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有什么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
(一) 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直属或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科协所属科技馆的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基本要求
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㈡ 如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一)科学编制预算,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果考核
对原有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科学的分析,合理确定同类用款单位或同类项目的支出标准,认真核定预算,提高预算编制严肃性,增强预算约束的刚性。切实推行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进行项目动态监控。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完善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并对阶段性成果进行考核评价,严格绩效目标管理,没有绩效目标不予立项,充分利用绩效评价成果,建立相关预算项目执行单位责任追究制度。
(二)增强相关人员控制意识
着力增强财政专项资金的宣传力度,对相应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需要的话还可以引进一些专业人才,让财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学习,从根本上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和对国家的重要作用。同时要让相关人员掌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会有怎样的惩罚机制,在基层杜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局面。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到全盘的掌握,建立一套有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对项目相关负责人进行考核对资金的低效使用及完不成目标和发生挪用浪费等现象具有积极作用,有关部门可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法律的可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这样促使责任人切实落实好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并保证其得到有效使用。
(四)完善专项资金信息管理平台
政府要想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科技手段。可以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一套高效、功能健全的管理系统。对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者和使用者进行合理的授权。包括项目的负责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相关财务人员,使他们能够从各自岗位的职能内容角度掌握项目信息。信息平台所提供的功能应包括相应的查询、分类、汇总等。使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程度得到公开。因此,高效的信息化科学管理平台是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保障基础。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预算编制要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依规编制、审批、公开。
1、严格预算编制。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管理,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部门预算基本支出要严格按照定员定额标准据实核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安排预算。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专项支出要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调整变化和单位支出用途,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依照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次序安排。编制预算时,需提前将拟安排预算的专项支出报请市政府审定(重大事项提请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或备案)。要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项目库建设,凡是专项支出绩效目标不明确的,一律不得进入项目库,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2、严格按程序审批预算。财政部门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应充分征求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财政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财政支出的政策。
3、依法依规公开预算。规范预算公开,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要求,主动履行公开主体责任,不断细化预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及“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强化公开时效,财政部门应在人大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要在财政批复本部门预算后的20日内公开,促进预算公开常态化。建立预算公开统一平台,财政部门在平台上公开政府预算,各部门在平台上公开部门预算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强化预算约束,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1、严格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依规征收、应收尽收。进一步加强对公房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清缴力度,严肃查处低于市场价格出租或变相减免收入等违规行为。各部门、单位对依法征缴的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或转移。
2、强化支出预算管理。一是严格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安排支出。二是严格控制基本建设项目,对财政部门未明确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一律不予安排立项。三是对预算执行中单位申请的零星维修、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一律不再追加,通过部门自行调整支出结构解决。四是如有中央、省上政策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确需增加支出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资金统筹方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后(重大事项提请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议或备案),按程序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市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3、加强支出时效性管理。一是加强资金使用计划管理。预算批复下达后,要严格按照进度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未按进度及时安排拨付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列入年初预算,但未明确具体项目或者由多个项目主管部门共同使用的专项支出,资金安排计划由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并联合报市政府业务分管领导和财政分管领导批准,金额较大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重大事项提请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议或备案)。资金安排计划原则上应在预算开始执行后的3个月内提出,确需延期的,不得超过4个月。二是加快资金审核拨付。上级下达和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在6月底、9月底前下达比例不得低于60%、90%;11月底前,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于11月开始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各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在7日内拨付或下达。
4、有效控制结余结转资金。对市直各部门、单位结余资金和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全部收回。市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凡是当年未使用完的,年底决算时一律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三、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努力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1、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以及使用效果不明显的专项资金,要坚决取消;对政策到期、政策调整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任务和全市重点工作的专项资金,要予以取消;对投入方向类同、政策目标接近的支出项目,要予以整合或归并。整合归并形成的专项资金要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方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资金安排计划,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顺利实施。
2、严格专项资金设立。一是实行专项资金设立事前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专项和资金规模,凡是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签署意见,方可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重大事项报请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或备案)。二是严格履行设立程序。专项资金要依法依规设立,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和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等事项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列财政支出做出规定。三是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退出机制。所有按规定设立的专项资金都要有明确政策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3、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支出应在年初预算时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预留“二次分配”资金,不得自行跨预算级次拨付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
㈢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总则
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具
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函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专项按照地方专款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重大专项资金。
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重大专项的各种经费。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课题)决算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编制。项目(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牵头组织单位。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逐级(层)报至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并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对于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验收情况,提出具体后补助的项目(课题)建议,原则上只对其中一个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课题)给予后补助。同时,牵头组织单位综合成果价值和实际支出情况等因素,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㈣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设区的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省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第七条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
省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省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要求省级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执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省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
省对市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承担配套资金,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省与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应当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一并修订具体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第三章使用和执行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于政府投资基金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针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确定支付机制或者给予奖补资金支持。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第十九条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对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确需分期下达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
㈤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按照省选派办工作计划,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按照“投向合理、产权明晰、安全可靠、效益明显”的要求,尽快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村级财力,解决村级组织经费紧张的难题。新锦村第一书记孙莹玉刚到任后深入展开调研、积极筹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新锦村“两委”班子经过充分研讨,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立新锦物业管理服务处。具体如下:
一、背景分析
新锦村位于当涂县江心乡北部,区域面积5.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037亩,盛产蔬菜、小麦、油菜等,是当涂县蔬菜生产基地,同时也是马鞍山市政府2004年重点建设的“城市供应型蔬菜基地”。 近年来,新锦村先后被评为市、县“先进基层组织”和“五个好党支部”等多项荣誉。
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新锦村实行整村推进,推进新农村建设。现建整村推进安置小区住房26栋,安置610户,被拆迁村民即将入住新居。
二、投资必要性分析
12月份村民入住之前,以村委会为主成立物业管理服务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投入运作,为村民提供更贴心的服务。
三、市场分析
物业管理服务处主要提供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包括开展生活服务、秩序维持、保洁、绿化、维修保养等工作,为村民供一个安全、卫生的社会环境,实现农村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互动双赢。我们还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各类服务操作规范,以便更有效的管理,为村民提供优质、超值服务。把现代物业管理的模式引入农村治理当中,探索出一条物业管理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新模式。
四、效益分析
以村民、村委会为主成立物业管理服务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它突出农村基层组织的行政管理作用,因其物业管理机构与基层组织一致,在实施管理时具有权威性,制约力强。在村委会领导下,由村委出资,各自履行自己职责,能做到统一安排,分工明确,专业协作,各负其责。
物业管理服务处按照“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原则确定红利分配和使用,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每年可以为村集体带来近0.5万元的收益。
五、项目实施
1、物业管理服务处的前期工作。2015年四季度设立物业管理服务处,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以经营手段管理物业,对小区村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使物业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2、制定物业管理方案的其他准备工作。组建制定物业管理的工作班子,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以及财务收支预算等。
3、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处对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定期向业主提供管理报告,报告经营情况、服务情况、基金账目情况等,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管理服务处的工作,并配合物业管理处的运作。
六、资金筹措
专项资金伍万元主要用于村兴建物业,其它资金由党员群众出资一部分,村委成员出资一部分,政府相关部门补贴一部分,三部分相结合。
七、地点和范围
村委员会积极探索村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的新路子,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创办村服务实体,发展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处设在村部,办公场所70平方米,设有处长室、办公室、财务部、业务部四大部门,采取合作制经营,总资金50万元。公司将参照物业管理标准,统一聘请保安、保洁员等专业人员开展服务,并重新整合小区公共资源,保障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2016年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6年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一)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2016年,省级财政共安排科技专项56071.62万元,其中:
年初预算52387.62万元,追加368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财政预算55641.02万元,其中:
(1)重点专项资金年初预算28027万元,追加2600万元,共计30627万元;
(2)其他专项资金年初预算8930.02万元,追加1084万元,共计10016.02万元;
(3)实行单编预算的专项资金15000万元,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12000万元;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
2、结余结转资金及其他收入430.6万元。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厅科技专项资金执行数55881.62万元,其中其他专项资金还有190万元未下达。未下达的主要原因是项目承担单位(省统计局150万元、省信息所40万元)无法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目前正在协商。
(二)科技专项资金安排重点
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办急事的原则,省科技厅优先把资金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事项和全省的科技重点工作。主要安排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375项,经费12000万元,这批项目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技术等新兴产业,重点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2、海洋产业项目49项,经费2000万元。这些涉海项目主要支持我省现代海洋渔业、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水综合利用等海洋产业发展、海洋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省海洋产业科技创新能力。
3、安排县域产业发展专项1000万元。平均“切块”下达给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个县资助43.5万元,自主用于具体产业发展项目。
4、重点专项资金30627万元。重点专项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产业专项经费共同用于以下方面:一是聚焦产业重大需求实施科技重大专项。2016年共组织12个科技重大专项,启动实施24个专题项目。开展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重点产业和产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二是产学研结合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全年启动实施110个科技重大项目。这批科技重大项目均鼓励产学研结合共同承担,促进高校院所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企业承接转化高校院所牵头项目的科技成果,体现协同创新的政策方向。三是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着力于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进一步做好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引导性项目),科技合作、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软科学研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的工作部署。四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力度加大。新资助5家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带动我省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我省自主创新的水平和层次。启动41个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建设,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提供科技支撑。
5、其他专项资金10016.02万元安排情况
(1)国家科技奖配套奖金和省科技奖奖金1675万元;
(2)省政府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协议设立的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2500万元;
(3)福建虚拟研究院—海峡技术转移中心平台建设1000万元;
(4)省级科研实验室及大型仪器协作共用补助600万元;
(5)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经费562万元;
(6)福建省统计局等承担的科技统计专项经费190万元;
(7)事务性工作委托专项经费200万元;
(8)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经费140万元;
(9)科技成果与市场技术工作经费140万元;
(10)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专项经费40万元;
(11)国防科技动员办公室专项经费30万元;
(12)科技宣传(新闻节目制作)专项经费80万元;
(13)科技专项业务费70万元;
(14)国内重大科技交流与调研专项经费60万元;
(15)高新技术及工业领域科技发展管理专项60万元;
(16)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专项经费55万元;
(17)部门预算单位的科研基础条件专项1375.7万元;
(18)科技条件建设专项539.32万元;
(19)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奖补经费7万元;
(20)省微生物研究购置液质联仪专项80万元;
(21)省直单位科研专项经费250万元;
(22)省科技信息所台湾科技文献信息平台硬件设备购置专项经费50万元;
(23)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经费30万元;
(24)第十二届6•18展会专项补助经费10万元;
(25)其他零星专项270万元。
6、结余结转资金及其他收入430.6万元。用于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省科技干部管理学校专项业务费补助。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
2016年省科技厅继续加强和改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预算的顺利执行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1、加强制度建设。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省政府于10月15日印发。为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省科技厅组织全省各设区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及省直有关单位科研项目管理人员,在福州召开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座谈会,宣讲落实文件内容,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对《若干意见》文件进行解读。完善省级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修订《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改进了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科学性,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适度简化小额项目经费使用手续,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2、改进项目分类。进一步梳理、调整现有科技项目计划管理体系,优化项目立项流程,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对部分项目计划名称进行调整,将原来6大计划类别23个项目计划,归并为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计划、基础研究与高校产学合作计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技术转移计划、公益类计划等6个项目计划,加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3、公开和民主决策。坚持“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原则,在省直单位率先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实现了科技项目申报、立项、执行、验收等管理业务在线办理,业务办理过程网上公开,评审结果及时反馈,立项信息主动公开,科技经费的使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推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专家评审与管理评审相结合,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实现科研项目评审立项工作分类管理目标,提高各类项目立项决策水平。为提高重大项目立项的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提高立项项目质量,推行重大专项和平台项目全厅评议制度,加强重大项目民主决策。
4、规范管理程序。
一是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明确资金预算管理流程,预算编制由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条财处审核把关,分管厅领导审核,再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实现业务处(室)、直属单位与条财处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层层把关。
二是规范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对实行申报指南管理的科技项目,在管理过程中,注重加强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等各个环节机制建设。在项目立项上,通过公布项目指南、项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业务处复审(包括经费预算审核)、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签订项目任务书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特别对科技重大专项立项评审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申报的科技重大专项预算合理性、预算结构和安排的合规性等开展预算评审。
5、开展绩效评价。2010年以来,省科技厅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稳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评价以及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绩效自评资金逐年增加,绩效评价项目所涉及的财政资金累计达3.7亿元,其中:2016年绩效评价项目资金量已达1.46亿元,约占2016年部门公共财政支出5.88亿元比例24.8%。连续四年综合评审均被评为“优秀”等级,得到了省财政厅的充分肯定。
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云南省“科教兴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教育、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加快人才培养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促进云南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院省校合作指云南省与中国科学院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重点院校的科技、教育、人才引进及培训合作。本办法中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实施此项工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总规模暂定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1)省财政拨款,1998-2000年每年安排1亿元;(2)专项资金的存款利息及占用费收入。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原则。在资金安排上要充分利用中央院、校的科技、信息、人才优势及我省资源优势,促进其有效结合,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二)“立足长远、讲究实效、突出重点、择优安排”原则。资金安排在结合云南产业导向及省院省校重点科技攻关及科技产业计划,择优安排,突出重点,同时也要针对云南省基础性研究及后备人才现状统筹安排,立足长远,讲究实效。
(三)“统筹规划,分期安排”原则。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与中央院、校联合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有关工作计划分期安排。
(四)“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无偿使用与有偿借款相结合的原则,无偿使用部分主要用于研究发展项目经费,人才引进及后备人才培养等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开支;有偿借款部分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工业性试验和产业化前期工作的投入。
(五)“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第五条根据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产业导向及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任务和省院、省校合作计划,专项资金用于以下省院、省校合作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重点攻关项目;
(二)符合云南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
(三)有利于提高省院、省校科技实力及科研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农业公益性研究项目;
(四)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包括中试、工业性实验和产业化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从合作的院、校或通过合作的院、校引进人才的经费;
(六)配合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教育及人才合作项目,包括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后备人才及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经费和从合作院、校聘请客座和兼职教授的经费;
(七)在我省共建重点试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学科的经费;
(八)共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和研讨会的经费;
(九)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培养经费补助;
(十)省院省校合作三个办公室工作业务费及合作工作重大活动经费;
(十一)省政府与中科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重点院校合作计划中的其他项目。第六条省政府与中科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重点院校定期在以上范围内确定使用方向。第七条非省院、省校合作的上述项目不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省政府办公厅、省科委、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为牵头单位。管理协调小组依托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下设的科技合作、教育合作、人才引进及培训合作三个办公室(以下简称三个办公室)开展工作。三个办公室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步审查;管理协调小组负责组织三个办公室按资金数额对具体项目进行审查、审批和报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审批。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日常资金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按《云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分别由三个办公室定期组织汇总项目报告,提交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审核、申报。三个办公室申报项目时,应填报“省院省校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并附有关项目说明材料、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涉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还必须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第十一条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三个办公室共同审批,报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备案;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三个办公室共同协商、审查后,报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体会议审批制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院省校合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㈦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本省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五)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处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求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1至3年。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设立。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调整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㈧ 中央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出炉 有4省份获资金均超百亿
就在前不久,财政部拨付了中央专项扶贫资金351.17亿元,加上2018年10月提前下达的909.78亿元,2019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扶贫资金1260.95亿元已全部下达,相比2018年,同口径增加200亿元,连续四年保持每年200亿元的增量。
根据通知,各省份在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应适当调整完善资金分配办法,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等的支持力度,东部省份要支持扶贫改革试验区 探索 创新。同时,中央分配的脱贫攻坚增量资金,应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好“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根据此次发布的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云南、新疆、甘肃以及贵州获得资金支持力度最大,均超过100亿元,沿海地区如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分配资金均在10亿元以下。
通知要求,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用好用足现有政策,通过行业扶贫资金、贫困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和帮扶资金等渠道,向符合条件的“两不愁三保障”项目重点倾斜。
在资金拨付上,各省份要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并尽快落实到扶贫项目,并确保资金的精准使用。在强化产业扶贫带贫减贫机制的同时,建立闲置资金清理的长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坚决纠正发钱发物“一发了之”、统一入股“一股了之”等问题。
此外,各地方应坚持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结果一律公告公示。加强常态化监管,全面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对贪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