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不是只有“资金流断裂”呀
"资不抵债"是企业破产的表面上的因素,实际上也是一种结果.深层次的原因很多,且不同类型的企业其原因又有多种:
1.资金流断裂是一个方面,如房产企业,遇到贷款紧缩时,房子不能结顶成为烂尾楼;
2.效益差.生产成本大于销售成本.
3.投资(机)失败.当时的巴林银行就是由于投资(机)失败,一次性亏损严重
……
㈡ 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已停止经营一段时间,是否要做破产审计如果不做破产审计有什么后果
不做破产清算,最后可能会追究你个人所有的财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原本你是有限责任也就是投入注册资金1000万为限承担公司所有的债务。
㈢ 负资产的公司为啥不破产
公司破产的根本原因是资不抵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是资金链断裂。
只要资金链不断,公司负资产再多,也不会被迫破产。
㈣ 公司一直在亏损,资金链断裂老公还要坚持该怎么办
你要做他的思想工作。既然自己累已经锻炼。在那以前。资不抵债了。那彻底破产的不版是你家当都没了,连房子权都要做抵押了。给你老公说清楚,想过好好过日子就要认识这个问题。毕竟你们已经成了家。还小孩子。东方不亮西方亮,这个生意做不成,做别的生意这样亏下去也不是个办法。毕竟还要养家糊口还有小孩子。好好跟你老公谈一台,相信他已经上的头脑。会考虑清楚这个问题的。
㈤ 资不抵债的含义
指个人或企业的全部债务超过其资产总值以致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财务状况其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其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的偿还能力。计算债务的数额,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它与不能清偿是有区别的,不能清偿是一个法律概念,其着眼点是债务能否在需要清偿的时点及时支付,构成了企业破产的原因,而资不抵债仅是指债务超过资产的状态,在我国,并不必然造成企业破产的原因。
资不抵债的破产界限剖析
1、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将资不抵债作为法人公司的破产界限,其深层次理由其实存在于资合公司的本质。 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相对,是对人合公司的超越和发展,公司的信用不再依赖于股东的个人信用,而是依赖于由股东认缴的归公司法人独立拥有的资本。为了确保公司独立法人的财产基石,围绕着公司的资本形成了大陆法系公司法中经典的资本原则,即资本的真实交纳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其中,资本维持原则的内涵被不断丰富和发展,现在在它的起始国德国已发展成为了多层次的资本维持原则,其最高界限延伸至通过自有资本维持原则而实现的对整个公司资产的保护。不过,其最低界限仍然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维持原则,即公司至少应当拥有相当于注册资本数额的资产。当公司净资产为零时,即意味着股东的原始出资(即注册资本)被全部亏尽,公司作为一个资合公司的财产基石已不复存在,此时股东要么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方式来拯救公司,要么只能面对客观现实——即破产。否则,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则意味着公司的全部风险将由公司债权人承担,这对公司债权人而言显然是不公正的。
在历史和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继受了法定资本制,在新《公司法》中又潜移默化地坚持和发展了该制度。 正是由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根是法定资本制,所以由法定资本制延伸出来的资不抵债才始终萦绕在我国公司立法者和学者的思维中,其构成法定资本制下的公司的一个破产界限是一个逻辑的必然,是一个科学的结论,是难以回避的。
2、在大陆法系法定资本制下,资不抵债构成一个破产界限,那么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英美法系中,资不抵债是否就没有意义了呢?其实不然。 在英美法系中资不抵债仍然是一个基本概念,是公司进入清算、整顿、或破产的一个分水岭。英国著名的法官Street在判例中明确说到,从现实意义上讲,在公司资不抵债之时,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债权人的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财产。 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214节规定,当公司接近资不抵债时董事负有使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法定义务;若董事违背这种义务仍然经营公司并使公司最终资不抵债,则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法院可以责令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
为什么在授权资本制的英美法系中在公司破产界限问题上同样强调资不抵债这一标准?其实正如我国已有学者所指出的,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差异远远没有国内学者所想象的那么大,资本制度、资本监管和资本的维持在英美法系同样是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 究其实质,可一言蔽之,在两大法系中的资合公司中,公司的资本都由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构成,而获得借贷资本的前提是公司至少拥有可以抵偿借贷债务的相应资本和资产。
3、国内部分学者反对资不抵债作为破产界限的理由之一是,这种标准只看公司一时单纯的报表中的帐面数据,而不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的潜力。 其实,在采纳这种标准的国家在运用这种标准时并非如上述学者所说的那么简单。以德国为例,该国立法者、法官和学者们曾对资不抵债的界定做过深入的讨论和分析。按照现在大家一致的观点,资不抵债应当通过一个不同于一般资产负债表的特殊报表来确定,即资不抵债报表(债务超过报表)。在设立该报表时,在对公司的资产作价值评估时,须对公司的继续可经营性进行预测和考虑。当对公司的继续可经营性的预测呈乐观状态,则公司资产的价值按照继续经营价值来衡量;如果公司的继续可经营性的预测呈悲观状态,则公司资产的价值只能按照清算价值(该价值一般低于资产的帐面价值)来衡量了。不过,当公司的继续可经营性的预测呈乐观状态时,如果按照继续经营价值所设立的资产负债报表显示公司的资产仍不能覆盖公司的全部债务,则公司仍达到了破产界限。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股东而言,如果他们真心想将公司继续经营下去的话,则他们应当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向公司注入新的资本,或者寻找新的股东请求其加入公司、并以此为公司带来新的资本。如不成,则只好面对公司破产了。从权衡公司债权人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经济风险的角度出发,这对于陷入此状态的股东而言并不苛刻和有失正义。从上面的分析可看出,德国法中作为破产界限标准的资不抵债并不只单纯考虑简单的会计帐面价值,还是对公司的继续可经营性等诸多因素予以了考虑。从这个角度而言,将资不抵债作为一个破产界限标准,绝不失科学性。
4、国内部分学者反对将资不抵债作为破产界限的另一主要理由是,我国国有企业自有运营资金一直较少,尤其是过去“拨改贷”体制下设立的企业主要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采用该标准会导致许多国企破产。 保护国企是应当和必要的,不过保护方式应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性,否则最终只会带来国有资产的更大损失。从1993年《公司法》颁布之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指引下,我国政府开始对国有企业的运行推行现代公司制度,努力按照国际规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便增强国企的生存力和竞争力。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公司股东应当每年从公司盈利中提取必要的盈余公积、公益金等留存给公司自身,以便实现公司资本的积累。对于自有资金很少的国企,作为股东代表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应当通过这种留存利润的方式,或者直接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对于长期资不抵债、主要靠银行贷款维持生存的国企,政府应当通过兼并、重组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等方式及早解决问题。在解救无望的情况下,及早实行破产应当是一种最理性的选择。否则,一味拖延下去只能带来更多国有资产的损失。所以,不论对待国企或民企,都应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全局出发,按市场经济规律科学和理性地面对问题和处理问题,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我国企业的强盛和国民经济的繁荣。
5、我国新《破产法》第2条中,未将资不抵债单独作为一种破产界限,而是规定应当同时满足另一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按照这种标准,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只要公司能够通过贷款等各种方式清偿到期的公司债务,则公司即可不必进行破产。这在实践中很可能导致许多公司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清偿到期债务,借以规避破产。一般而言,作为公司外部人的第三人很难知道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这样,将很容易出现资不抵债企业的亏损黑洞越来越大,而公司外部人全然不知。最终,当某一天资金链条断裂、亏损爆漏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大的破坏力。几年前发生在我国证券行业的德隆系案便是一个鲜活的例证。
㈥ 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持续经营,欠有个人债务,可以变卖设备还所欠债务吗
公司欠款,应当以公司自身财产进行偿还,如果设备在公司名下且未作任何抵押,就可以变卖偿还欠款。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时,可能会产生破产清算,清算后的资产优先偿还债务,如有剩余,股东再进行分配。
㈦ 2017年资金链断裂企业,企业资金链断裂会有怎样的后果
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载体,以获取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但往往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企业就会陷入一种怪圈:就是效率下降,资金周转减速,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如某个企业的资金紧张,无法维持公司的健康运转了经营不善,连续亏损就会使公司资金紧张·经营不善,同时也让银行、股东们对公司失去信心,公司将难以得到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了资金紧张程度。再或者把自己很多资产都拿去上新项目,而新项目却没有像预期的那样高收益,而银行还款时间又到了,而这个时候又借不到钱了,就叫资金链断了,银行就会拍卖抵押资产,公司也面临倒闭。所形成的即为资金链断裂。
对政府来说,主要是为企业减轻税费等负担,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对企业来说,主要是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率、推进产品转型升级等途径寻找出路。
㈧ 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我想问问债务必须由法人个人承担吗
“法人”不是人,法人的债务法人必须承担,但法人破产只能以法人资产抵债,资不抵债的经过破产程序任不能实现的债权则会变成“死债权”(或无效债权)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有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义务,而非承担法人债务的责任。
如果法人代表具有转移、隐藏、非法处置法人资产行为、或不依法申请破产程序造成债权人权益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㈨ 公司资金链断裂,欠员工几百万,现在公司领导说要债转股给我们,或者直接离职,现在公司经营状况也不好
公司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建议员工联合起来,一起反映到就业局解决,要求公司按期支付剩下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