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企业海外融资上市,所筹资金如何调回国内使用,不是有外汇管制吗
中国企业在海外融资上市,这个也要看当地的一些政策支持。还要看当地版政府对权你融资的资金是否宽松,你可以来看看我们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的一些条件,对你们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后续的各方面服务都会很到位。
去年6月,马来西亚政府修改了关于境外企业在马来西亚上市的相关法律,允许外资企业持有100%股权,允许自由的利润与红利输回国内,并享受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这使境外企业到马来西亚交易所上市的渠道变得更加通畅。
㈡ 企业想在海外上市怎么操作
一、确定上市方案
首次公开招股是中国公司进行改革和实施广泛重组、从而提高在行业内的竞争力的良机。同时,上市还有其他一些的益处,包括提供收购所需货币,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亦可藉以建立员工激励机制。而在纽约证交所上市更可带来如下独特的益处:
更高的披露要求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须遵照更严格的法律、信息披露和其他司法要求。取得在美上市资格将有助于中国公司改善公司治理,表明其致力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决心。
二、上市成功的要素
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要取得持续的成功,有赖于很多关键因素,包括:
1.树立国际资本市场认可的公司形象,选择合适的财务、法律和会计顾问;
2.遵循发行过程,尤其是上市促销程序;
3.强劲的后市支持。
三、树立国际资本市场认可的公司形象
欲赢得国际投资者的青睐,计划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需要具备一些特质,包括在行业内具优势地位、清晰的业务策略、品牌知名度、稳健的资产负债表、合理的增长和盈利前景和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尤为重要的是企业治理能力。这些都是一家公司在考虑上市前应具备的关键性条件。
选择合适的顾问公司内部挑选合适人选,建立一个全力投入的团队,是上市过程的重要基石。这个团队应包括熟悉公司运营、财务、法律和其他一般事宜的成员。高级管理层应该准备好为上市工作倾注相当的时间,尤其是在尽职调查和促销阶段。被聘为帐簿管理人和联席全球协调人的投资银行将在协调和领导各个顾问工作的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投资银行负责领导整个交易和承销过程。公司应考虑投资银行过去在类似的国际和美国上市交易方面的经验、对行业的理解、股票销售能力,如需要的的话,还应考虑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能力。
四、选择合适的顾问
公司选择的法律顾问必须拥有履行美国法律的资格,有协助接受美国证监会审核和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经验,并且能够提供全套的相关法律意见。另一方面,对公司行业的了解也很重要,因为律师事务所需要负责起草招股书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同样地,公司和承销团聘请的当地律师应有能力执行在中国国内的监管程序。承销团会负责选聘为他们服务的当地和国际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美国会计准则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对中国的会计准则有全面的了解,以便将若干数据调节以符合美国会计准则的报表要求。
五、重组
重组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家上市公司,从投资者角度看,资产应具有相当的市场地位、合理的法律、运营和资本结构、以及与母公司明确清晰的关系。重组所需时间将因上市公司情况有别而有所不同。国有企业重组的关键事项包括:
1.行业重组:如果一个行业的监管机制,定价政策,以及竞争关系还没有确立,那么,政府和监管部门就需要在银行家、律师和其它顾问的协助下修改或建立新的政策和结构资产。
2.构成和资本结构:为了使价值最大化,并激发投资者的兴趣,并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该反映公司的长期战略,并且强调其在经济上独立运作也是可行的。一旦做出了决定,这些被选入的资产就需要清晰的剥离。如果要上市的公司是一家子公司,则需要准备母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全套的关联交易指引文件,并获得批准。这种情况在中国是很普遍的。在公司选择资产、设计合适的资本结构、考虑上市公司目前和未来的资本需求、债务水平以及投资者的主要偏好方面,由投资银行提供的专业意见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3.组织和管理结构:一个清晰、有效并具有高度灵活性的组织和管理结构是十分重要的。有效的结构使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管理层能够向着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并肩工作。帮助提高效率的系统有管理信息系统和企业资源规划系统。
此外,重要的公司职能如采购、市场销售、研发、现金流管理、商业规划、资本开支计划等应该在公司层面加以整合,从而使整合效果最优化及保证资本的合理运用。最后,还应利用会计、信息和汇报体系,及时提供按照美国会计准则要求而编制的财务报告。
六、尽职调查和估值
在起草招股说明书之前,所有顾问都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以便于了解与公司相关的事实情况。投资银行将帮助公司用便于投资者理解的方式准确明了地说明这些事实情况。尽职调查是一个全面的调查过程,它保护发行公司的市场声誉和未来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有效地加强和简化文件起草过程,帮助管理层为路演作准备;保护发行公司及承销商免受法律和名誉上的风险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以及对国际资本市场的理解,作为账簿管理人的投资银行将与公司一起制定既符合公司情况,又吸引投资者的估值主题。估值的过程需要考虑很多变数,包括市场环境、可比公司的估值、发行公司相对于可比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前景等。
㈢ 境外上市和境内上市有哪些区别,是否存在优劣
企业在国内上市最直接的优势是:本土企业大环境熟悉、资本运作方式熟悉、市场关注度和了解程度比较高、而且相比较外国的exchange市场,较少担心汇率变动、国家间政治关系等潜在风险,在估值方面也可以较少受国际市场和竞争对手的影响和打压。
企业在国内上市也有自己不成熟的问题:首先IPO操作上法规特别是执法能力并不健全。证监会和审计部门对IPO过程的审核常常会漏掉或者选择性放过造假者、不具备资格者。例如当年的万福深科和后来的绿地造假的案件。这些问题会让投资者对国内的IPO市场信心不足,这也间接造成前一年国内IPO直接冻结的情况。当一个服务系统自己都无法提供可靠的制度和执行力时,必然无法吸引更多更广阔的市场。其次,国内企业的投资者大多把IPO作为一种圈钱的方式,而不是一种和企业共同进一步发展的方式。这就造成了国内上市的一些企业并不是优质企业或者没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当二级市场投资者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现股票市场并不能带来收益的潜力时,预期就会降低,而市场活力就会下降,对后来的IPO企业就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再其次,,国内的IPO制度特别是创业板的准入条件还有待于进一步向中小型创新企业敞开。这需要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板块的接纳能力。这样才能更加鼓励这些中小企业在二级市场中加入更多的活力。
企业在海外上市的优势:国外,特别是美国的股票市场操作相对来说规范,市场化程度高,制度和监管执行力都水准很高,只要符合上市的条件,不用太担心制度角度对企业的约束。而国外IPO的代理人,即那些Ibanking从操作和业务理解上来说也强于国内的同行,无论是路演、定价、IPO策略还是post-IPO的服务都会比较的完善。 此外,很多外向型企业或者寻求全球发展的企业也会考虑到国外IPO。因为这是一个很好让国外资本了解国内企业的一个方式。例如现在Nasdaq板块上很多中国公司慢慢让国际的资本了解到中国企业,阿里在国外上市路演也造成了轰动。从吸引资本角度来说,好的企业在国外上市有能力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从市场的角度,海外上市为企业打开了一扇通过全球市场的门。
企业在海外上市也有其缺点:首先,海外IPO的代价比较高。无论从代理人选择,还是从IPO整个过程的考虑,上市开销都会比国内上市要高。其次,如果只是以圈钱为目的的上市,并不一定能得到比较好的IPO过程。所以在海外上市需要考虑的是企业本身在资本市场是否有吸引力。海外的投资者会相对理性的来看待上市企业。再次,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一般来说估值偏低。这是由于海外潜在竞争对手的打压,也是因为海外资本对中国企业了解度不够的原因造成的。所以,一些企业投资者并不一定愿意在海外上市,或会降低他们自己的收益。第四,海外上市或许降低国内的投资者的关注度。从二级市场的操作来看,因为时差、语言和外汇的管控,国内的很多投资者不一定会特别关注海外的公司,这样也会对企业的股值造成些许影响。
㈣ 国内矿产资产国外上市有哪些审批手续
矿业公司都争相到加拿大上市融资,目前全世界55% 矿业上市公司是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oronto Stock Exchange)上市, 共 家矿业公司.
加拿大是全世界最好也是最重要的为资源性公司筹集资金的融资中心。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是矿业行业的领导者。在此上市的矿业企业数量比世界任何其它交易所都要多。因此,TSX是唯一能够向矿业企业提供机会,使其拥有全球最大的矿业同业会员资格的交易所,并能为其带来诸多利益,包括溢价发行、交易知名度、分析员报道、专业指数、资金流动性以及专门为某些行业制定要求等方面的好处。
一、无盈利的矿业公司可以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
矿业公司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与制造业、科技类公司的要求完全不一样: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及创业板对于矿业能源类企业的要求十分特殊,在盈利状况或营业纪录方面基本没有硬性的规定,除了必要的营运资金要求外,其上市融资关键性指标为,勘探或开发权、资源储量。
1.矿业公司上市基本条件
●公司发现、购买或圈定有远景的矿化区,占有矿权地,获得一个矿产项目;
●利用取得的项目进行第一次融资或其它方式取得资金(working capital);
●用已有的资金开展野外勘探,找矿,或施工一些钻孔;
●通过野外工作、测试及研究,发现有意义的矿化体。将成果向公众发布,进行第二次融资;
●然后完成可行性研究(储量计算)报告(National Instrument 43 – 101 条款要求. NI 43-101接受 JORC、SAMREC和国际资源和储量标准);
●利用银行贷款,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矿山和选厂建设;
●公司提供合法、存续有效的矿业权证:探矿权证照、采矿权证照、地质报告、储量备案证明、采掘图纸、环保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并已足额缴纳以上权证的税费和资源税.
2.矿业公司上市基本要求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
管理层和董事会
1.与业务相关的经验和专业技术
2.足够的相关上市公司经验
3.两名独立董事
公开发行股票
200名公众股东
50万股公众持有股票
至少50万加元股票由公众股东持有
至少20%的公众持股量
300名公众股东
100万股公众持有股
至少400万加元的股票由公众股东持有
(无最低股价要求)
保荐人
1.一般都要求,作为充分尽职的证据
2.经认可的经纪人/交易商出具的推荐信,对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的能力做出评价
财务要求
1.要求依据业务的发展成熟度而有显著不同
2.一些类别对收益和现金流量表有要求,但没有收益的公司可以通过满足其他财务要求而上市
生产型矿业公司
经独立专业人士计算,己证实及可能的储量至少满足3年采矿期,且有令交易所满意的证据,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历史生产和财务文件以证明未来可能的盈利性;或者正在生产,或者就上述(i)的合格项目或矿做出了生产决定;有充足的资金能把矿带入商业生产,足够的运营资本文持所有预算中的资本支出,开展业务以及适合的资本结构。必须提交一份管理层准备的18个月资源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按每季度),由首席财政官签名,包括所有计划和需求的支出;净有形资产$4,000,000。
矿产勘探开发公司
由独立专业人士出具的报告证实的一项"高级勘探项目"。交易所会大致认为项目足够高级,如果矿化的连续性好,在三维证实,并具有可开采品位;由独立专业人士推荐的,令交易所满意的至少$750,000的勘探和/或开发的工作计划,此工作将足以使勘探项目达到高级化。有充足的资金来完成勘探和/或开发项目的计划,能满足至少18个月的综合行政支出、预期的项目支付和固定资产投入。必须提交一份管理层准备的运营资金至少$2,000,000和适当的资本结构;净有形资产$3,000,000。项目(财产)拥有权益:公司在合格项目中必须持有或有权拥有并维持至少50%的股权。如公司持有低于50%但高于30%的股权,作为一个例外,基于项目规模、高级性和战略联盟也可被考虑。公司如果不是100%拥有项目股权,公司承担的项目支出就根据它的权益比例来定。工业矿产:目前从生产中还不能取得收入的工业矿产公司(拥有工业矿产项目,但其矿产还不具有市场性)将被要求提交商业合同并满足有关条件。
上市资格的例外要求
有形净资产$7,500,000;
在上市申请前一财政年度里从经营活动中取得税前盈利;
在上市申请前一财政年度里,税前现金流$700,000且在上市申请前二财政年度里,平均税前现金流$500,000;
由独立专业人士计算的,证实或可能储量足够3年采矿期;
充足的运营资本以支持业务和适当的资本结构。
公众持股分布
至少1,000,000股(市值至少$4,000,000)自由交易般,且至少被300个公众持有,每人持有100股(一手)或以上。在某些情况下,公众持股分布不是由首次公开发行达到的,例如,通过反向收购,股份交换,或其它发行方式,交易所需要证据以证明公司的股票会形成一个令人满意的交易市场。
管理层
在考虑一个申请公司的挂牌申请时,其管理层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交易所会在公司业务的基础上考虑管理层的背景及专业程度。管理层(包括公司董事会)必须有充足的与公司业务和矿业相关的经验和专业技术以及作为一个公众公司的经验。公司将被要求至少有两名加拿大董事,除非公司是完全符合外国公司上市条件的外国公司。
保荐人身份或联盟
申请挂牌上市的公司,要有交易所"参与机构"的保荐。保荐人或与一成熟大企业的联盟体在决定公司是否适合上市时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当公司只是勉强符合最低上市要求的时候,保荐人或联盟体的性质也会予以考虑。除了对申请公司保荐人保荐的正常要求之外,矿业类公司保荐人还应在以下方面对申请公司做评价并发表意见:
一份公司管理层准备的18个月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按季度),确保公司所有计划和预见的勘探开发计划、综合及行政支出、项目支付和其它固定资产支出;
保荐人对申请者的项目进行实地考查;
关于公司主要矿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期限,相关条例和书面协议,政治风险、法律体系、采矿能力、维持采矿权的条件、法律障碍及其它与保持矿产项目安全性的有关障碍
与采矿业务相关的公司管理层的经验和技术专业特长。
其它因素交易所会在自己的权限内,考虑它认为与评估上市申请相关的优点和其他因素,无论上市申请是否达到最低要求来拒绝或批准一个上市申请。
二、矿业公司在多伦多交易所的上市模式
1、首次公开发行(IPO):作为传统上市方式,IPO在创业板市场并不占主导地位。
2、上市与公开招股同时进行;在创业板(TSXV)上市的同时,通过发行招股书的形式公开发行证券是境外公司惯常采用的上市途径。这也是达成足够证券发行量以满足上市标准和筹集额外资本的必要方式。
3、反收购(买壳上市):在反收购(RTO)中,创业板(TSXV)上市的公司成为境外公司寻求上市的渠道。在这一过程中,已上市公司可获得境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作为交换条件,境外公司也获取足够多的上市公司股份,境外公司的股东最终获得在创业板(TSXV)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4、资本库公司(CPC):资本基金公司方案是创业板(TSXV)为从事勘探、矿业或石油及天然气业务的境外公司(或资产)独家提供的上市途径。该方式的首要步骤是新设立一家拥有丰富管理经验及除现金资源外,无其他资产的资本基金公司,通过首次公开招股(IPO)的形式在创业板(TSXV)上市。首次公开招股后,资本库公司必须搜寻拟收购公司(或资产)目标,然后实行并购。资本库公司通过首次公开招股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搜寻项目和有关调查。
三、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批流程
(1) 正式申请
上市申请书中列出了所需要的支持文件。在一家公司计划通过招股说明书来申请股票上市时,这家公司可以在申报上市申请书之前,要求交易所有条件地同意股票在向公众发行之前挂牌。35份初步招股说明书和个人信息表,按交易所要求申报。
(2) 上市申请程序
收到上市申请书后,交易所将通知知情者以确认是否所有需要完成评定的文件都已经递交,并且按交易所指定的格式提交。申请者将有75天的时间来递交任何缺失文件。75天期限内不递交将会导致其申请的退回,再申请时还需交纳申请费。交易所将尽最大的努力评定申请书,并在所有文件收到的60天内给予决定。交易所也将尽最大的努力调节申请者的时间安排,使之完成招股说明书和股票的发行。在评估的任何时候,交易所都有可能要求额外信息或文件,这有可能延长评估时间。
完成评估后,交易所将决定:
①给予有条件的批准
上市申请有条件的批准基于在90天期限内达到指定的条件。
②延期
上市申请由于对特定事宜的解决而被延期。如果在90天内特定事宜的解决达不到交易所的要求,申请将被拒绝。
③拒绝
上市申请被拒绝,在6个月内交易所不再考虑申请。
(3) 上市协议
每家上市公司都要签署上市协议,要求其遵守交易所的规则和政策。
(4) 批准股票上市和挂牌
当交易所通过了对申请文件的审核,申请书就被提交到由证券行业人员组成的交易所上市公司委员会。在交易所上市是—项荣誉而不是特权。举例来说,上市公司委员会可能认为一家公司不应享受上市的荣誉,尽管它己达到了规定的最低上市要求。如果上市公司委员会同意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所就会选一个指定的券商来担任股票的作市者。这个被指定的作市者有责任协助维持一个有序的证券交易市场。选任一个指定的作市者通常要用2—3星期时间。一旦上市申请通过,之后短期内股票就可以开始交易,但一般规定,不能超过上市申请批准后的90天。如果上市股票发行给公众,在公司要求下,股票也可以在发行结束之前先行挂牌交易。
(5) 上市声明
交易所根据上市申请书和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编辑整理出一上市声明。它不是招股说明书。上市声明的发布是为参与机构,与证券业有关联的政府机构,新闻媒体,财务协会,以及其他公众投资者提供信息。有兴趣的入可以定阅,其副本由交易所保存,为公众查阅。交易所负责上市声明的印刷,但印刷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6) 文件的公开性
上市申请书最终审核通过后,所有支持文件应当向公众公开,如果交易所认为必要,此类文件可以公开发行。只要交易所认为文件披露了隐秘的财务信息,个人信息和其它信息,而且文件并不适合给公众检查应避免公开,交易所就可以一直持有这类文件而不向公众公开。所有上市公司都由安大略证券会命名为“申报发行者”,必须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四、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对中国公司的优势
•筹集资金, 强劲的交易流动性
•两家市场将新兴公司扶植成全球领先企业
•浓郁的股权文化- 49%的加拿大持股额
•总体专业服务费及法规规则费比美国和英国低
•加拿大法规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是:
• 以用户为主
• 基于原则,而非规则
•分析员报道以及在较早阶段就有加入指数的可能
•“跨司法区域披露系统” (MJDS)允许用加拿大文件进入美国资本市场
㈤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有什么作用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便利市场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突出简政放权、简化管理,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业务操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境外上市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二是整合外汇账户,境内公司、境内股东根据需要分别开立相应账户,集中办理相关资金汇兑及划转。三是允许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等汇出资金后剩余款项汇回、自由结汇及划转。四是取消纸质报表,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6.7366, -0.0008, -0.01%)账户,以下简称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外专户”)。境外专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九、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在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含变更)后取得的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回购相关信息未登记的,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及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办理相关资金汇划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一、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
十二、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调回的剩余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开户银行应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或待支付账户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办理有关账户资金划转及支付手续。
十三、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股东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及增持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四、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五、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六、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八、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二)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㈥ 在国外上市的企业融资资金汇入国内能给结汇吗结汇有什么条件吗
境外上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境内公司到境外(如香港)上市,资金调回境内;一种是境内公司先在境外成立一个子公司,由子公司在境外上市。前一种是通过到外汇局开立股票账户将资金调回境内,结汇也需要外汇局审批;后一种是通过外汇局开立资本金账户或外债账户(根据调回形式)调回资金,结汇一般在有资格的银行办理。不管哪种结汇,都要求结汇后资金有真实、合法用途,资料可参考资本金结汇,如下(最主要的就是用途证明,如合同发票):
【资本金结汇,要按以下规定办理:】
资本金结汇是必须专款专用,具体见汇综发[2008]142号《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如结汇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6.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3、5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资本金结汇原则:一是资金已验资,二是实用实结,不允许提前结汇。
5万美元以下的备用金(如发工资、办公费用等)结汇可以将结汇后的人民币存到企业自己人民币账户上。
超过5万美元的需要提供用途证明(如买地、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的合同以及发票)才能结汇,而且结汇后的人民币要支付到交易对方账户,即使先存到企业自己人民币账户,也必须在2日内付出去。
而且,这个钱的用途要符合你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你公司属于制造业,你结汇的钱不能用于炒股、开发房地产。
㈦ 求问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募集资金后,可否将募集到的资金存放境外
境外上市抄外资股公司应袭在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将扣除相关费用所余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经外汇局批准,可开立境外专用账户,期限为开立之日起2年。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可用于支付相关费用、购买开户银行发行或销售的保本型结构性产品、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㈧ 公司国外上市,融资资金多久可以汇到国内帐号
正常的手续一般是1年,因为这属于对外,需要各种手续,当然也有其他办法可以快一点
㈨ 中国公司在中国和在国外上市需要什么条件与资本
内地上市的条件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版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权社会公开发行;
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四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是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才能批准其上市进行交易。
㈩ 中国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净资产相关规定百度知道
什么是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 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
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红筹股已经成为内地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但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特点
公司股票的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实践中将境外上市股票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股及上市,是一种跨国经济活动,必然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管辖。因此,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要遵守发行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外,还要遵循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①境外上市的形式。境外上市外资股应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②境外上市办法。境外上市外资股应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幕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简称内资股或A股),应采取记名股票形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并自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一般情况下,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因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证监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公司计划发行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行新股。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12个月。经证监会批准,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可以与包销商约定,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
③公司章程。到境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到境外上市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需要的其他内容。
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的条件
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的规定,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
(3)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申请企业应有连续3年的盈利业绩、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上、税后净利润规模达到6000万元以上、企业发行股票后国有股比例应超过51%;
(4)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
(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折合约5000万美元)以上;
(6)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创汇水平一般要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以上;
(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