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收费权质押贷款是什么有哪些贷款条件
以下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一些相关知识,大家快来看看吧。
一、定义
企业以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权利为质押标的,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对收费账户实行全封闭管理,从宜春农商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业务。
二、贷款对象
持有政府发改委、物价等职能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经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可向宜春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收费权质押贷款。
三、贷款条件
(一)必须是该收费权的合法持有人;
(二)企业的收费权具有较强的盈利性,原则上企业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产品或经营市场;
(三)收费权的价值经宜春农商银行认可的、专门的收费权评估机构确认;
(四)收费权法律手续齐全,无任何权利瑕疵;
(五)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七)能严格履行宜春农商银行收费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并按约定回流资金。
(八)宜春农商银行的其他要求。
四、贷款要素
(一)贷款用途。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实现收费权的后续建设项目贷款和承兑业务。
(二)贷款额度及担保方式。
依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及担保条件的担保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实现收费权的实物资产设备+收费权质押一并抵押,收费权质押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收费权评估价值的30%。
(三)贷款期限。收费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一年,中长期收费权质押贷款不超过五年,且不能超过收费权的有效期限。
(四)贷款利率。按宜春农商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五、贷款资料
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贷款的决议、财务报表、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资料、贷款担保资料、拟质押收费权主管部门或相关权益人同意质押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文件等。
六、贷款流程
借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签订合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贰』 水电站和企业签订了直供电合同,水电站是否可以用收费权质押向银行贷款
可以。
权利质押一般包括自来水收费权,其它的如电力收费权、高速收费权都能质押。
『叁』 收费权质押能获得银行授信么需要担保公司担保么
问题提得比较笼统。
收费权的含义很广,有的收费权可以直接在银行取得贷款,但首先需要满足银行的授信条件,担保公司只是为了满足银行授信条件的一个补充手段而已。
『肆』 高速公路项目两家银行联合贷款收费权如何质押
根据规定不能单独设岗质押,也不能分段质押,只可以按顺序质押或者按出资比例质押。
『伍』 1、轮渡(渡口)的收费权能否质押贷款2、请问全国目前有什么省有类似的渡口收费权质押贷款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回公路隧道或答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我们再看《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四项和《担保法解释》第97条结合来看,渡口收费权是可以依法质押的。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楼主你应当和贷款人签定书面的单独的质压合同,或者将质押条款写入借贷合同中也有效。但要注意一定要把上述内容约定清楚,避免有所争议
『陆』 哪些银行有污水处理收费权质押贷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一款贷款产品叫“环保贷”,就是做污水处理收费权质押贷款的,详细情况你可以咨询当地的邮储银行。
『柒』 哪些银行开展电费收费权质押贷款
可以咨询当地银行,不过据我所知在河北有一笔这种业务作为创新,但是后续没版开展起来,原因是收权费权归国家电网,这是一种应收账款融资(或者是未来应收账款),国电是不会提供回购担保的,银行不好控制风险,如果是企业需要融资,那这种融资方式不如直接流贷或者供应链融资。
『捌』 政府非税收入是否属于收费权 能否质押贷款
不可以抵押贷款的!
『玖』 什么是公路收费权质押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公路、桥梁等公用设施收费权利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资金融通的信贷形式。以收费权作质押,为有关方面提供一个新的融资选择。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是一种以权利质押的担保形式,它有利于解决公路建设资金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 条第(4) 项规定处理。”
此处的收益权就是指收费权。其特点:公路收费权质权既非股份质权以及知识产权质权,亦非证券债权质权,而应属于普通债权质权。
这是因为:(一) 公路收费本质上是一合同行为。根据我国《公路法》第59 条规定,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可以分为两类:1.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2.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收费公路收费权或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这两类通常称为经营性公路,即收费公路。建设收费公路的投资者之所以享有公路收费权,是源于他们的投资;政府之所以批准建设收费公路的投资者收费,也是基于他们的投资。公路收费权实质上就是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权。但是,公路收费权的实现要依赖于公路收费这一行为。
因此,公路收费行为的性质将决定公路收费权的性质。而公路收费是一典型的合同行为,其中,合同的债权人是投资收费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其享有的主要权利是收取使用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合同的债务人是在特定期间使用收费公路的车辆所有人,其主要义务是支付车辆通行费。所以,以普通债权性质的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在类别上应属于普通债权质。
(二) 我国担保法将普通债权的质押概括性地归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中,但是对普通债权的质押范围并未作明确规定。基于普通债权存在的普遍性,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司法解释对此应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对普通债权质押持谨慎态度。司法实践中通过法院判例处理的普通债权设定质权的情况,是原则上以不动产的收益权出质的,可以认定有效。例如,公路收费权出质①。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亦将公路收费权质押认定为普通债权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