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贷款资金 > 土地作价入股价格评估

土地作价入股价格评估

发布时间:2022-09-02 23:49:58

⑴ 作价入股土地怎么评估

以前的土地入股、评估,是股东投资的作用。

现在的土地评估,是银行贷款需要,一般由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

现在的评估,当然评估出来的价值越大,对你能贷到款则越多。

⑵ 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公司规定条件

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公司需要如下具体程序:首先,认定该入股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然后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该土地使用权的货币价值,再入股方和公司签订入股协议,最后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⑶ 以土地作价入股公司需要哪些步骤

法律分析:1、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

2、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之后,才有可能确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3、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

4、注意非货币财产的比例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流程如下:1、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2、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之后,才有可能确定自己的股份大小;3、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4、注意非货币财产的比例问题。

⑷ 土地作价出资

法律分析:土地“作价出资”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入股,与他人以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⑸ 农民股份制与土地入股怎样评估作价

以前的土地入股、评估,是股东投资的作用。 现在的土地评估,是银行贷款需要,一般由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 现在的评估,当然评估出来的价值越大,对你能贷到款则越多。

⑹ 关于土地作价入股评估价与协议价不一致,如何做账务处理

按评估价入账,评估价格大于协议价,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评估价格小于协议价,投资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⑺ 原划拨土地,现国家作价出资的土地的评估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税总便函解读财税【2010】121号文之一: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由于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为保持房、地价值计量口径的一致,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也应是“原值”,为此,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关于此项规定,还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二是划拨土地如何处理。当前有部分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仍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以上规定是否可以认为土地的评估增值不需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⑻ 兰州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维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价格评估的管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土地价格,是指使用人为获取土地预期收益的权利而支付的代价。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榆中、皋兰、永登三县和红古区以及国家批准建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工作。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第四条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
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应当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一)划拨、出让的;
(二)转让、出租、抵押的;
(三)作价入股或作为投资联营、联建、合资、合作的;
(四)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拍卖、解散等发生转移的;
(五)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
(六)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
除上款所列情形外,当事人需要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可以委托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六条土地价格评估,由按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价格评估资格、并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机构进行。
未取得土地价格评估资格或虽取得土地价格评估资格但未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土地价格评估业务。第七条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对所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泄漏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及有关事项;
(四)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第八条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第九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项目,土地价格评估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土地价格评估结果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未经确认的一律无效;其他土地价格评估项目,当事人认为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的,也可以报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报请确认的土地价格评估结果,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答复,对不予确认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土地价格评估当事人认为不予确认的理由不充足时,可以申请原确认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但申请复核只限一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第十条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可以预收评估费用的20%作为定金。第十一条要求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委托人应当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如实反映土地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委托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可以终止评估工作。第十二条对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而未评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责令其限期评估。第十三条未取得土地价格评估资格或虽取得土地价格评估资格但未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评估活动,处以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⑼ 土地作价出资入股

法律分析: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适用范围已从国企改革土地资产处置逐步扩大到科研机构转制、事业单位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农垦改革、央企公司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等国家重大改革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阅读全文

与土地作价入股价格评估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卡根投资有限公司 浏览:999
太钢不锈股票吧 浏览:438
月薪一万理财 浏览:943
中国银行国外汇票 浏览:475
美元外汇公司 浏览:279
金三角外汇 浏览:523
大学生贷款那个好贷 浏览:396
央视曝光现货贵金属投资 浏览:797
股票编程语言 浏览:693
买股票赚十亿 浏览:78
爽得宝是基金吗 浏览:151
老凤祥3月15日黄金饰品价格多少 浏览:817
车音网融资 浏览:919
要多少人民币换100000万比索 浏览:200
银行大额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浏览:13
体彩股票 浏览:149
中一股票 浏览:733
兆日科技股票资金流入 浏览:155
兰特外汇制 浏览:874
银行贵金属首饰 浏览: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