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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地产放不放贷款

发布时间:2020-12-30 06:03:23

A. 江苏省苏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 江苏省苏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中国注册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性土地、房地产咨询与评估的中介机构。 公司始建于1993年,隶属于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江苏省地价所,业务遍及江苏各地。目前公司拥有国有资源部首批认证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的资质和二级房地产评估资质,可以从事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土地资产和房地产评估。自成立以来,公司先后承担了国家大型评估项目如沪宁高速公路、中国电信、移动通讯、中石化等国家控股公司土地资产授权经营的评估;承担了江苏省内的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土地资产评估及土地资产处置策划;承担了全省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项目数百宗,土地抵押评估项目、其他评估项目数千宗;房地产评估项目数百宗;房屋拆迁评估项目近百个。 自1999年脱钩改制之后,公司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依托市场寻求发展,坚持"客户至上,信誉第一"服务宗旨,遵循独立、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雄厚的技术力量,健全的信息系统,规范的操作程序,积极拓展评估业务,努力为用户提供一流的服务。
法定代表人:张其宝
成立时间:1999-03-29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00000004507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08号金轮大厦27层ABC1C2座

B.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没厅苏价服(2003)23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2003]233号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房产局,泰州、宿迁市建设局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权证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8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销售单位,按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60元收取。
(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
(五)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计收。租赁代理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费: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房地产拆迁评估收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也可在保持总收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采用以评估面积计费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未列入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与中介服务企业在委托合同中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应当遵循公开、诚实守信、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依据本办法规定向委托方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企业接受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服务内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企业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的,接受委托事先不告知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各级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严重违反价格政策法规,进行价格欺诈,缺乏行业信誉的中介企业,要取消其经营资质,实行淘汰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省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表
档次房地产价格(价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 25以下5.5-6
2 25(含25万元,下同)以上至504.5-5
3 50以上至100 3.5-4
4 101以上至1000 2-2.5
5 1001以上至20001.2-1.5
6 2001以上至50000.6-0.8
7 5001以上至80000.3-0.4
8 8001以上至10000 0.15-0.2
9 10000以上 0.08-0.1
每宗最低收费标准为250-450元

C. 北京房地产有苏氏公司吗

亲爱的楼主想查有没有这家公司呢?你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上去查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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