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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价格

发布时间:2020-12-17 03:09:34

『壹』 猪饲料添加剂都有哪些

维生素添加剂、氨基酸添加剂、微量元素添加剂、防霉添加剂、抗生素添加剂、酸化剂添加剂等为常见的猪饲料添加剂,在猪饲料中添加微量元素添加剂,可以增强猪的抗病能力、提高饲料利用率,生猪日增重可提高10%以上。添加剂存放时勿暴晒、受潮,应该放在干燥、阴凉、避光、通风的地方。
问问
常见的猪饲料添加剂有哪些

(1)促生长添加剂:包括喹乙醇、猪快长、速育精、血多素、肝渣、畜禽乐、肥猪旺等。
(2)微量元素添加剂:包括铜、铁、锌、钴、锰、碘、硒、钙、磷等,具有调节机体新陈代谢,促进生长发育,增强抗病能力和提高饲料利用率等作用。添加后生猪日增重一般可提高10%~20%,降低饲料成本8%~10%。
(3)维生素添加剂:包括维生素A、维生素D2、维生素E、维生素K3、维生素B1、维生素D3、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以及多种维生素、胆碱、肉猪预混料添加剂、维他胖、泰德维他-80、法国肥、保健素、强壮素等,可根据猪的不同品种和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科学地选择使用。
(4)氨基酸添加剂:包括赖氨酸、蛋氨酸、谷氨酸等18种氨基酸,以及生宝、禽畜宝、饲料酵母、羽毛粉、蚯蚓粉、饲喂乐等。目前使用最多的有赖氨酸和蛋氨酸等添加剂,在日粮中加入0.2%的赖氨酸喂猪,日增重可以提高10%左右。
(5)抗生素添加剂:包括土霉素、金霉素、新霉素、盐霉素、四环素、杆菌素、林可霉素、康泰饲料添加剂及猪宝、保生素等。
(6)驱虫保健饲料添加剂:包括安宝球净、克球粉、喂宝-34等。
(7)防霉添加剂或饲料保存剂:由于米糠、鱼粉等精饲料含油脂率高,存放时间久易氧化变质,添加乙氧喹啉等,可防止饲料氧化,添加丙酸、丙酸钠等可防止饲料霉变。
(8)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包括大蒜、艾粉、松针粉、芒硝、党参叶、麦饭石、野山楂、橘皮粉、刺五加、苍术、益母草等。
(9)缓冲饲料添加剂:包括碳酸氢钠、碳酸钙、氧化镁、磷酸钙等。
(10)饲料调味性添加剂:包括谷氨酸钠、食用氯化钠、枸橼酸、乳糖、麦芽糖、甘草等。
(11)激素类添加剂:包括生乳灵、助长素、育肥灵等。
(12)着色吸附添加剂:主要有味黄素(如红辣椒、黄玉米面粉等)。
(13)酸化剂添加剂:包括柠檬酸、延胡索酸、乳酸、乙酸、盐酸、磷酸及复合酸化剂等,在生猪日粮中添加适量的酸化剂,可显著提高猪日增重,降低饲养成本。

『贰』 什么是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又叫补充饲料或辅加料。在肉用犬的配合饲料中,应根据不同版目的添加具有一定功能权的某些微量成分。主要用于促进肉用犬的生长发育,完善日粮的全价性,提高饲料的转化率,减少饲料贮存营养物质损失和改进产品质量等。饲料添加剂的种类很多,作用各不相同。应根据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日粮组成选用不同的饲料添加剂和使用剂量。饲料添加剂一般分为营养物质添加剂,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及氨基酸添加剂;生长促进剂,包括抗生素、酶制剂、激素等和驱虫保健添加剂,包括抗寄生虫药物等。此外,还应根据犬的体质强弱、健康水平及生产需要情况,选择适当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剂量。如饲料中的无机盐和维生素不能满足肉用犬的营养需要时,应在肉用犬的日粮中补充适量矿物质饲料和维生素添加剂。矿物质饲料来源于矿物,如食盐、铁盐、动物的骨骼和贝壳等含有较多的矿物质,可满足肉用犬的生长发育需要。

『叁』 饲料添加剂十大排名有哪些

根据品牌评价以及销量评选出了2020年饲料添加剂十大品牌排行榜,前十名分别是华罗、安迪苏、Rovimix罗维素、兴嘉生物、鸿辉远大、河南宝林、金河、华畜、溢多利VTR、恩贝 。如果您正在查找饲料添加剂什么牌子好?那么本饲料添加剂十大品牌榜单可供您作为选购参考,我们致力于用最真实的用户数据推荐口碑最好的饲料添加剂品牌,让您选得放心。下面我为大家专门介绍一下河南旗下的肥88,河南宝林一直是河南乃至全国的饲料添加剂排头兵!

国内做这一类的比较多,建议选择一些可靠的,资质齐全的!现在我厂里用的是河南宝林生物科技旗下的肥88,里面的东西含的是多种名贵中药。用的效果比较明显。

肥88主要成分:

丁酸梭菌 地衣芽孢杆菌 维生素E 维生素A 维生素B6 山楂粉 陈皮 麦芽 神曲 酿酒酵母

肥88功能主治:

1 维护肠道健康,分解饲料中的蛋白质,促进肠道营养吸收

2 ,降低料肉比例,提高养殖效益

3 补充多种维生素,减少维生素缺乏症的发生

4 减少猪舍粪臭和氨气味,改善饲养环境

5 本品绿色天然,安全高效

肥88使用效果:

7天采食量明显增加

10天粪便细腻变少 变黑 臭味减轻

15-30天 背宽 臀圆 四肢粗壮 皮毛红亮 体型修长

出来时:提高出栏体重 可提前15-20天,提高肉品品质,降低养殖成本

肥88用法用量:

饲喂本品前7天,每10公斤拌料1000斤,以后每10公斤拌料2000斤添加到出栏

注:本产品适用于25公斤以上的猪使用

肥88包装规格:

10kg/袋*10袋/套

『肆』 猪饲料添加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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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88主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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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粪便细腻变少 变黑 臭味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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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时:提高出栏体重 可提前15-20天,提高肉品品质,降低养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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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喂本品前7天,每10公斤拌料1000斤,以后每10公斤拌料2000斤添加到出栏

注:本产品适用于25公斤以上的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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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g/袋*10袋/

『伍』 饲料多少钱一袋

看什么饲料了,我们这里贵的15元一斤呢

『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27号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国家对获得审定或者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审定或者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审定或者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登记的,审定或者登记机关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审定或者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二、第三章标题修改为“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

“禁止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九、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修改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将第二十五条中的“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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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定与进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后,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

第八条 国家对获得审定或者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审定或者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审定或者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登记的,审定或者登记机关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审定或者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第十三条 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第十六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十九条 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

禁止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第二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用、停用或者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加入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但是,不得重复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根据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三十一条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二)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第三十四条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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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我国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有那些种类

_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农业部于1999年7月26日公布了我国《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05号)。该目录共收录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12大类173种。如下:_ __(1)饲料级氨基酸7种:包括L-赖氨酸盐酸盐;DL-羟基蛋氨酸;DL-羟基蛋氨酸钙;N-羟甲基蛋氨酸;L-色氨酸;L-苏氨酸。_ __(2)饲料级维生素26种:包括β-胡萝卜素;维生素A;维生素A乙酸酯;维生素A棕榈酸酯;维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E乙酸酯;维生素K3(亚硫酸氢钠甲萘醌);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维生素B1(盐酸硫胺);维生素B1(硝酸硫胺);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烟酸;烟酰胺;D-泛酸钙;DL-泛酸钙;叶酸;维生素B12(氰钴胺);维生素C(L-抗坏血酸);L-抗坏血酸钙;L-抗坏血酸-2-磷酸酯;D-生物素;氯化胆碱;L-肉碱盐酸盐;肌醇。_ __(3)饲料级矿物质、微量元素43种:包括硫酸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碳酸钙;氯化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磷酸三钙;乳酸钙;七水硫酸镁;一水硫酸镁;氧化镁;氯化镁;七水硫酸亚铁;一水硫酸亚铁;三水乳酸亚铁;六水柠檬酸亚铁;富马酸亚铁;甘氨酸铁;蛋氨酸铁;五水硫酸铜;一水硫酸铜;蛋氨酸铜;七水硫酸锌;一水硫酸锌;无水硫酸锌;氨化锌;蛋氨酸锌;一水硫酸锰;氯化锰;碘化钾;碘酸钾;碘酸钙;六水氯化钴;一水氯化钴;亚硒酸钠;酵母铜;酵母铁;酵母锰;酵母硒。 (4)饲料级酶制剂12种:包括蛋白酶(黑曲霉,枯草芽孢杆菌);淀粉酶(地衣芽孢杆菌,黑曲霉);支链淀粉酶(嗜酸乳杆菌);果胶酶(黑曲霉);脂肪酶;纤维素酶(reesei木霉);麦芽糖酶(枯草芽孢杆菌);木聚糖酶(insolens腐质霉);β-聚葡糖酶(枯草芽孢杆菌,黑曲霉);甘露聚糖酶(缓慢芽孢杆菌);植酸酶(黑曲霉,米曲霉);葡萄糖氧化酶(青霉)。_ (5)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12种;包括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粪链球菌;屎链球菌;乳酸片球菌;枯草芽孢杆菌;纳豆芽孢杆菌;嗜酸乳杆菌;乳链球菌;啤酒酵母菌;产朊假丝酵母;沼泽红假单胞菌。_ (6)饲料级非蛋白氮9种:包括尿素;硫酸铵;液氨;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缩二脲;异丁叉二脲;磷酸脲;羟甲基脲。_ (7)抗氧化剂4种:包括乙氧基喹啉;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丁基羟基茴香醚(BHA);没食子酸丙酯。_ (8)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25种:包括甲酸;甲酸钙;甲酸铵;乙酸;双乙酸钠;丙酸;丙酸钙;丙酸钠;丙酸铵;丁酸;乳酸;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山梨酸钠;山梨酸钾;富马酸;柠檬酸;酒石酸;苹果酸;磷酸;氢氧化钠;碳酸氢钠;氯化钾;氢氧化铵。_ (9)着色剂6种:包括β-阿朴-8'胡萝卜素醛;辣椒红;β-阿朴-8'胡萝卜素酸乙酯;虾青素;β,β-胡萝卜素-4,4-二酮(斑蝥黄);叶黄素(万寿菊花提取物)。_ (10)调味剂、香料6种(类):包括糖精钠;谷氨酸钠;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血根碱;食品用香料均可作饲料添加剂。_ (11)粘结剂、抗结块剂和稳定剂13种(类):包括α-淀粉;海藻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丙二醇;二氧化硅;硅酸钙;三氧化二铝;蔗糖脂肪酸酯;山梨醇酐脂肪酸酯;甘油脂肪酸酯;硬脂酸钙;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聚丙烯酸树脂Ⅱ。_ (12)其它类10种:包括糖萜素;甘露低聚糖;肠膜蛋白素;果寡糖;乙酰氧肟酸;天然类固醇萨洒皂角苷(YUCCA);大蒜素;甜菜碱;聚乙烯聚吡咯烷酮(PVPP);葡萄糖山梨醇。

『捌』 兽药与饲料添加剂有何不同

1.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回的物答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2.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药物饲料添加剂属于兽药范畴,所以药物饲料添加剂只能在兽药厂生产,单纯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厂家不能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

以上。

『玖』 饲料添加剂配方 猪饲料添加剂哪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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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养猪宝饲料添加剂怎么样

你说的这来个养猪宝通用自名叫什么?你是饲料厂还是养殖厂?如果是养殖厂建议你买高档成品饲料,价格高点,但是配方稳定质量有保证,不需要回来额外在添加别的东西(保健这样的如电解多维等,在于个人作为调节品用)。如果你是饲料厂需要知道你买添加剂的通用名才能回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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