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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付款

发布时间:2020-12-21 00:05:07

❶ 国有公司的工程能否不经审计就付款。

审计法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❷ 收购国有企业如何选择付款方式

收购国有企业是需要付出对价的市场行为,收购人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付款方式的选择取决于收购人的支付价款的能力和对收购企业设计的运作模式。不同的付款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筹资风险和履约风险。。何勇高级律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就国有有企业购买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付款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是对收购国有企业的鼓励,有的是对收购筹资的限制,还有的是规定违约付款的法律责任。 支付收购价款的筹资渠道有限制《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的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拟出售企业收购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国有企业收购人应当具备付款的资信能力,当然这不是要求收购人必须以自有资金购买国有企业,根据市场规则,购买人可以通过市场方式筹集购买资金,但不得采取以收购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筹集购买该国有企业的购买资金。对收购国有企业资金筹款渠道的限制,提醒购买者收购国有企业时应当谨慎安排财务计划,避免筹资风险。 收购人可分期付款收购国有企业 根据《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一般情况,国有企业的购买人应当一次性支付价款,当购买人一次付款确实有困难的,出售方可以同意购买人分期支付收购价款。对分期支付价款的,规定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价款的30%,一年内应支付价款的70%,两年内必须全部付清收购价款。但是分期付款的,应当在收购合同中约定除首期款外,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人向出售方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分期付款是对收购国有企业的一种鼓励措施,但收购人采用分期付款时一定要有履约的坚定性,如果购买人在尚未全额支收购付价款之前,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则已经支付的收购价款出售方将不予退还。行政规章的这一违约责任的规定,在收购合同中必须约定。如果在收购预案中,设计单方终止合同的则不适用分期付款。 对分期付款的收购人有权利限制为了避免收购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对分期付款的购买人作出了若干权利限制。第一,在收购人尚未全额支付收购价款前,出售方应派人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第二,购买人不得擅自处置所购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确因生产经营所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必须经得出售方同意;第三,购买人不得将企业有偿转让给其他所有制企业法人、合伙制企业或自然人;第四,购买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方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产权变动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策划对收购企业进行资本运作,显然不适合分期付款。相关热词:收购国有企业付款方

❸ 国有企业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是如何划定的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意识相对薄弱内控意识是内控环境中的关键内容,良好的内控意识是确保内控制度得以健全和有效实施的基础性保证。有的单位缺乏内部控制理念,内控意识淡薄,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基本了解。认为内控制度是财务部门的事,有财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把关。单位的会计人员扮演“付款员”的角色,尚未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有的单位只注重制度的制定,忽略了其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导致内控制度的制定走过场,内部控制仅仅为“印在纸上,挂在墙上”应付财政检查及审计部门审计的装饰品,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全面,没有覆盖到单位经济业务发生的各个岗位及业务环节,个别单位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职务由一个人担任,有的单位即使岗位分开设置,但在实际工作上并没有严格执行,导致少数单位出纳挪用贪污公款长期未被发现。单位固定资产长期处于无专人管理状态,管账不管物、管物不管账的现象严重,损坏和丢失现象时有发生。
(三)监督约束弱化目前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无内审机构或形同虚设,对会计工作和经济活动不能起到监督作用,内部控制失效。同时财政管理部门重资金分配,轻资金使用的监督,忽视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增强内部控制意识要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在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单位目标管理的重要性,真正树立起对财务会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意识,重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加强对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的控制,细化责任,做到制度管人,责任到人,形成一个在内部控制方式、技术、手段等方面相对完整、有章可循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首先进行分工控制,对单位内各部门定岗定职,明确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的有效分离,互相牵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其次实行业务流程控制,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及报销程序。对每一笔经济业务所产生的票据,必须进行严格的把关,规范单位财务审批程序和制度。三要加强资金和财产安全控制,定期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出现不一致时应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完善管理制度。
(三)强化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一审、二帮、三促”的作用。由于内审部门对本单位财务内部控制情况比较了解,应建立定期的内控制度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内控制度的缺陷和薄弱环节,针对这些问题对症下药,制定改进措施,帮助有关控制部门逐步加强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使内部会计控制起到应有的作用。

❹ 分别说明财政资金的三种支付方式的流程与支付范围

分别说明财政资金的三种支付方式的流程与支付范围。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流程和支付范围:
1、流程:(1)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2)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和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然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4)一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5)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分资金性质填制划款申请凭证并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
(6)人民银行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数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2.支付范围:
(1)工资支出:指纳入工资发放范围的所有工资性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
①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物品、服务支出(按市财政局最新公布的规定执行)。
②虽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超过1千元或批量总额超过1万元的支出。
(3)会议费支出:指单位在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地点召开会议发生的支出。
(4)国内及境外学习、考察支出:指经批准的人员到国内及境外学习考察、培训支出。
(5)拨款支出(含转移支付支出):指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拨出款项和转移支付支出。
(6)财政部门确定的应该直接支付的其他项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流程和范围:
1.流程:
(1)申请和下达用款额度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编报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财政部门批准后,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总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前者用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据以办理汇总清算业务;后者通知代理银行总行逐级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总行要在1个工作日内将额度通知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分支机构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即可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2)预算单位办理支付业务
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额度,自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2006年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的载体,是新版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的内容,主要是包括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和支出类型信息的8位连续代码。2007年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内容将有所调整。
(3)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指令后,审核支付指令的金额是否在财政部下达的相应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范围内,以及支付指令信息是否齐全完整。审核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支付或转账、信汇、电汇等资金支付和汇划业务。
(4)预算单位账务处理
预算单位账务处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后,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二是通知代理银行付款后,根据代理银行加盖转讫章的〈进账单〉(第三联)及其他凭证,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代理银行清算资金
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在营业日终了前的规定时间内,填写〈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清算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里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账户。对于预算单位退回的资金,代理银行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退款凭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规定办理向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工作。
(6)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清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后,审核凭证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准确、规范,以及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和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审核无误后,通知营业管理部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2.支付范围:
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提现、转账、汇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资金退回、科目更正;也可以向本单位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等。
(三)财政实拨资金的流程和支付范围:
由财政机关签发拨款凭证,通过金库办理库款支拨手续,将预算资金直接转入用款的主管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经费存款”户,然后,由主管部门开出银行结算凭证,通过开户行,从其经营存款中,将预算资金转拨到所属用款单位的“经费存款”户。一般每月一次或分次拨付,这种方式又叫实拨资金。它的优点是它不增加银行的工作量,财政上管理也比较灵活.特别是对一些财政库存少和所属单位比较近的地区较适用。

❺ 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比例是多少

工程价款是指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而取得的价款。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程序,相应法律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主要还是靠合同约束,并受《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及地方政府的规定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工程款支付比例,财政部规定是: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❻ 国有资金工程,政府将工程款打给业主合法吗

既然是政府工程那业主不应该也是政府吗,不应该是政府招标的吗,怎么会有工程款打给业主这一说法

❼ 国有资金,国有企业的资金算不算国有资金求相关政府指导文件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我要法律依据!

依据 没有!

❽ 国有资金是什么意思啊

同学你好抄,很高兴为您解答!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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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什么是国有资金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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