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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贷款政策

发布时间:2023-07-27 21:48:17

Ⅰ 国外各类贷款的性质及使用条件

国外贷款根据从事贷款的主体不同可划分为下面五种类型:国际银行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从国际银行信贷中派生出来的出口信贷和项目信贷。这五种信贷方式在信贷对象、信贷条件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下面分别对这五种信贷的性质及条件作一简介。
一、国际银行信贷
(一)所谓国际银行信贷是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贷款银行借入贷币资金,它包含三层涵义:

第一,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的;
第二,是在一国借款人与外国贷款银行之间进行的;
第三,是采取贷币资本(借贷资本)形态的一种信贷关系。
国际银行信贷中,贷款银行追求利逗搏润最大化。对于借款人来说,它的资金来源方便,贷款手续简单。
(二)种类
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不同,国际银行信贷一般可分为短期信贷、中期信贷和长期信贷。
1、短期信贷
指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银行充当中介人或贷款人角色的一种信贷方式。短期信贷可分为以下两种:
(1)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同业拆放,目的是解决流动资金的不足,在短期的信贷中占主要地位。期限在1天至6个月的居多,贷款金额较大。
(2)银行与非银行客户(公司企业、政府机构等)的信贷。
短期信贷主要凭信用,手续十分简便,信贷利率随行就市。
2、中期信贷
其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贷款金额在1亿美元左右。在贷款前,借贷双方要签订贷款协议。
3、长期信贷
其特点是金额大,期限长。贷款金额往往为几亿美元甚至几十亿美元,期限一般在5—10年甚至更长。借贷双方要签订贷款协议,对有关重要事项在协议中详加规定,同时要由借款人所在国的政府作担保。
长期信贷一般采用银团贷款(也称辛迪加贷款)方式进行。即由一家银行牵头,由多家银行参加,联合组成一个严谨的贷款银团,按照同样条件共同对一国借款人提供一笔长期巨额代款,以分担信贷风险。
(三)贷款条件
1、利息与费用
短期信贷利率具有告宽灵活性,变动频繁,波动幅度大;中长期信贷的利率是由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附加利率及其他各项费用构成。其中,libor受多种因素影响而经常波动,附加利率与各项费用则比较固定。
为了避免借贷受利率波动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中长期信贷一般不受取一次订死、全期适用的固定利率,大都采用分期按市场利率变动进行调整的浮动利率,每隔3个月或半年或1年调整一次。
2、信贷期限与偿还方式
短期信贷的期限从实际提供贷款这间起算,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中长期信贡的本金偿还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到期一次偿还、分次等额偿还和逐年分次等额偿还。对借款人来讲,这三种偿还方式以到期一次偿还最为有利。
3、贷币选择
借款人应正确选择贷款所使用的货币,争取将贷币风险降至最低限。货币习惯上可分为两大种类:硬币与软币。硬币是指币值比较稳定,汇价较坚挺的货由;软币是指币值不稳趋跌、汇价疲软的贷币。作为借款人,选择软贷币较为有利,因为软币贬值会相对减轻债务负担。相反,作为贷款银行,选择硬币有利,因为硬币升值会带来额外的收。因此,货币选择不由借或贷方单方面自行决定,而是由借贷双方议定的。在国际上,软币的借贷利率一般要高于硬币的利率。因此,借贷人在选择银行信贷使用的贷币时,不应单纯地考虑各种货币的软硬情况,而应把汇率与利率结合起来考虑,估计出两方相抵后外汇风险的净额在哪些货币上较小,哪些货币上较大,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为减少外汇风险,借贷双方之间在签订借贷协议时,如在货币选择上争持不下时,也可将一笔贷款一分为二,一半为袜指亮硬币,一半为软币,或选择复合货币(如特别提款权等)作为信贷合作的货币。

Ⅱ 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贷款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与该两机构贷款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
本规定所称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计划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贷款的转贷管理第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一)公益性项目,包括卫生、教育、水利、环保、扶贫、市政设施等,其贷款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再转贷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项目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的代表,承担贷款的再转贷管理与还贷责任,省主管部门承担省本级贷款的管理与还贷责任。
(二)基础性项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讯及农业、林业等,其贷款主要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国家开发银行,再由国家开发银行转贷给本省有关项目单位;但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基础性项目贷款(主要是农、林类项目),其转贷管理按公益性项目进行。
(三)竞争性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等,其贷款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转贷给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再由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转贷给本省有关具体项目单位。第六条 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不同的还款责任,分为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其贷款由省财政部门通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逐级转贷。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第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政府主权外债,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主权外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全省贷款项目借、用、还过程中重大问题。第八条 上级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当地人民政府的贷款项目,当地财政部门作为当地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和外债归口管理机构,应全面负责本地贷款的统一管理、项目指导、协调及监督,实施对贷款项目资金、财务、债务有关的管理工作。
由财政部门担保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掌握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状况,加强对项目及项目单位的资金监控,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偿还债务。
由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参与其贷款申请的审查及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对其实施必要的贷款债务监督与统计,但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第九条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省人民政府的每个贷款项目,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设立临时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的准备以及具体执行工作。项目办一般应设立在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办在业务上接受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通过省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多市联合项目,省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在本部门内建立或确定临时项目办,统一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协调管理以及必需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技术协调与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由转贷银行转贷的贷款项目,本省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和转贷银行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项目执行机构。第三章贷款项目规划的制订和申报第十二条 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研究制订。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制订和申报程序为:
(一)各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或部门经济发展的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计划与申请,并随同贷款申请提交项目初始文件。
(二)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各设区市和各部门的贷款申请和项目初始文件,研究制订出全省利用世行贷款及亚行贷款的三年滚动规划,经与省主管部门磋商后,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贷款规划,联合或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利用贷款申请。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制订和申报程序为:
(一)各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或部门经济发展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计划与申请,省计划部门与省财政部门共同磋商后制定年度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方案。
(二)确定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划部门完成立项审批。
(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对贷款项目及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在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能力基础上,向省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及相关文件。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贷款项目,由省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或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及相关文件。

Ⅲ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第四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第五条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

(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

(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

(四)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

(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第九条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中央项目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十条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地方政府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合项目,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协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中央项目协调机构,由其统一负责项目的指导、组织与协调工作。第十一条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贷款项目或者接受赠款的项目,地方政府应当确定地方项目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中央项目执行机构、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和地方项目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经费开支计划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第三章贷款筹借第十三条贷款的筹借工作包括贷款申请、评审与评估、对外磋商与谈判、贷款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转贷关系确定以及还款责任落实等。第十四条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地方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

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凡债务由地方承担的,还应当附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

贷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贷款项目主要内容;

(三)贷款资金及配套资金来源;

(四)转贷及债务偿还安排。第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对贷款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等决定是否将贷款申请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对已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有关项目应当组织评审,并向财政部提交评审意见书。财政部根据评审意见书决定是否安排对外磋商谈判。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省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

(二)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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