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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机构与商户的资金清算方式

发布时间:2020-12-24 11:33:42

⑴ 银行卡刷卡消费,各机构间跨机构资金清算如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回2017年第11号)规定:“答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⑵ 银行卡刷卡消费,各机构间资金清算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版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权定:“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⑶ 第三方支付机构跟银行,银联,商户是怎样清算的

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网联平台)进行清算。

根据央行支付结算司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银支付[2017]209号)》。

人民银行指导支付清算协会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清算平台”(简称“网联平台”),主要处理支付机构发起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

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接入网联平台和业务迁移相关准备工作。

(3)发卡机构与商户的资金清算方式扩展阅读:

网联即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主要是为线上支付提供统一、公共的支付清算服务。网联作为线上支付结算业务的专属平台,目的就是剥离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清算功能,将线上支付清算拉回监管视野。

网联平台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行业“安全、公平和效率”的监管原则,必将深远影响支付行业的格局。当然,它也最大程度体现出监管层面对新事物、新业态“包容审慎”的态度。随着第三方支付被纳入统一监管,我国支付行业也将迎来新的春天。

⑷ 预付卡发卡机构的赢利模式有哪些

(1)利息:发卡公司动辄可获得几千万、上亿元的现金,这些资金在事专实上成为了属发卡公司的“零息贷款”,而银行账户上的沉淀资金,即使是作为活期存款计算利息,每年也为发卡公司带来上百万的盈利;
(2)余额:目前多数预付卡都设有消费日期限制。如果消费者没有留意日期,又没有到发卡公司进行付费续期,那么从发卡公司与商户之间的资金清算机制来看,这部分资金将在事实上进入了发卡公司的盈利范围。或是消费者为图省事,而放弃的卡押金、卡的剩余金额,都将沉淀成为发卡公司的利润;
(3)发卡公司还可从特约商户取得几个百分点的返佣,餐饮、美容等服务类企业的最高返佣比例甚至可达20%。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预付卡又叫储值卡、消费卡、福礼卡、智能卡、积分卡等,顾名思义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预付卡分为记名卡和非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非记名卡不可挂失。

⑸ 第三方pos收单机构的资金是如何清算的

目前的收单模式主要分直联和间联。

⑹ 发卡机构与支付机构关系

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不同,形成了两种有关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关系的观点。

1.发卡机构为委托人,特约商户为受托人

此观点认为特约商户负有为发卡机构处理一定事务的义务,即在与持卡人的交易中接受持卡人刷卡消费。特约商户应收的消费款项作为其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嗣后有权要求发卡机构偿还。此观点的不当之处在于:第一,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我国著名法学家史尚宽认为委托是以为他人的事务处理为目的的契约。所以委托契约是为他人利益的契约。特约商户是为自身利益处理事务,并非为发卡机构的利益。第二,《合同法》第405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虽然报酬的支付并非是委托合同的绝对事项,但在实务中,作为受托人的特约商户不仅不能向发卡机构收取报酬,还要向其支付手续费,这与委托合同的宗旨不相符。

2.特约商户为委托人,发卡机构为受托人

此种观点认为信用卡交易是由特约商户将其对持卡人因刷卡消费所生的价金债权委托给发卡机构代为收取。此观点可充分说明特约商户需向发卡机构支付一定手续费的原因,此时,手续费可视为委托报酬,同时也可说明委托人(特约商户)本身仍有权向持卡人请求偿付消费款项。此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实务中,发卡机构作为受托人并非仅为特约商户的利益,更多是从自身利益考虑,期望从信用卡交易中获得收益,所以将其关系定位为委托关系,似有武断之嫌。第二,持卡人消费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话,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拒绝向商家付款。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如果第三方(持卡人)拒绝对发卡机构付款,那么发卡机构作为受托人是不能对持卡人强行要求付款的,因为持卡人没有对发卡机构付款的义务。但事实上,各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或领用合约中无不规定持卡人不能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第三,如果认为发卡机构是特约商户的受托人,则发卡机构应将持卡人因迟延付款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并交给特约商户,但特约商户的债权早于发卡机构给付时就获得满足,且在实务中,上述费用均由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另行收取,并未转交给特约商户。对此,委托契约说无法予以解释。

二、债权让与说

该学说认为信用卡交易是由特约商户将其对持卡人刷卡消费形成的债权让与发卡机构,签购单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则成为发卡机构接受债权让与的价金,而发卡机构向持卡人请求还款则是行使其受让的债权。此说的不足之处在于:按照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当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后,特约商户如未告知持卡人将会把债权转让给发卡机构,持卡人是否可以因此拒绝支付给发卡机构相关签账款项呢?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于受通知时所得对抗让与人之事由,均可对抗受让人。但事实上,持卡人却无此权利。同时,信用卡被人冒用现象在实务中屡见不鲜,在此种情况下,特约商户对真正的持卡人不存在债权,又何来债权让与之说呢?

三、债务承担说

该学说认为,在信用卡交易中发卡机构介入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承担持卡人对特约商户所负债务。在特约商户向发卡机构主张债权并由发卡机构清偿债务后,构成法定的债权移转。发卡机构在清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权利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此学说并未言及其究竟属于何种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

特约商户同意发卡机构为其处理因持卡人刷卡消费所生账务事项,即同意发卡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与其成立债务承担契约,由发卡机构承担持卡人的债务,此时,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债务将归于消灭。如此,就会产生问题,特约商户选择向发卡机构请款的同时,是否自愿放弃了对持卡人的请求权?在实务中,特约商户对持卡人因持卡消费所产生的债权始终存在,与通常的契约不同之处在于此时特约商户负有先向发卡机构请求付款的义务,而不得直接对持卡人请求偿还。只有在发卡机构不能或不愿支付消费款项时,特约商户才可向持卡人请求价款支付。

2.并存的债务承担

依并存之义,可认为发卡机构加入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与持卡人并存为债务人,一起对特约商户负清偿责任,因此,持卡人与发卡机构成为连带债务人。此时,特约商户可同时或先后对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请求偿付部分或全部价款。但在实务中,特约商户需对发卡机构请求,不得直接对持卡人请求,如此显然与连带债务的本质不符。

四、票据转让说

票据转让说又称票据贴现说,认为信用卡交易是由特约商户将以持卡人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转让给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向持卡人请求付款则是行使其受让的票据权利,但与一般债权让与不同,作为票据债务人的持卡人不得以对抗特约商户的抗辩事由对抗发卡机构。这个学说的不当之处在于,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票据上的行为,而且我国也不允许自然人发行票据。

五、独立担保说

该学说认为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属于独立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基础关系的担保付款关系。发卡机构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信用卡单据后愿意立即付款给特约商户,属于独立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原因关系的担保付款义务。这种担保付款义务与被担保的债务——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债务不具有从属性。只要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依照规定使用与受理信用卡,发卡机构就应该付款,而不问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消费关系是否有瑕疵。独立担保制度作为信用担保的形式源于商业实践,是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需求下产生的。从运行过程的角度,可将独立担保定义为:担保人应申请人(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委托,为保证申请人对基础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对受益人(基础合同的债权人)作出的,只凭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书面索赔申请或仅凭符合规定要求的单据就可以向其支付约定金额款项的书面承诺。签购单不仅仅是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发出的指示,也是特约商户要求发卡机构承担付款责任的单据。发卡机构在此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应受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基础合同效力的左右。该学说较好地解决了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发卡机构必须向特约商户承担支付刷卡金额的义务,不能以信用卡持卡人缺乏资金、无清偿能力、对付款有异议等理由,摆脱自己的义务。

然而,该学说面临一个疑问:如果把特约商户和发卡机构之间的关系界定为独立担保关系,此担保的主合同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基础合同。根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因此,如果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合同无效,发卡机构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中不存在过错,可以此拒绝对特约商户付款。但在实务中,只要持卡人刷卡消费,发卡机构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即使主合同无效,发卡机构在已经付款给特约商户的情况下不能向特约商户请求返还,只能向持卡人请求偿还此款,持卡人也不能拒绝。所以独立担保说似乎在我国现行法律理论和实践中难以获得支持。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对此制度的规定不明确,但还留有一定的余地。《担保法》在第5条第1款中虽然有“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规定,但也有“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非无效。事实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独立担保制度来源于国际商务实践,在我国和国际上是普遍存在的惯例。鉴于这样的现实,我国应及早在立法上使该制度确定化。

关于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的关系,观点甚多。笔者认为独立担保说不仅符合我国的实务运作,而且对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颇为有利。在此学说中,发卡机构可避免介入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特约商户则可获得确保付款的承诺,也避免了与银行之间的纷争。

⑺ 必学银行卡清算机构,银行,支付机构到底有什么区别

1、银行卡清算机构。银行卡人人都有,银行卡清算机构估计大家是头一次听说。根据《决定》的定义,银行卡清算业务是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用一句话解释:在银行卡跨行交易时,负责多个银行或特许从事金融业务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之间计算往来资金,并协助完成资金划拨。从对象来看,清算机构业务往来对象银行或是特许经营机构;从业务特点看,清算机构需要两个必备动作,计算资金和协助资金转移。因此,可以看出清算机构是一个完成多个发卡机构与多个收单机构之间资金计算与划转的业务主体(即“多对多”),与银行、支付机构“一对多”的结算业务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业务中需要应对更大的金融风险。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银行卡申请的窗口,其主要是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所以我们的银行卡都是从银行办理得到的。由于银行卡具有随身携带的便利性特点,银行可以将很多业务叠加在银行卡上,如著名的“一卡通”,它将持卡人主要使用的银行业务叠加在一起,非常方便。由于持卡人需要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需要利用持卡人存入的资金开展信贷等经营活动,同时肩负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因此,国家对银行的要求注册资本较高,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这里需要强调一下,银行是揽储机构,揽储机构是需要高门槛的,毕竟大家的钱大部分都在银行的银行卡里面。

一句话概括,银行是发行银行卡机构,但可以发行不同品牌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银行卡。

3、支付机构。支付机构是经过监管机关特许从事拓展受理银行卡商户的机构。当然,银行天然的也具备这个功能。所以市场中的POS机基本就这两类机构。根据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仅为银行的1/10,究其原因主要是业务风险性质决定的。支付机构主要负责银行卡网络商户拓展和完成商户资金结算两大类业务。从资金风险看,支付机构主要是完成商户应收款项资金入账业务,不涉及吸收存款开展经营业务,主要是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一句话概括:支付机构主要职能是按时、准确给商户准确入账。因此,支付机构只要不提供持卡人可充值的虚拟账户,对持卡人资金安全影响较小。

⑻ 第三方pos收单机构的资金是如何清算的

第三方非金抄融机构,只能是收单机构。
每笔刷卡交易手续费按照7/2/1分成,分别给发卡行、收单机构、银联,不同行业根据MCC指定相关费率,餐饮娱乐类是1.25%,一般类是0.78%,民生类是0.38%,这是银联和发改委制定的。
收单机构是POS机的开发者。可以是银行(工行,招行等),也可以是机构(杉德,汇付天下等)。商户的账户开立在哪个银行并没有关系,因为都是使用统一的银联清算。收单机构的赚的其实是技术服务费和通道费。

⑼ 特约商户资金清算,是什么意思

特约商户是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发行的信用卡作为一种支付手版段在流通中被接受并权愿意为其提供服务的各种单位。

这些受理信用卡并向信用卡提供服务的商店、饭店、旅馆、娱乐场所等等单位统称为特约商户。发行信用卡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的特约商户和为特约商户提供一系列服务的总和称为特约商户市场。

(9)发卡机构与商户的资金清算方式扩展阅读

特约商户的存在是信用卡发挥作用的条件之一,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可得到下列的好处:

1、受理信用卡可提高商户的知名度,扩大商户的影响;

2、受理信用卡可以方便广大顾客购物和消费;

3、受理信用卡可以简化业务手续;

4、受理信用卡有利于特约商户自身的发展,促进销售商品和劳务等;

5、受理信用卡可以减少资金风险。

⑽ 银行卡清算机构,银行,支付机构到底有什么区别

银行卡清算机构。银行卡人人都有,银行卡清算机构估计大家是头一次内听说。根据《决定》容的定义,银行卡清算业务是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支付机构是经过监管机关特许从事拓展受理银行卡商户的机构。当然,银行天然的也具备这个功能。所以市场中的POS机基本就这两类机构。根据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仅为银行的1/10,究其原因主要是业务风险性质决定的。支付机构主要负责银行卡网络商户拓展和完成商户资金结算两大类业务。从资金风险看,支付机构主要是完成商户应收款项资金入账业务,不涉及吸收存款开展经营业务,主要是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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