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中药饮片行业发展研究蓝皮书(2017)》发布
中药复饮片蓝皮书,是国家食品药制品监督管理总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历时半年,遍访中药行业资深专家、学者、工业企业负责人等专业人士,组织整理和总结出的中药饮片行业发展的脉络和现状。其中,草晶华破壁草本代表新型饮片,以“继承+创新”引领行业未来发展。
⑵ 2017年1月1日这前的执业药师可以邻补贴吗
2017年1月1日这来前的执业药师可以邻补自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⑶ 《中药饮片行业发展研究蓝皮书(2017)》内容是什么
中药饮片蓝皮书,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历时半年,遍访内中药行容业资深专家、学者、工业企业负责人等专业人士,组织整理和总结出的中药饮片行业发展的脉络和现状。其中,草晶华破壁草本代表新型饮片,以“继承+创新”引领行业未来发展。
⑷ 我中专非药学专业,之后在药店工作多年, 2017年取得中药大专函授证书,请问我这种符合报考条件吗
那你就是中药专业,大专学历!可以报考中药执业药师!西药执业医师有的地方可以报,大部专分属地区规定只能报考中药执业药师!个别地方规定药学专业都可以报!具体情况问一问报名地点,人事资源部网,混着多打一打电话吧
⑸ 2017年7月1日起中药饮片企业增值税税率如何调整
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以后,纳税人销售中药饮片按11%征收增值税,销售中成药按17%征收增值税。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农产品中的药用植物是指:可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是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所以中药饮片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
(5)2017年地产中药材价格扩展阅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⑹ 2017年中医药服务能力更加凸显了吗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家住上海市闵行区的刘奶奶,已经是80岁高龄,她所在的社专区卫生中心的签约家庭医属生,除了专业的诊疗,现在还能提供中医服务,通过全面融入医改大局 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摸得着。
截至2017年9月,中医类医院诊疗量为4.38亿人次,占全国医院总诊疗量的17.5%;中医类医院出院人数为2037.7万人次,占全国医院总出院人数的15.0%。老百姓在中医药健康服务上的获得感实实在在。
目前全国有67%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了中医馆,总数超过3万个。社会办中医,截至2017年9月中医类诊所已达4.58万个,未来我国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进一步增强
⑺ 2017年执业药师新政策是什么
为做好2017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以下简称《大纲》)相关规定,确定201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大纲部分内容调整事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
3.《“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
(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2.《关于修改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文件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197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
二、《大纲》调整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部分考核内容,在原《大纲》中未做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内容为:
(一)在第一大单元第三小单元中,增加第四细目“国家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及要点“《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二)在第二大单元第二小单元第三细目中,将第三要点“药品电子监管的作用和基本要求”变更为“药品追溯体系的规定”。
(三)在第四大单元第一小单元中,将第二细目“药品注册管理”变更为“药品注册管理与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增加要点“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内容”。
(四)在第六大单元第一小单元中,增加细目“中医药立法”及要点“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和发展方针”“《中医药法》对中药保护、发展和中医药传承的规定”;将第六大单元第四小单元“中成药管理”变更为“中成药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增加要点“中药制剂配制和使用要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生产要求”。
(五)在第七大单元第六小单元第一细目中,将“疫苗经营资质管理”“疫苗供应与销售范围和限制”“疫苗购销证明文件”“疫苗冷链管理要求”等四个要点,变更为“疫苗流通方式改革和采购、供应、配送要求”和“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和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两个要点。
(六)在第十大单元中,增加第五小单元“违反中医药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增加“违反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法律责任”两个细目,增加“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规定备案或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处罚”和“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法律责任”等三个要点(见附件)。
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