国最末,其信贷级别排在博茨瓦纳之后,与拉脱维亚和波兰同等。日本国际金融中心(JCIF)认为,外国评级公司未能反映日本独特的商业惯例,评级结果并不能表达真实情况。时任财务省国际事务次官黑田东彦要求三大公司出具详细的评定标准,认为日本拥有很高的个人储蓄率及庞大的海外资产,对国内投资者能完全清偿债务,因此没有任何理由继续调低日本政府债券评级。中国经济多年来的快速增长和良好的发展预期令全球瞩目,但直到2003年底,标普对中国主权信用评级10年不变,即“适宜投资”的最低限——BBB级。《华尔街日报》评论,标普将中国大陆银行全部定为垃圾等级。众多国际著名的投资机构都认为标普的这一评级“保守得有些可笑”。这不仅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而且造成数以百亿美元计的经济损失,因为中资机构与企业在境外融资时要付出更高的成本。
令人质疑的科学性。法国《世界报》2003年5月6日载文指出,评级公司缺乏信息发布工作的规则,发布信息的无规律性使人们对其预测能力产生怀疑。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黄京志认为,三大公司使用的方法与模型已经过时,模型使用的数据对于美国本土公司一般一季度才更新一次,而境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公司的数据更新周期往往超过一年甚至更长,远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的需要。长期以来,三大公司收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一直是灰色的,乃至暗箱操作,信息可靠性存在严重问题。英国《金融时报》今年3月13日就此发表评论:按照大多数标准衡量,信用评级行业都是全世界最缺乏竞争性和透明度的市场。当为安然公司评级的评级师被质问为什么对安然财务报告的重大疑点视而不见时,该评级师承认他没有能力把握安然的业务和财务结构,也没有认真读过这些财务报告。此外,三大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在向客户主动提供信用评级时往往变相要求购买其他服务。1996年穆迪曾受到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调查,原因就是被怀疑对客户变相进行了捆绑销售,迫使客户购买其全套服务。
不仅难以发挥预警功能,反而时常加剧金融市场动荡
三大公司因为已经存在而合理,因为美国政府而获得垄断地位并具有强大影响力。但由于缺乏应有的独立、公正、客观与科学性,它们不仅难以及时、准确地发挥预警功能,相反时常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
难以发挥预警功能,在美国本土备受质疑。三大公司或根据被评估企业公布的信息资料进行评估,或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所谓独立评估。但实际表明,这两种评估的科学性都存在疑问。1992年,加州保险司长控诉标普及穆迪先前给予倒闭的Executive Life保险公司不实且过高的评级,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1996年,加州橘郡指控标普未能对该郡所投资的基金风险进行恰当评估,以致扩大举债终至破产。自2001年底,一连串巨型公司出现财务欺诈丑闻,美国金融市场由此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评级公司反应滞后,未能发挥所期望的预警作用,自身信誉备受质疑:要么有意隐瞒不报,这意味其丧失了应有的独立与公正性;要么真的没有发觉,这意味其丧失了应有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连美国国会和联邦调查人员都指责评级公司的失职,没有在“大厦将倾”之前发出警告。在内外压力下,SEC出具的报告罗列了信用评级业存在的12种问题与缺陷,使三大公司陷入了空前的尴尬境地。
常步市场后尘,在国际领域屡屡失信。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酝酿之时,三大公司未能发出任何警告;等到危机爆发后,慌张应对,降级过激,加剧市场恐慌。1996年9月,穆迪与标普分别给韩国开发银行的长期债信评级为“A1”及“A+”,均属于投资等级;韩国危机发生后,急速降至为“Ba1”及“B+”,已属垃圾等级。1997年7月,泰铢发生危机,穆迪与标普仍给泰国政府公债“A”级,直到10月才加以调整。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与2000年土耳其金融危机,三大公司都未能预测危机的到来,直到危机已经成型,才迟迟降低有关信用等级。因此,国际清算银行(BIS)认为,“评级公司经常步市场的后尘”。
加剧国际金融动荡,受到越来越多的指责。三大公司几乎垄断了整个国际资本市场的话语权,俨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调节者,往往一个业务声明就能引发金融市场的震荡。1997年以前,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增长、外汇储备、外贸顺差、制造业竞争力、居民储蓄等项指标都好于美国等诸多发达国家。但由于话语权掌握在三大公司手中,东南亚国家所获得的评级均低于美欧国家,由此引发相关国家的资本外逃,恶化了地区的金融局势。1997年11月28日到12月11日,穆迪将韩国外汇债券和票据的评级从原来的A1急速调降到“Baa2”,导致韩元对美元汇率暴跌,股市一落千丈,中型企业接二连三倒闭,从而引发韩国全面金融危机。德国《经济周刊》1998年2月5日载文评论,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亚洲危机毫无预感,它们知道的并不比金融市场多,根本就不起作用,而现在却火上浇油。法国《世界报》2003年5月6日的文章认为,信用评级公司提供的信息(特别是关于可能出现危机形势的信息)毫无作用。人们责备信用评级公司,认为它们要么没有提前预测危机,直到危机已经到来,才迟迟降低有关信用等级(如在1998年俄罗斯危机、2000年土耳其危机问题上),要么相反,过早地降低有关信用等级,加快了危机形势的到来(如在1999年巴西危机、2001年阿根廷危机问题上)。
“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的另一新强权
评级公司的“魔力”形成路径是“建立信誉——确立地位——产生依赖——实施影响”。穆迪与标普“两强”不仅通过大力宣传、积极公关等多种手段建立市场信誉,影响与操控市场,谋取垄断利益,而且充分利用其垄断利润,通过暗中利益输送、直接向本土评级公司购买、聘请政府官员开讲座或担任咨询师、与高校及研究机构进行学术合作等各种途径,获取各类商业与非商业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协助美国政府攫取政治利益。《纽约时报》曾在社论中指称:评级机构是冷战结束后,国际上的另一个新强权。
配合美国公司的经营扩张。穆迪与标普的评级直接决定融资成本,制约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已变相掌握了企业的生杀大权,这种权力正被悄悄运用于美国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与经营战略。日本证券市场相对闭塞,长期为本土四大券商垄断,美国投资银行垂涎已久。东亚金融危机使日本金融业陷入动荡,四大券商之一的山一证券成为金融链条中最薄弱的环节。1994—1996年,山一股票价格一直在600—1000日元之间波动。但是,自穆迪1997年6月宣布要降低山一评级后,山一股价一路下滑,8月滑落到200日元。11月穆迪宣布正式降级后,美国证券公司立即抛售其股票,不仅造成山一股价狂泻,最后跌到1日元,还断绝其从短期资金市场筹资以起死回生的后路。山一倒闭后,美国最大券商美林公司乘机接管山一证券,原本属于山一的50间店面、2000名精干员工及经营技术,全都归属美林。
扰乱主权国家的经济秩序。评级公司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机构,本只具有引导资本市场的服务性功能,然而穆迪与标普的权力不断膨胀,几乎充当了金融市场的调节大师。日本的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银行业累积了巨额不良债权。按传统习惯,日本官方、民间机构与传媒,不会轻易触及国内累积巨额不良债权的银行与金融公司,而是依照日本独有方式由银行与金融公司悄然渐进处理,以期不出现重大金融风波。但是,穆迪与标普“毫无保留地”重估日本企业的投资安全度,打破了日本的传统游戏规则,使日本金融陷入持续动荡。日本媒体将穆迪与标普给日本企业、经济带来的冲击描述为:不单像历史上用大炮打开日本锁国大门的“黑船”,还像最终全面占领日本的赫尔“最后通牒”,具有强大无比的破坏力,以致在工商界普遍出现“评级恐惧症”。
直接为美国政治利益服务。有研究认为,东亚金融危机是美国对东盟吸纳缅甸加入表示不满的一次政治报复,而穆迪和标普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1997年4月中旬,穆迪将泰国政府的长期借贷级别从A2下降为A3,4月25日又宣布降低泰国大城、京都和泰军人三家主要银行的信用等级,从而加剧市场恐慌,诱发资本外逃,导致金融危机爆发。1998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峰会上,马来西亚总理就此严词批评穆迪和标普缺乏客观性,助纣为虐。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德国一直反对,两国裂痕加深。2003年3月,德国企业接二连三地被标普降低信贷评级,由此导致包括最大的钢铁制造商——蒂森克虏伯公司在内的相关企业股价跌至有史以来的最低点。德国社民党经济委员会领导人温德称,“近期的降级引起我们高度关注,我不排除德美紧张的外交关系间接地影响了评级结果的可能”。十分“巧合”的是,澳大利亚全力支持美对伊战争,标普将澳外汇债务评级升至AAA最高级。德国政府为此愤怒不已,明确表示向美国评级领域的霸权发起反击,要求欧洲信贷机构联合起来抗衡美国评级公司。德国财政部表示,将对标普和穆迪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并宣称德国要通过立法以“保证评级的公正性”。
三大公司尤其是“两强”的垄断与危害,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知。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信用评级看成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行业,扮演着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角色,涉及国家主权,关系一国经济、金融与信息安全。因此,纷纷采取措施,消除对三大公司的迷信与盲目追捧,限制与三大公司的联系,加强对三大公司的监督,减少直至消除对三大公司的依赖,促进本土评级公司的发展。
(转贴于: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江涌同题文章)
『捌』 在古代中人们所用的一文钱,一两钱,在现代中指的是多少RMB,怎么换算的.
一文相当于一毛两毛,一两相当于几十上百元。
『玖』 我国在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中所指的外汇是
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自由流动的货币,不包括人民币在内
『拾』 怎么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编辑本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满足国家外汇管理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附录1: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2:外汇收支情况表
附件: [编辑本段]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被审核单位)委托,对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
如果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或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作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基础。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以得出恰当的审核结论,作为形成审核意见的基础。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意见旨在合理保证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核单位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提供的保证。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在承接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基本情况,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
(二)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经营内容;
(三)被审核单位外汇核算的原则和方法;
(四)被审核单位外汇登记情况;
(五)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
(六)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情况;
(七)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八条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委托目的、审核范围、双方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用途、审核收费等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核单位外汇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实施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存在重大不符合编制规定的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核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重要性水平、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的错报风险等因素确定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货币资金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获取外汇开户核准文件,检查填列项目的账户类型是否符合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规定;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含预付、预收类项目,不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明细账户重新分类,外汇应付类项目账龄的划分是否正确;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境外投资和境内外汇投资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被投资单位的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检查是否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金额一致;
(二)将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载明的出资方式、金额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填列的金额相核对;
(三)检查本年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恰当反映在经常项目差额中;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非外汇形式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检查非外汇形式资产的本年变动情况;
(二)检查其他相关外汇项目余额的本年增减变动及相关文件资料,确定是否存在未包含在所获取的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中的非外汇形式资产;
(三)检查以外币计价而以人民币结算的债权、债务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四)检查以增加、减少资本方式而形成的非外汇形式资产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结购汇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重新计算本年结购汇差额,并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应项目金额核对;
(二)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检查未通过外汇账户核算、由银行直接办理的结购汇业务,是否已包含在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中;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汇率折算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的折算汇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施分析程序,评价汇率折算差额本年变动金额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他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本年其他资产的形成和数据来源;
(二)如果其他资产金额较大(例如占期末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0.5%),应当进一步检查外汇收支情况表其他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如经进一步检查仍无法将其他资产金额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应当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借款类项目(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借款明细余额表,并将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应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外汇借款明细余额重新分类计算,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获取外债登记证和借款合同,检查借款类项目填列金额是否完整;
(四)对计提的借款利息实施分析程序,评价应付外汇利息本年发生额的合理性,并确定其对经常项目差额的影响;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收外汇资本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外汇资本增减变动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检查外汇资本增减变动金额与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载明的金额是否相符;
(二)检查本年是否发生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的情况;如果发生,则获取相关文件,检查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后的填列金额是否正确,同时检查资产方相应项目填列信息的一致性;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如果被审核单位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系统,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重新计算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如果被审核单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系统,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相关编报系统有效性实施测试的基础上,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调整相关项目的本年期末数,并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内容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对于对外担保本年变动及余额,应当结合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针对对外担保实施的审计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对于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应当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对于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比率,应当根据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结果,检查填列数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获取书面声明。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形成工作记录。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考虑在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审计工作及相应审计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对审核报告分发使用的限制性说明;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或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第二十七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第二十九条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名称和日期;
(二)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检查记录和文件、询问以及实施分析程序;
(三)审核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审核工作得出的结果,参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或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重大错报且已在本年作出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外汇收支情况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审核报告仅供被审核单位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三十六条 审核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签署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日期,且通常不早于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后附已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