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出纳挪用资金,主管会计应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财务属于异地管理,主管会计在总部,出纳在湖南分公司,不在同一省份,出纳连续几个月来挪用资金,主管会计未及时要求出纳寄对帐单,只是口头对帐,与会计帐上一致,4个月后主管会计要求出纳传真对帐单,出纳传了两份假的对帐单,与主管会计银行帐一致,又过了两个月出纳还是未寄对帐单,主管会计向老板反映出纳有点可疑,老板去湖南分公司查帐才发现出纳挪用资金,且金额巨大(100多万),出纳已被捉,但老板认为主管会计责任重大,要求主管会计承担损失责任,请问主管会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分公司财务管理,出纳只负责保管支票和汇款单,财务章和私章由另外两个人保管,出纳要想提款和转帐必须有总公司主管会计和财务总监签字的付款申请单传真件出纳才能填支票或是汇款单,管章人员必须核对出纳填的支票、汇款单和总部主管会计传真的付款申请单是否一致才能盖章,在没有总部主管会计传真的付款申请单情况下,管章人也给出纳盖章)
『贰』 我是出纳发工资的,财务总监说工资表不能给别人看,为什么这么保密
不可以。出纳所有的付款行为以领导签批及会计审核无误为前提。自行划款属于挪用资金,可追刑责。如果被拖欠工资,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比如申请劳动仲裁,不要擅自行动,有理变没理。
不可以。出纳所有的付款行为以领导签批及会计审核无误为前提。自行划款属于挪用资金,可追刑责。如果被拖欠工资,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比如申请劳动仲裁,不要擅自行动,有理变没理
『叁』 公司财务总监渎职造成损失如何起诉
1、一般而言,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给公司造成损失,达到犯罪的情形,需要公司报案,需由公诉部门立案。该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公司无法起诉。
2、如果损失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则由公司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肆』 营业执照办理担任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有什么风险吗
财务总监作为财务部门的一把手,同时身为公司高管,聚权势于一身,背后的法律风险也是很多的。
一、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中的多重身份是其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
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方面的总负责人,他既拥有所有者赋予的代表其对公司进行财务方面监督与控制的职能,也有协助公司管理者(总经理)参与经营管理职能,同时还兼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能。从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论及实践来看,财务总监本身具有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双重身份。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财务总监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高管,财务总监需要根据公司设定的经营目标,统筹财务核算与财务资源,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实施财务战略管理。也就是说,对某一具体财务上的问题,例如资金的调剂,税务的安排,如果公司总经理或者董事会做出了一个与法律不符的决策,财务总监可能会有自己独立的判断并提出反对意见。但如果不能得到总经理及董事会的认可,这样的一个违法的操作就将实际进行下去(除非财务总监主动辞职),从而引发自身的法律风险。
其次,财务总监具有外部治理角色。这主要是对资本市场履行充分、真实、及时披露的义务,遵守监管部门的法规和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地在加重财务总监的法律责任,财务总监必须保证内部控制运行具有完整的记录,必须负责监测财务报告的加工过程,并在公开披露的各项财务数据上承担几乎与总经理同等的法律责任。稍有不慎,但会卷入法律风险。
二、财务总监的民事责任风险
作为公司特殊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监在公司内控环节中处于核心地位。财务总监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制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财务总监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我国《公司法》对财务总监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清晰表述,第150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作了详尽的列举式描述,但对于勤勉义务则表述得相当概括,这个司法实践带来难题。根据司法实践,财务总监是否履行勤勉义务应从以下方面来判断:履行职务时是善意的,从一个普通人的审慎地位出发,合理地认为其行为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且尽到了与其知识、经验相匹配的注意义务,这就是尽了勤勉义务;而不履行职责,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采取放任或者漠不关心的态度则违反了其勤勉义务。
就财务总监来说,当其未尽到勤勉义务时,将要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如果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则还要对公司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3条、第14条更进一步明确,如果作为公司高管的财务总监未尽勤勉义务,还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财务总监的刑事责任风险
违反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财务总监不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风险,而且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涉及与财务总监职业性相关的刑事责任的罪名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妨碍清算罪,逃税罪。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财务总监涉及的罪名还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
或许入狱的财务总监会感觉很委屈,因为几乎所有的逃税、抽逃注册资本、挪用资金等均是老板授意,自己只是一个执行者而已。这属于认识上的误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免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比如说,出于逃税的目的,总经理授意少列收入或者虚列支出,财务总监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下,则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从而构成共同犯罪。
四、财务总监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增强法律风险意识
财务总监应当意识到,作为公司高管,其不但要对公司及公司股东承担责任,而且应对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承担责任。财务总监有责任监督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信息的生产过程,有责任保证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可靠性。当违反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时,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掌握专业技能
根据前文,财务总监承担法律责任大多体现在资金调动、款项支付以及税务处理等方面。为此,财务总监除了要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以外,相关的法律技术也要初步掌握,必要时寻求公司法律顾问的支持。
3、健全财务流程及制度
完整健全的财务制度可以抵御许多职业风险,是财务总监的一道有效防火墙。财务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授权制度,一个良好的授权制度是财务总监拒绝总经理违法行为的杀手锏。为此,财务总监应要求董事会给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出具明确的书面授权,即哪些事情是财务总监可以做的,哪些是财务总监可以拒绝的。一旦财务总监拒绝总经理的不合理的要求而受到解雇,这些资料可以成为其胜诉的关键性证据,从而可以极大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作为仅次于首席执行官的公司第二号人物,财务总监的安全受到首席执行官的影响很大,财务总监决不可以为了保全自己的职位或者希望得到什么不该得到的利益而将法律与职业道德束之高阁。
『伍』 青岛交行4人案最终结果如何
原标题:青岛交通银行“5亿违法放贷案”关联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东岳集团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8年6月19日,界面新闻记者获悉,在山东省高院审理的东岳集团附属子公司东岳化工、东岳高分子与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第一被告)、青岛市北第一支行(第二被告)、山东恒泰公司、盛泉公司(第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下达一审判决:东岳化工、东岳高分子的本诉请求和交行青岛分行、交行青岛市北支行的反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12月29日,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据罪”,青岛交通银行市北第一支行原行长戚静、原行长助理赵声、原客户经理刘兴尚、原营运主管费璟波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2-6年有期徒刑和罚金。
交通银行称,地方企业参与办案,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侵占国有资产5亿元。企业却呈现了另一个版本:该集团财务总监与银行工作人员、其他企业恶意串联,刻意隐瞒,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造成理财资金损失5亿元。
在东岳集团发布的公告中称,公司的前任财务总监李滨涉嫌挪用资金14.782亿元。其中,两笔存入青岛交通银行市北第一支行的金额分别为2亿元和3亿元的存款余额长期保持未变,经查询后为零。东岳集团立即报案。2016年2月2日,李滨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捕。
2018年5月30日,持续近3年的青岛交通银行“非法放贷案”有了新进展:其市北第一支行行长、行长助理等人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被淄博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在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日,东岳集团在山东省高院发起的民事诉讼正式开庭审理。东岳集团将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市北第一支行、山东恒泰公司、盛泉公司告上法庭,诉讼原因为各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
在《民事诉讼状》中,东岳集团认为,青岛交行与盟诚系恒泰公司、盛泉公司伙同东岳集团前任财务总监李滨,未经原告授权下,擅自以公司的名义订立一份《三方合作协议》,并将5亿元保证金存放于市北第一支行。原告申索要求:确认《三方合作协议》无效;交还被指基于《三方合作协议》划扣的人民币5亿元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及该诉讼的相关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青岛交通银行提出反诉请求:东岳集团及恒泰公司、盛泉公司返还基于《三方合作协议》收到的资金5亿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的争议焦点为:《三方合作协议》是否有效;本案涉及的5亿元款项应如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