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光华基金会是不是真的
“光华护士基金”是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针对中国护理行业发起的一个专项基金。
中国光华护士基金任务与使命是:
-募集海内外资金支持我国护理队伍的建设;
-为我国优秀护理人员在国内外教育提供资金支持; -协助国家培养具有先进护理理念和较高护理水平的护理人才;
-为世界各地护理教育的相互发展和交流提供服务;
-缓解国内护理行业就业压力;
-为中低学历护理专业毕业生提供国外学习、实习、发展的机会;
-整合护理培训资源;
-为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提供助学支持。
“光华支教工程”公益计划
1)护士基金聘请英国、美国优秀教师,每年定期在北京开展医学院校英语教师进修培训;
2)选派外籍教师赴医学院校进行巡回英语授课指导。
国际护理交流
1)定期组织国内医学院校领导赴国外医学院校及医疗机构参观、交流、考察;
2)选拔全国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优秀学生赴国外学习、实习。
中国光华护士基金
“光华护士基金”是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于2006年6月针对中国护理行业发起的一个专项基金。
1、背景:
2006年护士节的主题为“保证安全的护士配置,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强调临床护士的数量配置及专业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康复,护士的基本素质和技术水平是保障护理工作质量和推进护理专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保证医疗安全、维护生命和促进健康的必要条件。
卫生部医政司护理处官员郭燕红女士曾在讲话中指出,我国的护理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最重要的是护理的专业技术水平亟待提高和调整。在护理工作定位方面,对护士的角色和护理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体现在:忽视病人的生活护理、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注重医嘱的落实,忽略了对病人病情的观察和判断;亟待建立专科护士队伍,提高专科护理水平;在护理管理方面还需要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转变管理模式,突出以人为本等等。
2、意义:
随着与国际护理事业接触的日益密切,中国护士与世界发达国家护士差距越发明显,中国护士仅偏重于技术和理论方面的培养不能达到国际护理标准,所以应借鉴和掌握先进的国际护理模式,提升我国护理队伍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护士基金将促进与世界护理领域的学术文化教育和人才交流,帮助中国与国外医疗护理领域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提供我国护理人员赴国外学习先进的护理技术和服务理念的机会,为世界各地护理教育的相互发展和交流提供服务,加快我国护理事业迈向国际化的步伐。
由上述可以看出中国光华护士基金会是一个正规的机构。可以相信。并且多和老师交流下,那么好的机会很好。
② 大学生创业基金简章
基金会章程范本,自己参考修改,没有现成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其英文名称:“China Gua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海内外力量,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和捐赠,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活动,推动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务,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为光大弘扬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八百万元,来源于社会公募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海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开展公益募捐活动,募集资金;
(三)设立公益基金,实施专项资助;
(四)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五)组织和资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研究、培训、宣传、论坛等项目;
(六)依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七)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且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据本会宗旨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参与有关活动;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审议、监督本会工作,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聘请热心公益事业,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名誉理事,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基金、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和资产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二)资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研究、培训、宣传、论坛等项目;
(三)促进海内外青少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办公日常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五)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全国的募捐活动;
(二)超过基金会净资产1/5的投资活动;
(三)涉外投资活动;
(四)对基金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募捐和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
(二)由业务主管单位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③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其英文名称:“China Gua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海内外力量,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和捐赠,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活动,推动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务,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为光大弘扬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八百万元,来源于社会公募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市。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海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开展公益募捐活动,募集资金;
(三)设立公益基金,实施专项资助;
(四)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五)组织和资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研究、培训、宣传、论坛等项目;
(六)依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七)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且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据本会宗旨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参与有关活动;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审议、监督本会工作,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聘请热心公益事业,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名誉理事,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和资产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二)资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研究、培训、宣传、论坛等项目;
(三)促进海内外青少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办公日常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五)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全国的募捐活动;
(二)超过基金会净资产1/5的投资活动;
(三)涉外投资活动;
(四)对基金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募捐和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
(二)由业务主管单位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④ 中国的公益机构有那些
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
1、中华慈善总会
中华慈善总会是一个成立于1994年的慈善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注册,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中国大陆已拥有375个会员单位。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China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简称中国残联,是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法律确认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3、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英文:China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CYDF)于1989年3月成立,是中国全国性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4、中国扶贫基金
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名:China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成立于1989年3月,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是对海内外捐赠基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5、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妇基会,成立于1988年12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⑤ 余秋雨现在在哪干嘛呢
他前段时间在深圳和香港 现在在上海 工作中心也转移到上海 工作地点还在戏剧学院
参考资料:
由著名学者余秋雨先生担任理事长的秋雨文化教育基金近日成立,并在4月29日召开了第一次理事会。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仲伟出席了第一次理事会并讲话。
秋雨文化教育基金作为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下属的专项基金,将凭借余秋雨先生在全球华人文化界的广泛信任度,资助和组织海内外有关中国文化的阐释、呈现、重构和创新的各种试验,重点推出一批有影响力的演出剧目、电视栏目和科学科目。这是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通过多元化社会筹集、发挥文化名人效应推动上海乃至全国文化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王仲伟在基金理事会上指出,秋雨文化教育基金有三大优势。一是选择项目的高端眼光,二是放眼天下的文化视野,三是募集资金的号召能力。基金的重点是通过优秀的文化项目凝聚人才、筹集资金,最终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资金和人才的良性循环。
余秋雨先生表示,文化的主要运作方式,应该是政府支持下的民间化、项目化、产业化行为。因此,设立一个由他本人挂名的文化教育基金,有关部门和企业已谋划多年。最近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中华文化应该由世界各地的华人一起来进行更民间、更亲切、更感性、更多元的呈现,而我们应该调集多方面力量给与帮助和整合,这就是这个基金的宗旨。
据介绍,秋雨文化教育基金的成立,由中国光华科技教育基金捐赠了初始资金,获得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批准和支持。上海音乐学院和上海戏剧学院也给予了有力支持。据悉,基金的首项资助项目,是由两岸三地著名艺术家、高等艺术学府和上海大剧院联手制作的中国戏曲音乐剧《夜航船》,将作为2008年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和2008年上海电子艺术节的首演候选剧目亮相于上海大剧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