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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1 08:02:53

A.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现公告如下: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试点地区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严厉打击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退税、出口报关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试点期间,其他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试点地区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B.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现公告如下: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四、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试点地区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严厉打击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退税、出口报关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试点期间,其他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试点地区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C. 急急急 我们公司收到外管局现场核查通知单 说是去年一年多付汇少进口 要提交企业报告 需要什么资料啊

把去年一年所有的进出口收汇和付汇列一个清单,每笔收汇和付汇匹配对应的合同和进口出口报关单及银行水单。

D.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参考答案 不过女人到底是女人,日子久了就任由感情泛滥萌芽,至今日造成专伤心的局属面。女人都痴心妄想,总会坐大,无论开头是一夜之欢,或是同居,或是逢场作兴,到最后老是希望进一步成为白头偕老,很少有真正潇洒的女人,她们总是企图从男人身上刮下一些什么。——《胭脂》

E.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的介绍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版连、青岛、厦门、权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F.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的汇发[2010]29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的业务
(一)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根据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应同时抄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二)符合现行法规确定的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相关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由所在地分局根据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应同时抄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三)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由所在地分局根据本年度总局确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原则,在本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内核定。
二、审批权限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
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就以下业务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一)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
(二)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
(四)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的核准。
三、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办理的业务
(一)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下同)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备案。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分支局。
四、简化业务审核材料
企业在办理涉及资本项目购汇的业务时,可不再提交“最近5个工作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
以上审批权限调整后,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应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有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各分支局应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在遇到重大情况和政策问题时,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通知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馈。联系电话:略。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G. 外汇管理局公告“关于指标问题的统一回答”在哪里能查到与进出口企业的外汇监管指标相关的。

第一条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版核查:
(一)权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二)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三) 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
(四) 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五) 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六) 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七) 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八) 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比例、金额或频次进行调整。
希望能帮到你!

H. 昨天下午银行通知收到美金,今天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信息录入,输入时间却显示空白,怎么回事是要

没那么快的,我在上海,一般要通知后两三天才能有信息

I. 外汇管理局的公务员是国考还是省考

外汇管理局的公务员属于国考。
国考和省考的区别如下:

1、组织考试的部门不同回,国考是答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公务员管理局组织的,而省考是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组织的;

2、命题组织模式不同。中央、国家公务员考试有自己的命题组,由命题专家统一命题,但地方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组织自己的命题组,所以省级考试试题主要来自人事部门考试中心题库;

3、职位从属不同,国考是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省考是省直属及各地市所属单位招考;

4、国考和省考在科目设置上或有少许区别,大部分省考试大纲也是参照国考,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行测》和《申论》三部分;

5、题量不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近两年都是135道题,答题时间为120分钟,地方的公考与中央、国家的考试有一些区别,各地方也不尽相同,如有些省级公考为90分钟100题,国考的难度比省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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