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响子公司管理外汇积极性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实现了母子公司间外汇资金的自由划转和内部调节,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在外汇资金的统筹管理、节约资金成本、规避汇率风险和实现外汇资金效益最大化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而从子公司的立场,对资金的相对控制权已经削弱,由集团来全面控制和掌握外汇资金,对子公司管理外汇的积极性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加大了对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难度
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后,跨国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频繁划转外汇资金,相对单个公司,无论是外汇收支总额还是公司间外汇资金划转笔数都大幅增加,而大额外汇资金的频繁流动又加大了外汇监管部门对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难度,给外汇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监管课题。
(三)对跨境资本流动形成了冲击
跨国公司的突出优势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跨国公司对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需求,不仅体现在境内机构外汇资金的集中,还要求与境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实现全球范围内资金的集中。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对资本项目还未完全放开,跨国公司境内和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实现跨境集中还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
(四)对外汇管理的“行为监管模式”形成了冲击
跨国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在内部进行资源的统一配置和使用,必然在成员公司间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中,虽在经常项下提出了 “贸易主体分类监管”的要求,但也只是在结售汇单项上实施,在资本项下未提出主体监管要求,限制企业间无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整体上看目前外汇管理依旧以行为监管为主,还没有完全实现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因此还不能适应对跨国公司关联交易有效监管的要求。
② 伊朗汇款到中国,一般怎么处理
1、从第三方国家付款,客户自己找人从其他国家把款打到中国。这个只要不被美国跟踪,资金不要被冻结住。对中国供应商还是最好的方式。
2、在伊朗本地和买家交易,然后支付货款给卖家。或者在中国直接收伊朗客户的人民币。不过这有个问题,在海关税务方面的数据就是,有货出,没款收进来,也麻烦的事。
3、找有昆仑银行账户的代理公司,昆仑银行账户可以接收伊朗的汇款,只收人民币和欧元。这个第一要关注结汇时间,不同的公司结汇时间从几个月到几天不等,结汇时间要优先于代理费来考虑的。当然找代理是要付代理费给代理公司,昆仑银行的手续费也比其他银行高。
4、个人可以注册阿联酋公司,阿联酋银行开办的账户可以方便的接收到伊朗客户打过来的汇款。迪拜公司注册费用相对高一些,也可以选择阿联酋RAK公司,rak公司注册费用便宜些。
(2)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解读扩展阅读:
跨国支付方式:
1、网上支付类
可以直接在网上完成付款,快捷、方便,第三方支付公司保障,可拒付,消费者利益得到保障。从另一方面来说,相对的风险增大,主要以小额收款为主。主要用于网赚、外贸零售小额收款。
①电子账户类别:主要付款是电子账户对电子账户模式(类似于支付宝与支付宝交易,双方均需要注册、有账户),主要有Paypal、Cashrun cashpay,yellowpay,clickandbuy,MoneyBookers、Ap、Google checkout、LR等等。
②国际信用卡支付:是支付网关对支付网关模式(类似于网银支付),主要有速汇通支付、ChronoPay 环迅支付(IPS)、首信易(PayEase)、双乾支付(95epay)、ECPSS(E汇通)、Gspay、YOURSPAY(优士支付)、网银在线、Motopay、2checkout等等。
2、银行汇款模式
主要是通过银行转账和汇款公司进行汇款。方便大金额付款,安全,不适合小额收款,费用高,资金一旦发出即不可撤回,对消费者没保障。主要用于批发类外贸收款。
主要有电汇(TT,Telegraphic Transfer)、信用证(L/C)、西联(WU,Western Union,国际特快汇款公司)、速汇金(MG,MoneyGram,环球快速汇款业务)等 。
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不同的卖家买家,各有喜好。一般商家会比较倾向于“不可撤回”的付款方式,而消费者一般是讨厌、拒绝使用这类方式,提倡使用保障双方利益的第三方支付。当然,因为涉及安全风险及费用方面的问题,所谓的网上支付只局限于小额交易,并不适用于大金额支付。
对于外贸零售收款来说,商家与消费者无法找一个结合点,双方都能接受的付款方式。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多一种支付,多一种选择,作为一个商家,应该在保障自己利益前提下,尽可能的去迎合客户的需求。
③ 200分!论跨国公司的外汇风险管理和内部资金转移管理
这是商业机密啊,每个公司的都不一样!风险管理吧一般就是控制资金流,尽量的让资金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其它的什么资金转移啊,这个无从查起,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给我留言
④ 汇发2014年23号文《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请参阅附件。
注:附件只包含23号文主体,不包含附1-5的报表等内容
⑤ 2017年外汇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最新的个人购汇说明书中,明确给出了境内个人在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的六项禁止行为,分别是: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5)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解读扩展阅读:
主要类型:
1、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因而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2、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麦、挪威、法国、意大利等约20个国家。
3、第三种是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国境,实行金融自由化。这类国家有美国、英国、瑞士、荷兰、新加坡和外汇储备较多的石油输出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
4、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⑥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外汇资金集中的管理效应
(一)降低结售汇成本,提高集团整体收益
在我国当前的结售汇体制下,跨国公司在实行资金集中管理之前,由于内部外汇资金不能互相调剂,加之账户限额所制约,经常出现外汇资金多的成员公司结汇,而外汇资金少的成员公司购汇的情况、成员公司自身在外汇收入多的月份需结汇、外汇收入少的月份需购汇的情况,频繁的结售汇增加了各成员公司的工作量和跨国公司的外汇资金成本。在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畅通了跨国公司与成员公司之间的外汇划拨渠道,各成员公司间、成员公司与集团公司间可相互调剂外汇资金余缺,减少了不必要的结售汇环节,节约了财务费用,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提高了跨国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二)提高风险控制水平,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后,跨国公司可根据各成员公司资金预算情况,对集团外汇资金统筹规划,在集团内部自主调配外汇资金余缺,并根据进口付汇币种、金额及期限,协调安排出口收汇币种、金额及期限,进而实现集团内部资产与负债的币种及期限匹配。这样,在当前国际市场货币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优化集团币种及期限结构,达到规避汇率风险,节约资金成本的目的。同时,外汇资金的集中管理,其规模效应也利于跨国公司组织专业团队,以防范风险与保值为原则,有序地开展规避汇率风险的管理工作。
(三)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实现资金最优配置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有利于形成了规模庞大的“资金池”,便于跨国公司实现集团对外汇资金的流量和流向进行全面监督和统一调控,确保集团外汇资金协调、有序、可控运行。外汇资金在分散管理模式下,各子公司为了方便结算,各自在银行开户,造成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结果使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持有成本上升。而在集中管理模式下,通过将各成员公司盈余外汇资金集中在一起,集团既可以通过和银行谈判,谋求更高的外汇存款利率及相应利息收入,并通过短期投资等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实现集团闲置资金效用的最大化。集团又可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有效调度,实现集团资金的有效配置。
(四)统一资金预算,提高资本预算管理水平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强化了集团公司对各成员单位资金预算的控制能力,由过去单纯事后检查和监督转变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管理体系,对经营活动可以进行有效地监控,有效防范了违规操作事件的发生,提高了预算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同时,跨国公司的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客观上改变了以往单一的资金预算管理体制,形成了本、外币一体的预算管理体系,使资金预算管理向更科学、更规范的方向发展。
⑦ 何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
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在银行属于资金池类产品,归类于中间业务中的流动性产品的大类。最新的一份文件是2014年1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该份文件相当于全国开展跨境资金池的操作细则。问题中所说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发【2014】22号)的文件仅规定了上海自贸区内的资金池的相关问题,而且关于资金池的部分仅有区区的半页,顶多算是个指导性文件。人行关于这块业务政策文件变迁我后续会说到。
因为这个产品国家还处于推行试点阶段,就是银行和企业向当地人行申报一个批准一个,所以各家的账户体系、系统设置都有所不同。具体到产品可以分为准入条件、账户设置、行内流程、系统设置。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是资本项目项下,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资金调剂和归集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是跨国企业集团对境内外成员企业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款集中处理,可采用轧差净额结算方式。
简单些说,就是资金池是属于资本项下的,不需要贸易背景,就可以划转资金。人民币集中收付需要实打实的贸易往来。同时,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相类业务就构成了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所以有关跨境外币资金池业务的政策是放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2014年6月实施)规定的。
啊,为什么会有这个业务呢?因为之前资金的跨境流动在我国是严格限制,只有经常项下的贸易往来才能实现资金的跨境支付和汇兑,而资本项下的跨境流动必须经过有权机构的严格审批,在核准的额度内才可以跨境收支。现在国家想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鼓励人民币走出去,所以想通过该项业务,微观上先提高跨国公司境内外关联企业自有资金集中调度和统一使用的便利性,使他们的人民币资金首先走出去。
⑧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介绍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是以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为载体,通过境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对境内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管理,通过境外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对境外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管理。
⑨ 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模式是什么样的
1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模式
其一般业务模式 企业集团总部指定一家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专营或投资的属成员企业之间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的双向流通 以便集团内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可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双向资金的双向流通 以便集团内境内外成员企业作为办理跨境双向资金池业务的主体,通过其所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不得与其它资金混用),将境内资金池和将境外资金池对接 通过上存下划的方式,实现公司境内外资金 (入池资金应为企业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的双向自动归集和成员企业的自由划转,由此集团可以自主统筹调配境内外资金 2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模式 符合要求的区内企业可以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 集中结售汇开 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业务 还可以同时开通与境外资金主账户连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在规定额度内 在规定额度内 两个账户的资金可以自由划转
⑩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解读
2014年5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19号)。上述法规在颁布初期,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上述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因此,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以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 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简政放权。取消或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和登记范围,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是转变职能。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相对确定的履约金额、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等。同时,充分尊重上位法、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将外汇管理与跨境担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脱钩。外汇局基于国际收支统计法定职责的汇兑登记,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登记,不作为担保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担保签约和履约的事前审批和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
四是强化风险防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明确外汇局监测分析职责,强调非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规定》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4.取消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5.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规定》中,关于外保内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明确业务资格。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2.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3.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规定》的发布实施,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表现为:在内保外贷领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担保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和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的同时,仍然保留了签约环节的逐笔登记;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