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如何处理
问:答:出让方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问:对于受让方当时承诺在出让土地上建宾馆,但后来却改建为商厦的,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吗?答:这要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土地用途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仅规定为“商业用地”,则宾馆与商厦都属于商业范围,因此不能解除合同。 问:一家公司在与我们订立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时,他们并没有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该转让合同有效吗?答:如果订立合同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在你们起诉前,这家公司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已经同意转让的,该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起诉时未达到以上条件,则合同无效。问:如果该家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是在订立转让合同的数个月以后,该转让合同的生效起始时间应如何认定?答:应认定为订立转让合同时起生效。 问:有一家公司,他们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但他们却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数家公司。经审查,这些转让合同都是有效的,且这数家公司都要求履行合同,如果提起诉讼,法院会如何解决?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有以下一些处理原则:(1) 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将给予支持;(2) 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将给予支持;(3) 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将予以支持;(4) 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划拨土地可以用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吗?答:不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必须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问:但如果已经将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怎么办?答:一旦因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将认定合同无效。但如果在起诉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已批准了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法院也会认定该合同有效。对于政府同意该划拨土地进入市场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 问: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任何一方都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有效?答:该合同无效。但如果在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或者合作各方已成立了房地产项目公司,法院会认定合同有效。问:什么是房地产项目公司?答:房地产项目公司是以明确、具体的工程项目为开发对象,由合作各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共同成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项目公司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在一种重要形式,它相比一方出地,一方出钱的合作开发在形式上更具有紧密性。 问:有一家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他们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作投资,与他人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中约定,他们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答:只能说部分有效。其中的主要问题是那家企业并不担风险。而共担风险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本质特征之一,于是所谓的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仅是一种形式,其真实内容却相当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为了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因此,法院将认定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问:但如果双方同时又共同设立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也登记到了这个新成立的企业中,是否可以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答:即便具有上述情况,仍然要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为双方已就一方不担风险订立了有关合同,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将否定双方共同成立的企业对双方各自的意义。问:问题是,如果双方成立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土地使用权也登记转入了该企业,而法院仍然要认定其真实内容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那么,如果双方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负了债,且债权人又诉讼到了法院,是否登记在该企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算出该企业的资产,从而使债权人对土地使用权这一企业财产无法进行执行?答:并非如此。就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言,仅是针对合作双方的内部关系,而在对外部的关系上,仍然要认定该土地使用权属于双方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仍然要对外承担相应的债务。这就是土地使用权投资的两面性。因为对外部人而言,他们并不知道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部情况,土地使用权登记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上应认作是企业发起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出资,因此应当从公司法角度保护有关债权人的利益。 问:有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其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这份合同有效吗?答:只能说部分有效。由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其提供资金只是为了换取固定数量的房屋,所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与合作开发房地产所要求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这些要件相违背,因此,法院会认定该合同实际上是房屋买卖合同。问:如果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将会出现什么结果?答:对于合作双方的关系,实际上要以房屋买卖双方的关系来对待,一方是卖房人,一方是买房人,卖房人与买房人都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履行相应的义务,还有关于房屋买卖的纳税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会随之出现,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 问:如果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对这样的合同应怎么看?答:此约定同样与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的共担风险要件相违背,因此,它将被认定为借款合同。而从借款角度上看,会产生借款的本金与利息问题。问:问题是,有关金融法规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如果认定为借款合同,此合同不就无效了吗?答:对于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别约定而最终导致认定为借款合同的,该借款合同是否一律认定无效?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它实际上已交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掌握。
B. 改变贷款用途算不算骗贷
改变贷款用途,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贷款诈骗。
贷款诈骗罪的意思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向银行进行贷款。而如果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思,也就是说贷款后是愿意归还的也进行了归还,而只是贷款用途与实际不符合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分众传媒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展阅读:
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C. 改变资金用途 必须经什么作出决议
1、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证券法》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2、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D. 对于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需要改变用途,应该履行何种程序
公司公开发行来股票所源募集的资金,应该有专门的用途,该用途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是募股资金使用的法定依据,发行人不得随意改变,如果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针对公司债券,也有相类似的规定,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用于的是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在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时,要考虑该用途,如果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可能使公司的偿还债务能力受到影响。
E. 如何界定扩大支出范围和挪用
在具体的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经常发现基层单位人员经费超支占用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这就存在着一个如何界定的问题。我们知道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通常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是基本支出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属于“行政运行”、“事业运行”同一个预算科目,在日常公用支出中列支人员支出属于扩大日常公用支出的开支对象,两个同属于一个预算科目,不属于在不同预算科目间调剂使用资金,此类问题应按扩大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定性,定性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另,还有挪用项目支出用于人员支出,人员支出属于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分属不同的预算类别,而不是不同的预算科目,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定性为挪用专项资金弥补人员经费不足。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本质是是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用途,这是确定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基本标准。定性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挪用处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规定
F. 对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应给予哪些处罚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专,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属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G. 判断正确并说明原因: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可以的抄,《证券法》第十五条袭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H. 违反哪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拨款、投资或社会捐赠,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版,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权的;
(二)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I.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什么作出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抄国证券法改袭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9)分众传媒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展阅读
财政专家所讲,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事实上是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一种手段、一种方式,通过引入“竞争”实现择优,通过“优选法”实现更高的绩效。
“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一对多”的竞争选拔分配方式,倒逼申请资金的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在筹划事务时,务必先把前期工作做扎实。
形成细化的具体目标及完备的实施方案,以此为依据去申请资金,一环扣一环,通过竞争将资金导向更高绩效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次序安排,让“钱袋子”中的资金得到更优的利用。
一直以来,财政支出上存在财力切割固化的问题,现在通过绩效预算、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来破解,强调用钱单位使用资金的行为、利益与管理,达到“用好钱、办好事”的双重效果。
J. 债券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但无法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怎么办
债券发行人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可以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