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产商资金链断裂跑路,房子烂尾了业主如何去应对呢
1、追回资金
很多烂尾楼的处置方,不管是业主也好,还是地方政府也好,总认为只要把开发商挪走的购房款通过公检法等机关追回来,问题就解决。
我在全国经手了这么多楼盘,到目前为止没有遇到过一个案子赃款得以追回。
我不是刑事律师,但是“退赃”这个事情我确实没遇到过这好事,退赃盖房子。
同时很多业主为了“追赃”,会去做刑事报案,这就触发第二个点。
2、刑民交叉
烂尾楼业主认为,如果能退赃,就解决楼盘的问题,同时,有些业主还认为,如果能把开发商老板“弄进去”,老板害怕坐牢,就会吐钱出来盖房,客观上这个事情不但做不到,而且对后面的程序有影响。
一般在我们代理客户的时候,我们采用的常规手段无外乎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破产、立案,因为法院就这么几个庭,可以说是业主的全部手段,红橙黄绿青蓝紫。
但是民事、执行、破产和刑事之间是互相冲突的,就是法律规定的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原则。
五六年前我们在大连做一个烂尾楼最先遇到这个问题,在委托律师之前业主就报案,结果等律师代理的时候,发现没有诉权,法院不给立案的理由就是业主已经报案了,要先刑后民,等公安结案才能给小业主立案。
3、自筹资金
宁可搂着合同回家睡觉,也不要自己直接花钱盖房子。并不是说小业主一块钱也不掏,省这个钱,主要在于没打官司之前,这个钱你交给谁的问题。
如果钱给法院,法院把钱用于复工,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把钱给施工方,或者通过政府给施工方,在法律上这个被续建的房子竣工之前还是开发商的资产,属于用你自己的钱,替开发商把房子“盖大了”。
要知道一个烂尾楼之所以烂尾,就是因为开发商没钱,所以一旦你帮开发商增加资产,你住进去之前其他债主就可以通过法院查封房子。
平时大家在中国社会,经常高看政府,瞧不起法院,总觉得法院是政府下面一个单位,但是在烂尾楼里面,政府说话不算话,法院判决才作数。即便法院判决是政府领导点头才下来的,他也是司法判决,r而就算省委书记批了条子,他依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到了实操层面,一个开发商的受害业主往往就在本地,包括负责项目续建的专班一般也是区政府、区房管住建的领导,但是债主可不见得必须在本地,开发商融资的渠道多种多样,债主可以遍布全国各地,我们15年在三亚的项目,河南法院就执行了这个项目1/3的土地给债主。
这个时候别说是区里镇里的领导,哪怕是海南省长的指示,也不能管到河南的一个基层法院。
所以不管你心里多么不相信法院,但是烂尾楼这事,法院就是管用,进了程序,才能说筹钱盖房,不进程序,哪怕这个钱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能保证不会“二次烂尾”,钱打了水漂。
㈡ 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项目资金断裂怎么办
一、解除合同,追索工程款
如开工时间尚短,工程债权额不大,施工单位可以考虑及早抽身,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或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开发商的财务状况采取相应的工程款追索方案。
二、要求开发商处置其名下其他资产抵偿工程款
如开发商持有其他产权清晰、容易变现的资产,可以自行变现,以其价款清偿施工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款。开发商也可以将该资产抵偿给施工单位,具体操作是:结算工程款后,共同对该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核定,确定抵偿方案,抵销债权债务。
三、继续垫资,帮开发商度过难关
如项目工程已经接近完工,有些实力雄厚的施工单位会采取继续垫资的方式,与开发商共度困局,并在商品房销售款中回收工程款。这种方案只适用一些原本信誉良好的开发商,且经评估销售前景较好的项目,施工单位要监控商品房销售的实时情况。不过,话说回来,这一方案有为他人作嫁衣之嫌,需承担一定的风险,是否采用,还要结合实际。
四、协商以该项目的房屋抵偿工程款
这个方案分两部分操作,一是对工程款达成结算协议,二是施工单位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工程款的全部或部分冲抵商品房价款。
五、起诉或申请仲裁主张优先权,请求以建设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
这种方式比较常见,也比较直接,但需注意不要超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六、施工单位以融资的方式成为项目的投资商
如属优质项目,施工单位在有融资额度的情况下,可考虑作为项目的投资商,分享项目的利益,即: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约定将融资来的款项投入项目之中,施工单位作为投资人享有项目部分权益,并对项目今后的债权回收、债务清偿制定配套措施,减少投资风险,争取利益最大化。
七、促使开发商引入新的投资者,清偿工程款
开发商在资金链断裂、无法自行融资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促使开发商引进新的投资者,注入资金,推动项目进行,清偿到期债务,使施工单位与开发商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八、要求开发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如果开发商是以专门的项目公司进行开发,或者开发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开发,但本身没有超负荷的债务,也可按股权转让方式冲抵部分或全部工程款。有时,为避免开发商高额或隐性债务所引起的股权交易风险,也可由开发商将该工程项目资产先行进行剥离,再进行股权转让。
以上并非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全部方案,在实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或采取行之有效的其他措施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