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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需要还清贷款吗

发布时间:2022-09-10 21:49:42

『壹』 卖房时需要把贷款全部还清吗

法律分析:需要贷款一般都是要把房贷还清的,银行会留有房子的他项权证,限制贷款人出让房产。但是在实际交易中可以办理转按揭,即把贷款转给买家,一般要银行同意后才能操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贰』 是不是买房子要卖掉过户别人,必须把贷款还清

房子要卖掉,过户给别人,必须要把贷款还清。
因为只有把贷款还清了,这个房子的产权才是完全属于你的。贷款还清了,你才能够进行过户手续。
否则贷款没还清就可以完成过户手续的话。那么银行的风险不就很大啦。银行不就亏本了。
所以你在房子卖掉过户给别人之前,必须要把贷款还清。如果还款有压力的话,可以把对方付给你的首付款去还贷款。
如果还不够,自己可以先向别人借一些钱。先把银行贷款还了。当对方把剩余的房款都付清的时候,你再把钱还给别人。这中间大概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叁』 卖房需要结清中银e贷吗

需要结清的。
以贷款形式购买的住房在房贷未还清之前直接转卖是无效的。
因为贷款没付清,房产证应该是押在银行里,那么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的法律权益得不到保护。

『肆』 卖房之前要把所有欠款还清么

法律分析:是的,因为在申请房贷的时候,房产证是作为抵押物抵押在了银行。卖房子是必须办理过户的,而过户又必须需要房产证。只有结清房贷后,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才可以拿到房产证,这样才可以将房子卖出去。另外,拿回房子的所有产权才能将房子出售,但是在实际中也可以通过转按揭的方式来卖房,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房子的贷款转到买方身上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伍』 房贷没还清可以卖房吗

房贷没还清可以卖房,可以通过转按揭的方式把房贷转让给买方。
一,首先,贷款不还清是无法交易过户的。
在房贷未还清之前,房子是抵押给银行的,只有还清贷款,房子才真正属于你,才可以自由买卖。所以,如果业主名下的房贷没有结清,那么唯一能够把房子卖掉的途径就是赶紧结清贷款,再重新上市交易。
二,自筹资金结清余款
如果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或寻找亲友借钱,可以提前将余款一次还清,待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及抵押证后再到不动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如此,卖家获得了该房屋的彻底产权,双方即可依照一般的二手房买卖流程完结买卖。
三,用买方的购房款垫付
如果在卖房时恰巧可以找到一次性付款的客户,或贷款比例较低,可冲抵住房抵押金额的客户,便可一次性将剩余贷款全部还清,按照正常流程进行买卖。
四,具体流程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款,买方支付卖方剩余还款金额作为首付款。卖方前往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并事先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钱款,到贷款银行办理结清手续。银行贷后管理中心出具解押材料,将原房主的房子解押出去,卖方前往房屋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解押,卖方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买卖双方继续办理房屋买卖的剩余程序。
五,但是,这种方法存在两个难点:
1、如果买主也是依靠贷款买房,而首付又不足以支付剩余的房贷,这种交易便无法进行。
2、近几年因为一些卖方利用这种方法进行行骗,买方代其偿还“尾款”之后,卖方便反悔不卖甚至玩起了失踪,让买方叫苦不迭。“房贷没还清” 的二手房,比一般二手房的交易多了“卖房前还贷款”、“解押”等步骤,即房子的原业主必须在交易房产之前,将欠银行的房贷还清,将房子解押。这样操作时,交易风险就大大增加了。

『陆』 卖房子前需要还清贷款吗

法律分析:卖房子前需要还清贷款。房屋有贷款表示房屋有设定抵押,卖房即转让房屋所有权需要解除其设定的抵押或者经过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柒』 卖房子需要把贷款付清才能卖吗

需要还清。以贷款形式购买的住房在房贷未还清之前直接转卖是无效的。因为贷款没付清,房产证应该是押在银行里,那么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的法律权益得不到保护。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拓展资料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主要有3种:一是借款人方面的风险:个人借银行(包括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钱用于住房消费,如果不按期还钱便产生了风险,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两种: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前者是指借款人有意赖账、诈骗、假借款、恶意不还钱;后者是借款人因失业、伤残、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如期还钱。
二是开发项目的风险:开发商经营不善,或挪用资金,造成项目不能完工,形成“烂尾”,借款人购买并用来抵押的房产成了“空中楼阁”;借款人购买的房产存在较大质量问题。这些情况将导致个人贷款的相关合同难以履行,使借款人和贷款行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是银行方面也存在风险:对借款人情况审查不严;对开发商销售情况、工程进度、售房款监管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流向情况控制不够;缺乏与房屋土地部门必要的联系,抵押登记不落实;档案管理不严,丢失重要合同单据,由此造成银行贷款风险。
在我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初期,由于当时住房紧张,法律也不健全,担心个人出现风险后,无法使借款人迁出,向法院上诉,要求强制执行,但法院考虑到社会稳定,往往不受理这种诉讼。以住房作抵押,客观上难以防范风险。其次,由于我们的房地产行政管理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住房产权证办理缓慢,没有产权证,办不成抵押登记,抵押就做不成。
防范风险需购房者提高法制观念
防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最根本办法是逐步建立完善法律体系,提高个人法制观念,对恶意不还款的人,要有处置力度。政府要对土地的供应加强计划管理,进而保证住房供应量的稳定、房价的稳定;对开发企业的资质要严格审查,保证住房质量达到标准;要建立完善的贷款程序;通过优质服务,提高贷款的效率,而不是简单地简化贷款程序。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特别是贷后管理,建立完善的贷款保证体系。建立住房抵押、质押、保险、担保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来分散和转移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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