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垒大户贷款
垒大户是指通过伪造多个自然人贷款的形式,被特定人归集资金挪至其他领域使用的贷款。说白了就是自己无法从银行贷出很大额度的贷款,让别人帮忙贷,实际用款人是一个人,积累出一个大户。
② 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律确实没有赔偿之说。违法发放贷款,是领导指定的,这必须能够举证。其次,即使是领导指定的,并不能完全免责,法律规定,明显违法的命令不能执行。如果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的构成,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标准,则必须受到行政处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是指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违反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依据主要是《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这二部法律中有关对贷款发放的规定是作为认定放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主要依据。
在《贷款通则》中对于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的认可的偿还计划。对贷款程序的要求:信贷人员要对贷款进行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贷后检查上,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其次,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具体讲,滥用职权发放贷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发放贷款一般是过失,但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是故意的,不论行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还是行为人滥用职权,发放人情贷款或者以贷谋私,都可以构成本罪。信贷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玩忽职守,该调查的不调查,该检查的不检查,而只是坐等放贷,凭主观任意发放贷款。
在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滥用手中的职权,只需要经介绍人介绍就可以把二、三万元的贷款放给一个陌生人,而没有进行任何的调查,贷款放出去以后也没有跟踪检查,导致一百多万元的贷款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形成“垒大户”贷款,使贷款风险集中,形成不良贷款。在这过程中,贷款究竟是谁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应该知道一些贷款是介绍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后果,还是把贷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认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就给公安机关调查带来一定的难度。
第三,对损失的认定。这是正确把握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应予追诉。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6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在这一点上,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构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损失的界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这就给实际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在侦查办案中,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实际损失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的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移送起诉前仍没有归还就可认定为损失,而无论用款人是否承诺归还。在此期间,如果贷款被归还,则归还的部分只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界定为损失。
刑事案例的具体认定非常复杂,网上很难完全说清楚,请个律师吧。
③ 冒名贷款的定罪量刑
冒名进行贷款的行为,在数额达到刑法规定情节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四条:
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贷款发放不要垒大户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借名冒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的人因各种原因,自己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用社取得所需贷款,从而采取假借他人的名义在信用社获取非法贷款。
(借名和冒名贷款的区别就是假借他人名义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贷款的性质更为严重)借名冒名贷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社部分客户经理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当自己需要周转资金时,往往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自批自贷贷款(主要采取骗取或伪造贷户身份证和贷款证,私刻假印章、模仿贷户签名以贷户名义在信用社获取贷款)。
2、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近亲属需要贷款而又不符合贷款条件时,客户经理将可能采取假借他人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关系人贷款。
3、当前,信用社为加强信贷管理都严格控制贷款跨区,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因为跨区贷款较为明显,客户经理为逃避跨区贷款,将会采取假借辖区内他人名义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跨区贷款。
4、虽然借款人符合条件,但是以前已经办理了贷款,按照规定不能再向其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经理如果还想办理这笔贷款业务,就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事实上的垒大户贷款(有的用企业法人或股东的名义贷款给企业使用)。
5、当前,信用社都实行了严格的贷款授权制度,客户经理只能在权限内发放贷款,当超过自己权限时,客户经理要上报有权人审批。
当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审批而客户经理想发放贷款时,客户经理将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超权限贷款,使贷款授权书成为一纸空文。
6、客户经理为逃避监督,在同一时期用两个人以上的名义冒名或借名办理多笔贷款,由一人使用。
④ 请问各位高手,影响信贷员发放贷款的限制或风险管理主要有哪些
当前,社会上一些人瞅准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不严的漏洞,绞尽脑汁,挖孔心思,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信用社的贷款,给信用社造成了较大的资金风险。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经验,那些无良贷款户的伎俩总的而言不过以下四种情形,大家可以依据不同其手段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化解。伎俩一:狡兔三窟。其主要作法是在信用社的不同分支机构,同时办理数笔贷款,并恶意隐瞒事实真相。这种手段之所以能够得逞,一方面是由于信用社自身信贷查询系统不健全,未能建立有效的客户征信体系,造成机构之间信息不通,产生管理真空,让贷户有了可趁之机。另一方面是由于少数贷户熟悉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制度,在制度允许范围内通过化整为零取得巨额贷款,形成了合规的垒大户。如某县信用联社为防止出现垒大户,限定基层社的贷款审批权为5万元,有些贷户便同时在数个网点办理贷款,取每笔贷款均不突破5万元,形成了事实上的垒大户。伎俩二:偷梁换柱。指一些贷户由于老帐未了,信用社拒绝再次向其发放贷款或实际贷款额未达到理想数字。为满足自身需求,便在信用社信贷人员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动其七大姑八大姨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所贷款项统统收归其一人支配使用。这种手法的实质的多人贷款,一人用钱,是一种变相的垒大户,风险极大。伎俩三:上屋抽梯。有些颇有心计的贷款户为骗取信用社的大额贷款,会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其骗取行为。在刚刚与信用社发生借款关系往往数额较小,且每次都能按期还贷,表现得十分守信。如此这般,一步步取得信贷人员的信任。一旦时机成熟,则趁机提出大额贷款要求,而信贷人员此时对其已放松了警惕。当大额贷款到手后,便脚底抹油-----溜之大吉。伎俩四:金蝉脱壳。采用此种手法骗贷的多为到异地投资的所谓外商。某君自称沿海某公司老板 ,到内地某山区县投资开发高效观光农业,放言将投资数百万元。当地政府求财心切,党政领导亲率各路人马上门现场办公。一时间,该君报上有名、电视有声,成了当地的知名人物。时隔不久,该君即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等问题,并搬出当地党政领导一起到信用社要求贷款,一旦贷款到手,便会一夜之间,金蝉脱壳,人间蒸发。此行径实乃借投资之名,行骗贷之实。以上诸多骗贷行为,给信用社造成了巨大的资金风险。信用社基层信贷员一定要擦亮眼睛,对偷梁换柱和上屋抽梯者要提高警惕,为其建立详细的经济档案,充分掌握其经济行动;对金蝉脱壳者的贷款要求要实施有效的抵押或质押,否则坚决不予发放;至于狡兔三窟者,必须借助建立完善的贷户个人征信体系,各分支机构之间做到互通有无,彻底防范垒大户。
⑤ 垒大户贷款和化整为零贷款的区别
网上的各种这复个贷 那个借的,大部分制是诈骗信息的,,
别的基本都是高利贷的玩意的,你上去了就算是被坑了
有什么情况也别去找高利贷啊,
网上的各种帮你办手续贷款 办卡 提额 什么的,统统的都是虚假的,诈骗的
不要想着借钱过日子,那不是生活方式的,
最大的问题是,你后面用什么还,平时连花的都没的花的,后面用什么还,还有利息呢
你要是不信可以去找他们,记得把你的经历回复在这个问题下面,
没钱的想过有钱的日子, 就是有钱了你也不知道怎么花的
用借款还借款,呵呵,都没钱还利息,还不是越借越多
另外说一句,这个贷款,是人死债不烂的, 就是人死了,也要你父母 家人给你还的
还不起进了牢,出来你还是要还的
顺便说一下,私人贷款虽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你借了人家的钱,是你自愿的,又不是人家逼你的,就算是高利贷,你还不起了人家找上你家门来,你也是要还款的,就算你报警,警察也说不了什么的,最多就是帮你们协商解决,高利贷嘛,贷款利率只要不高于同期银行最高利率3倍,警察也说不了什么的,毕竟是你自个干的缺逼事
⑥ 中国民间借贷是不是一个大问题
1.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抄放开已是大势所趋,它是克服金融抑制现象、打破正规金融垄断,提升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外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目前中国实行开放性市场经济,确立了民法自治原则,成功推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已具备了放贷人全部放开的相应条件。国家对放贷人实行放开政策,应区别民事与商事放贷人,对于民事放贷人宜采自由放贷原则,对于商事放贷人宜采审批设立制度,同时应规定放贷人必须是资金所有者,还要增加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使其规范发展。
2.中国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所持的简单压制态度使其脱离监管,在地下发展,给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后果。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理论和现实依据,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才是解决之道。中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体系庞杂、老旧过时等问题,监管体系也存在着主体缺失、过于严格等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减了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未来应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民间融资体系,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加强民间借贷政府监管,引导和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⑦ 垒大户,大额贷款的风险
所谓“垒大户”是指银行信贷资金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和某些行业过度内集中的现容象。具体工作中,对于具有行业优势的大型客户或当地经济的龙头企业,只要一家银行介入,其他银行常常竞相跟进,往往忽视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和实际资金需求,造成“垒大户”和过度授信,结果是形成客户“炒银行”的现象。
⑧ 影响信贷员发放贷款的限制或风险管理主要有哪些
当前,社会上一些人瞅准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不严的漏洞,绞尽脑汁,挖孔心思,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信用社的贷款,给信用社造成了较大的资金风险。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经验,那些无良贷款户的伎俩总的而言不过以下四种情形,大家可以依据不同其手段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化解。 伎俩一:狡兔三窟。其主要作法是在信用社的不同分支机构,同时办理数笔贷款,并恶意隐瞒事实真相。这种手段之所以能够得逞,一方面是由于信用社自身信贷查询系统不健全,未能建立有效的客户征信体系,造成机构之间信息不通,产生管理“真空”,让贷户有了可趁之机。另一方面是由于少数贷户熟悉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制度,在制度允许范围内通过化整为零取得巨额贷款,形成了“合规”的“垒大户”。如某县信用联社为防止出现“垒大户”,限定基层社的贷款审批权为5万元,有些贷户便同时在数个网点办理贷款,取每笔贷款均不突破5万元,形成了事实上的“垒大户”。 伎俩二:偷梁换柱。指一些贷户由于老帐未了,信用社拒绝再次向其发放贷款或实际贷款额未达到理想数字。为满足自身需求,便在信用社信贷人员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动其七大姑八大姨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所贷款项统统收归其一人支配使用。这种手法的实质的“多人贷款,一人用钱”,是一种变相的“垒大户”,风险极大。 伎俩三:上屋抽梯。有些颇有心计的贷款户为骗取信用社的大额贷款,会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其骗取行为。在刚刚与信用社发生借款关系往往数额较小,且每次都能按期还贷,表现得十分守信。如此这般,一步步取得信贷人员的信任。一旦时机成熟,则趁机提出大额贷款要求,而信贷人员此时对其已放松了警惕。当大额贷款到手后,便脚底抹油-----溜之大吉。 伎俩四:金蝉脱壳。采用此种手法骗贷的多为到异地投资的所谓“外商”。某君自称沿海某公司老板,到内地某山区县投资开发高效观光农业,放言将投资数百万元。当地政府求财心切,党政领导亲率各路人马上门现场办公。一时间,该君报上有名、电视有声,成了当地的知名人物。时隔不久,该君即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等问题,并搬出当地党政领导一起到信用社要求贷款,一旦贷款到手,便会一夜之间,金蝉脱壳,人间蒸发。此行径实乃借投资之名,行骗贷之实。 以上诸多骗贷行为,给信用社造成了巨大的资金风险。信用社基层信贷员一定要擦亮眼睛,对偷梁换柱和上屋抽梯者要提高警惕,为其建立详细的经济档案,充分掌握其经济行动;对金蝉脱壳者的贷款要求要实施有效的抵押或质押,否则坚决不予发放;至于狡兔三窟者,必须借助建立完善的贷户个人征信体系,各分支机构之间做到互通有无,彻底防范“垒大户”。
⑨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在当前市场经济浪潮中,资本已成为基本的生产要素,资金作为资本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已经成为公司、企业的命脉,是其赖于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金融机构是提供企业所需资金的主要渠道,企业对金融机构贷款需求量日益膨胀,所以他们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套取资金,这就导致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上失去原则,无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违法发放贷款案高发。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是指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违反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依据主要是《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这二部法律中有关对贷款发放的规定是作为认定放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主要依据。
在《贷款通则》中对于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的认可的偿还计划。对贷款程序的要求:信贷人员要对贷款进行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贷后检查上,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其次,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具体讲,滥用职权发放贷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发放贷款一般是过失,但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是故意的,不论行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还是行为人滥用职权,发放人情贷款或者以贷谋私,都可以构成本罪。信贷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玩忽职守,该调查的不调查,该检查的不检查,而只是坐等放贷,凭主观任意发放贷款。
在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滥用手中的职权,只需要经介绍人介绍就可以把二、三万元的贷款放给一个陌生人,而没有进行任何的调查,贷款放出去以后也没有跟踪检查,导致一百多万元的贷款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形成“垒大户”贷款,使贷款风险集中,形成不良贷款。在这过程中,贷款究竟是谁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应该知道一些贷款是介绍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后果,还是把贷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认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就给公安机关调查带来一定的难度。
第三,对损失的认定。这是正确把握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6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在这一点上,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构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损失的界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这就给实际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在侦查办案中,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实际损失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的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移送起诉前仍没有归还就可认定为损失,而无论用款人是否承诺归还。在此期间,如果贷款被归还,则归还的部分只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界定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