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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支付标准

发布时间:2021-11-05 09:15:40

⑴ 关于银行跨境外汇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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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 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币资金融资能力;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完善的国际代理行网络;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
(七)具有健全的外币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同一银行可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银行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本行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调拨安排和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概况;
(二)工作方案,具体包括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方案、流动性支持方案和外币结算相关制度安排;
(三)相关服务标准,具体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流动性支持和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申请后及时进行评审,并在初步选定代理结算银行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对于符合代理结算银行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具有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 条被确定为代理结算银行的银行应及时完成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的制定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 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验收通过,并通知其正式承担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一)改造后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口规范和技术要求,能实现对参与者分散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币支付系统的实时全额结算;
(二)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符合其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服务标准。
(三)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明确界定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外币资金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验收未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三章 外币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提供外币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运行阶段调整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需调增圈存资金的通知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及时通知相关参与者,并根据相关参与者的指令及时调增其圈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协议约定的记账顺序,及时完成外币支付业务的记账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后,将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变化情况及时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时,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当日各参与者的借方或贷方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不符的,代理结算银行应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将当日外币支付业务记账明细及时至迟于下1个工作日提交相关参与者,以供其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查询其账户余额以及与外币结算账户有关的情况,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将参与者的日终账户余额进行隔夜自动投资。
第二十九条 银行退出外币支付系统后,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该银行的申请,撤销其在本行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
第四章 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流动性支持的服务标准,与参与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为参与者办理外币支付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流动性支持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流动性支持的种类、条件、金额、利率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确定和调整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融资和隔夜融资的授信额度。
本规定所称日间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前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本规定所称隔夜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后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第三十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流动性支持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收费的服务标准,制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方案(以下简称收费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向银行同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收费方案应包括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区间、缴费方式等内容。
代理结算银行可与参与者商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的具体内容,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其已公布的收费方案。
第三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代理结算银行在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结算业务,应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次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
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外币结算业务开展情况、授信额度实际使用和归还情况、行内相关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外币结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外币结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遵守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承担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结算银行的考核周期为1年。
中国人民银行在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期限届满6个月前,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章 资格终止
第四十条 银行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期限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期限届满后,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该银行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一)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严重违反外币支付系统相关规定。
被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该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四十二条 当代理结算银行出现解散、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其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不再有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意愿时,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其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书面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该银行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不再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时,应向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继任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于继任者顺利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⑵ 国内往国外汇款有什么规定

以个人外汇为例。

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2)外汇支付标准扩展阅读:

经常项目。如果是境内个人,把外汇资金汇往境外,凡是从本人储蓄账户内的现汇汇出的,每人每天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真实性凭证去办理。

凡是用现钞汇出的,则每人每天是1万美元的限额。超过上述金额的,要凭真实性凭证、海关进境行李物品申报单、或者本人原来存款银行的提钞小票来办理。境外个人汇出汇款,现汇汇出没有限额规定,带着身份证件直接办理就行;如果是现钞汇出,和上面说过的境内个人标准是相同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⑶ 中国银行外币汇款有什么规定或者限制

境内个人、境外个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为每年每人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占用额度的个人结汇业务;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客户还可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结汇业务 。

需要注意:

1、个人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结汇,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授权书、规定的证明材料。

2、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3、个别小币种兑换、在线预约等产品与服务仅在部分分行办理,具体请以各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提供信息为准。

(3)外汇支付标准扩展阅读:

跨境汇款的方式

1、现金

对一次可携带的外币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超过限额的,则必须办理《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并在出境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可在银行办理,每份《许可证》收取约10元人民币手续费。携带现金可立即用于支付,成本低,但这种方式既不方便也不安全,现钞一旦丢失或被盗,无法得到补偿。因此,出国留学时除携带必要的少量现金外,大额外币最好通过汇款等其他方式。

2、电汇

电汇的币种多、安全、速度快、汇通全球,可直接汇达收款人账户,但是费用相对较高,比较适合已知晓收款人名称、账号及收款银行信息,并对汇款到账时间和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客户。

电汇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与电汇金额有关,即1‰的手续费,另一部分与汇款的金额无关,而与笔数有关,即每汇一笔就要收取一次电讯费。

不同的银行收费标准差距较大,客户在选择汇款银行时可做好比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汇款存在中间行扣费,且无法预知汇款过程中的扣费金额,可能导致汇出的留学学费或保证金不能足额到账,影响办理签证或进行注册。

因此,需要尽可能多汇一些。由于汇款手续费一般都有最高限额,所以每次汇的金额越多越划算,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一次多汇一些,不要分的次数太多,否则需要多支付不少手续费用。

3、外币汇票

对于初次赴境外的,没有境外账户并且所携带外币资金数额较大的,可以使用外币汇票。银行已开办的外币储蓄币种都可签发个人外币汇票,外币汇票携带及支付方便、安全、手续费低廉,可挂失和退票。

但这一方式有个明显的缺点,就是资金到账速度较慢,因为汇票在境外取款时需办理托收、且托收到账时间均需遵守境外受理行规定。因此,时间充裕的人可以选择这种方式。

4、旅行支票

在欧美国家,旅行支票像现金一样被广泛使用,可用于购物、用餐及交保费等等。旅行支票兼有现金和汇票的特点,使用起来灵活方便。

旅行支票也有一些缺点:如果不在免费兑换点兑换,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在国内银行购买的时候,要交一定的手续费,一般为票面金额的1%,且上不封顶。另外,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或地区可能不接受旅行支票直接消费,因此在选择使用时要先咨询清楚。

5、信用卡

国内各大银行都推出了国际信用卡,或兼具人民币和特定的外币账户,或者是专门的单外币账户,都可以在国外使用,有的银行还专门推出了留学生信用卡,基本上能够提供主要留学国家和地区的丰富币种选择。

因此,如需携带较多外币资金,可以考虑将其中一部分外币存入信用卡。不过信用卡的申请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应提前申请。

⑷ 支付外汇需缴纳什么税费,依据是什么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内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⑸ 外汇管制国家,请问现在向境外汇钱国家有什么规定吗

1。目前,居民个人结汇、售汇年度限额为5万美元(等值,下同)。购汇后汇出金额不超过限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次汇出5万美元。如果金额超过50000美元,应提供使用证明,如入学通知书和学费证明。

2。如果是现金,当日累计汇款限额为10000美元,一般加上兑换费。

3。具体规定见《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经常项目支出汇出境外的个人外汇,按下列规定办理:累计外汇金额外汇储蓄账户汇出当日进出口金额在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活期账户交易金额真实凭证办理。

外币现金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不足1万美元(含)的,凭有效身份证到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交易真实性证明办理。经常项目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签署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报关单》。

(5)外汇支付标准扩展阅读:

1、汇款方式如下。

(1)境外汇款可以通过境内邮局西联汇款进行。

(2)相关电汇业务可通过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银行柜台办理。

(3)汇款可以通过国内银行卡在线银行进行,汇款可以由本人填写相关信息完成。

2、汇款程序

(1)汇款的货币和金额(阿拉伯数字)

(2)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开户行中收款人的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名称、银行代码(银行代码)或地址。

(3)电汇是国外汇款的一种常用方式。电汇通常在两到三个工作日内到达,分为外汇汇款和外币汇款。如果采用外汇汇款。一般情况下,收取汇款金额的一千分之一的手续费和150元人民币(香港和澳门的人民币80元)的电报费。

以外币汇付的,除收取手续费和电报费千分之一外,还应收取一定数额的转账费,并按当日“买卖款”的差额收取。

3、转账成本

是因为个人储蓄可以直接将外汇兑换成外币,但不能随意将外币兑换成外币。

汇款人以“汇出”现金形式时,银行必须以现金实物形式将其运至国外,运输费用由客户承担,即“买卖外币”(客户买卖现金时)。“纸币转帐”的手续费和手续费,按现行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转换后的手续费可低至50元,高至260元。

⑹ 外汇交易中的标准手是什么意思

比如GBP/USD,GBP就是本币,我们的一标准手就是100000英镑(10万),而EUR/USD,本币就是欧元,1标准内手就是100000欧元。
而在外容汇保证金中,我们常常会接触到杠杆比例,比如1:100的杠杆比例,我们很容易就计算出来,买卖一个标准手需要动用100000除以100,需要1000的本币,如果你的是美元,需要换算成美元进行结算。

⑺ 外汇局对境外汇入国内的外汇有什么金额限制

超过5万美元要报备。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境外的投资,股票,证券类账户直接汇入境内个人账户的外汇是无法入账的,原因是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对于境内居民向境外投资有限制不得投资于房产,股票,基金等证券类产品。

所以直接从这一类型的公司账户汇入的钱是无法入账的。另根据外管局的规定汇入金额大于等额3000美金的也要先办理申报并有银行审批后才可入账。

(7)外汇支付标准扩展阅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海关签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⑻ 个人外汇额度是多少

个人每年外汇限额是5万美金。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中国居民每年每人5万美元购汇的额度仍然保持不变,但是换汇过程变得繁琐了,监管也变得更加严格了。

(8)外汇支付标准扩展阅读:

外汇额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可控制性。

外汇额度只是一种记在中国银行帐上的额度,它的调剂、转移只是中国银行帐面数字的增减,同时还要受到中国银行、外汇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它的来源、运动、去向、用途等全部掌握在政府部门手里,受到严格的控制。

2、不可自由流通性。

这和可控制性是相一致的。外汇额度不是货币,也不是票据,所有人不可能拿它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和自由买卖。

3、价值性。

外汇额度是有价值的,它的价值在调剂转移时实现。比如说现在实行的一个美元额度调出时,调入方须向调出方支付1元人民币,就是外汇额度价值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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