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介绍
2013年7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汇发〔2013〕30号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外汇收支审查、存放境外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7条。
『贰』 谁能帮忙解读一下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二条!谢谢
(一) 境内个人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回则 汇发[2007]1号)(二)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境内机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通知 汇发[2013]22号、汇发[2013]15号)(三)金融机构自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注:汇发[2011]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四)因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发生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注:如外债项下的利息、担保费)(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注:目前来看,1、汇发[2012]38号有关的服务贸易仅指从境外账户列支的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2、如果运保费包含在到岸价,构成报关金额的话,此部分的运保费按货物贸易执行3、遗憾的是,如货物贸易从属费用中的进出口佣金。出口佣金因汇综发[2006]73号文件本次被废止,进口佣金原适用汇发[2010] 57号被货改新政[2012]38号文件废止后,两者留下空白)
『叁』 2017年外汇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最新的个人购汇说明书中,明确给出了境内个人在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的六项禁止行为,分别是: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3)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扩展阅读:
主要类型:
1、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因而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2、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麦、挪威、法国、意大利等约20个国家。
3、第三种是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国境,实行金融自由化。这类国家有美国、英国、瑞士、荷兰、新加坡和外汇储备较多的石油输出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
4、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肆』 给外国公司汇款,为什么还要到外汇管理局
因为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国内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受外汇局直接管理(其中资本版金结汇授权银行操作),经常项权目外汇业务银行直接办理。其中10万美元以上的特殊服务贸易购付汇、1万美元以上取现钞,同时超过10万美元、合同金额10%的佣金支付等业务需外汇局核准。
可以开设外汇账户简单操作:
开立外汇账户需提供的材料
(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填写开立外汇账户申请表;
2、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币种、最高金额);
3、出资比例证明;
4、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5、工商营业执照;
6、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资料。
『伍』 对外付汇去税务局备案,每笔超过5万美金的都去备案还是把合同金额备案后就不用每次都去了
一、有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企业同时一次支付几个小合同,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美金,但是合计超过,是需要备案的。如果合同之间有关联,签订的主体是同一个,加总超过5万美金,需要备案。
(2)如果合同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单个合同不超过5万美金,不需要备案。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和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二、《公告》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下列外汇资金,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5)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扩展阅读:
《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陆』 目前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主要包括哪些项目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包括:1.境内个人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境内机构的专服务贸易外汇收属支;3.金融机构自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4.因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发生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5.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柒』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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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需要向外汇管理局提供哪些资料,需要缴税吗
1.需要缴纳的税金主要是营业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这属于该香港公司在大陆取得的应税收入,你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分别到国地税机关进行申报,营业税按照服务业税目走,税率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到国税局申报,税率为10%,基数均为该笔收入全额。
2.如果超过3万美元的话,还必须国地税机关分别开具支付服务贸易付汇证明。
3.付款后,你公司应取得香港公司的发票或者类似凭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依据。
4.具体办理步骤请咨询当地国地税机关。
PS:
1.大陆和香港虽然是一个国家,但是是不同税制的,香港是单独的税制的,所以中国大陆和香港签订了税收安排(因为香港是属于中国的,所以签订的叫税收安排,中国和别的国家签的叫协议),如果要享受税收安排的话,也就是证明他在香港交企业所得税而不在大陆交,让他拿香港居民税收证明等过来,就可以不用交,否则,该香港公司还是要将该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你还是要承担扣缴义务。
2.这个税是香港公司交的,跟你没关系,他该交多少,你就扣多少,你就告诉他是税务局要交的。
『玖』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参考答案 不过女人到底是女人,日子久了就任由感情泛滥萌芽,至今日造成专伤心的局属面。女人都痴心妄想,总会坐大,无论开头是一夜之欢,或是同居,或是逢场作兴,到最后老是希望进一步成为白头偕老,很少有真正潇洒的女人,她们总是企图从男人身上刮下一些什么。——《胭脂》
『拾』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基本信息
国家外汇来管理局关于自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略)
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废止文件目录(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