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资企业外汇登记
如果你在国内使用,通常都要结汇使用,因为境内交易不得以外币计价.除非你是同特殊经济区域的,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企业交易,可使用外币,但要经过银行审批.
从你的要求来看,应该只需开立资本金帐户,是外汇管理局根据投资额来确定,一般会给你个限额,如你外方现汇投入为800万美元,则限额就为800万美元,汇入金额不得超过该金额.(不过可以超过10%且不超过1万美元)
如果你有贸易收支,也是到外汇局备案然后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帐户,初始限额为50万美元等值,以后可以根据你的进出口量进行调整.
② 外资企业是否一定要到外汇管理局备案
只要是外资企业,来都需要到自外汇局办理外资企业登记,记住,不叫备案,叫登记。可以这么说吧,不管是否有外汇收支,办理过外汇登记的外资企业才是一个合法的外资企业。
所谓外资企业,肯定有外方入股,外方的资本金可以以外汇汇入,也可以以实物投资,也可以以人民币投入,提供不同性质的资本金需要在登记后办理不同的手续。
如果不登记,以后如果有外方利润汇出,会有很多麻烦。好好的,干嘛不登记呢。
③ 外资企业外汇如何管理
1、管理多元化,就是通常说的“所有的鸡蛋不要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外资企业既会投资不同的币种,又会在同一币种下投资不同的资产,是一种分散化的资产配置原则。
2、管理长期性,是指外资企业确定外汇资产配置结构时,会综合考虑各种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市场发展趋势等长期因素。
3、管理战略性,是指确定货币结构时,还会综合考虑外资企业收支结构和对外支付需要,以及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等宏观性或战略性因素,目的是维护大局稳定也就有利于保障外汇储备对外投资的安全。
4、外资企业管理外汇储备资产还需要保持充分的流动性。外储不仅要满足一般对外支付需求,如进口国内需要的物资或技术、支持企业“走出去”等,还要在资本可能出现快速流出、货币面临较大压力的情况下,发挥保障外资企业经济金融稳定安全的“定海神针”的作用。
④ 外商独资企业,资金从国外汇入国内,为什么外管局要做外汇验资
外币外汇验资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条件:
1、验资企业的有关证照和政府批件真实有效;
2当地外管局允许以境外投资商香港股东个人名义代投资商汇入资本金,
允许分批汇
入;
3、验资银行有人民币即时支付系统,允许当时结汇,当日支付人民币用于项目建设所
需的物资采购;
4、验资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在全部外汇资金到帐后才向验资银行询征外汇资本金,
以香港股东个人名义代投资商从香港汇资本金,
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境外投资商代汇资本
金的《委托书》备案。
5、验资企业具备有自主支配权的验资费用。
第二条可以解释你的问题
希望采纳
⑤ .某外商投资企业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也有一定数量的人民币收支业务,该单位可采用()作为记账位币。
D,以外币为主的业务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外币为本位币,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要折算成人民币。
⑥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结.核业务是什么样的具体流程明天去面试,急!!急!请各位帮帮忙
很简单的,首先你要熟悉知道各国的汇率,价格。汇率是影响外资企业利润最大关键。比如说,中国一家公司把一批产品销售到美国(目前美元人兑民币是1美元等于人民币6.8300),就比如这批货物到了美国价值1亿美金(假如汇率不变动的情况下)就相当于人民币6.83亿元人民币,如果在这期间,美元升值了,美元对人民币1:6.8500,那么1亿美金的货物就等6.85亿元人民币,从汇率中赚的差价就有200万人民币。对企业利润是增值率,如果美元贬值。反之。至于其他的就是关税和银行利率了。祝你成功!
⑦ 外资企业收到汇票及结汇应如何做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外币折算>:
......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因此,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发生时按即期汇率记账,期末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折算差异计入当期损益。
⑧ 国际收支与外汇收支有何区别与联系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第八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⑨ 外商独资外贸公司能直接收汇吗
不对的,外贸公司可以直接收汇的,当然这个前提是有实际的贸易行为发生,不能无缘无故的就收到一笔外汇,要跟实际的贸易相匹配,例如你们出口10万美元货物,然后收到10万美元的外汇,这个完全是正常的业务,没有问题的。
⑩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内容
一、企业主体管理
项目名
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名录登记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
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
同)。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
支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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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3.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
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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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变
更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
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
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
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
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