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商业贷款的地方借用国际商贷的具体程序
──由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项目单位的申请,审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建议书,贷款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项目要报国家计委审批。并由自治区计委向国家计委提出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申请。
──借款规模批准后,由自治区计委批转项目所在盟市计委,由项目单位委托区内有对外筹资权的金融机构承办贷款事宜。
──国际商贷规模批准后,项目单位着手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上报。金融机构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贷款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报对外筹资窗口总行,并由总行对外筹资。
㈡ 国际商业贷款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在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状况良好,外汇储备充裕的情况下,不宜大量使用国际商业贷款。鉴于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陷入严重对外债务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根据中国的国情,国家确定了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若干原则:
一是使用贷款坚持生产型和开发型。即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必要的设备和先进技术引进,用于出口创汇项目。
二是不能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口消费品。
三是未经国家批准,不能用商业贷款倒换人民币使用。
四是自借自还,自担风险。特别强调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以确保债务的如期偿还。 在国际资金市场上,借款者对贷款者选择的条件,主要是考虑贷款者的信誉,贷款者所能提供资金的来源和可靠程度。在此基础上,借贷双方进行直接谈判,商妥各种条件,签订贷款协议。在选择贷款者时,要特别防范一些中间商或皮包公司的欺骗。
任何一项具体的贷款,是以贷款方所在国的货币贷款,还是以借款方所在国的货币贷款,或者以第三国的货币贷款,都会涉及选用何种货币以及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关系。西方国家的货币(指银行资金)如同商品一样,经常处在流动之中,货币汇价的涨落要由供求关系来决定。
在当前西方各国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情况下,国际金融市场上货币汇价动荡不定,有的货币汇价呈上浮趋势,有的货币汇价则出现下浮的趋势,一般来说,汇价呈上浮趋势的货币称之为硬货币,汇价呈下浮趋势的货币称软货币。相对来说,借款方希望借入软货币。因为所借的软货币,到偿还贷款时,该货币就不值钱了,这对借款方来说,当然合算一些。然而,在国际资金市场上,西方主要国家的货币都可以贷放,而这些货币贷放的利率又有差别。一般讲,软货币利率高,硬货币利率低,而且两者的差别很大。这样就不能单纯地考虑货币汇价因素,而要结合利率因素综合地加以考虑。 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形式和数额;
──国内配套资金落实安排情况;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用途(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引进设备清单);
──初步测算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及外汇平衡情况;
──对外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还款人和担保人)。 属于国家赋予地区和部门审批范围之内的,由其直接批复;超过范围的,由地方和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上级机关审批。
地方、部门审批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权限:北京市、辽宁省、大连市、广东省、上海市、天津市和海南省为1000万美元以下,其他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及有关部门为500万美元以下。
㈢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对短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
中国对短期的国际商业银行贷款采取余额管理的办法,即由国家主管部门向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下达短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年度余额,由金融机构据此调整本单位的债务水平和资金运用。
二、对中长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
对于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的宏观管理,采取指标控制的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1.规模控制。国家通过两类计划对中长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实行规模控制:一类是中长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计划,它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十年规划相衔接,确定全国计划期内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总规模和分地区、分部门规模以及主要建设项目。另一类是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它主要确定全国年度借用国外贷款的总规模,并下达正式签约生效的大中型项目当年支付的国外贷款数额。
2.项目的审批管理。各地方计划委员会和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准备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送审的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利用外资方案,其内容必须包括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具体形式,数额,国内配套资金落实安排情况,贷款的主要用途,项目经济效益初步测算及外汇平衡情况,贷款的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还款人和担保人)。
各地方计委和部门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借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逐步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从而为后续同类项目提供经验。
3.对外贷款的“窗口管理”。筹措国际银行贷款需要经过国家指定的或者经批准的国内金融机构进行。未经批准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不得从境外取得贷款,擅自筹措国外贷款,国家将不允许对外偿付本息。
4.外债的统计、监测、监督制度。借用各类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单位在贷款签约后,必须及时到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外债登记。每次偿付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报送贷款偿还计划,并在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对外偿还应付的本息。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借用中年期国际商业贷款也将要实行外债余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正在制定之中。
㈣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以外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存款(不包括在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银行中的外汇存款)、项目融资、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第五条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借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二)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第六条金融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
(二)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
(五)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当凭自身资信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并自行承担对外偿还责任。第九条境内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其借款总成本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相同信用级别借款机构的同期借款总成本。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成本控制予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于每季初10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季度对外借款情况报表和年度国际商业贷款使用情况报告。第十一条外汇局有权检查境内机构筹借、使用和偿还国际商业贷款的情况。借款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不得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存放境外、在境外直接支付或者转换人民币使用。第二章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及宽限期、利率、费用、提前还款意向和其他金融条件;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3年外汇或者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六)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除依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总公司)授权的有关文件。第十六条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非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和地方性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全国性、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经总行(总公司)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第三章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同业外汇拆借、出口押汇、打包放款、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等。
㈤ 借贷款要审查什么呢
对长期借款需要审查的内容有:审查借款的记录、凭证、银行借款以及账单及有关文件;审查记录,核对还款日期与借款合同;3.审查各项借款的日期、利率、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确定长期借款记载的完整性及正确性。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㈥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国际商业贷款系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筹借,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贷款。包括:一般的外汇商业贷款、买方信贷、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国际金融租赁项下的外汇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
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经批准的工贸企业或企业集团。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具体负责对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第二章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四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系指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国际商业贷款。第五条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第六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创汇能力,并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第七条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未经批准,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不能生效,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汇出。第八条全国性金融机构驿外借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区域性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但全国性、区域性银行分行须经其总行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第九条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借款,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证明和材料;
一、对外借款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借款用途、配套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
三、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金额及货币种类、利率及其他费用、期限及宽限期、提前还款意向及其他金融条件;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五、对外借款机构近期的外汇或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或其他财务报表;
六、银行分行对外借款需提供其总行授权的有关文件;
七、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需提供经贸部门关于三来一补的批准文件;
八、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第十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一般不能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能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外汇调剂市场,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三章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十一条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系指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国家商业借款。第十二条外汇管理部门对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第十三条全国性金融机构提出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控制额度(简称短期额度)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银行分行可以向其总行申请短期额度,对外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其总行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由分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区域性银行和各省市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向所在地一级外汇管理分局申请短期额度,省一级外汇管理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的短期额度内,进行审批。第十五条国营企业及企业集团为筹集出口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直接对外借用一次性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须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能对外谈判和签约。未经批准,不得直接对外借款。第十六条短期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年度进行调整。金融机构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月平均余额不得超过所核定的短期额度。第十七条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只能用于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不正当用途。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境内机构签订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后,须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境内机构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应调入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贷款存放境外或在境外直接支付。第二十条偿还国际商业贷款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下列外汇可用于偿还国际商业贷款本息:
一、利用国际商业贷款新增加的产品出口收汇和非贸易创汇项目新增加的外汇收入;
二、利用国际商业贷款用于新开发项目的外汇收入;
三、留成外汇和自有外汇;
四、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外汇。
㈦ 办理商业贷款过程中,是如何审核的
答:您好,办理商业贷款时,各银行都会对贷款人有所要求,审核过程中会根据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对借款人的具体要求如下:
(1)贷款人年龄在18-65周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3)贷款人必须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能够提供相应的收入和资产证明;
(4)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新房),或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非沪籍人员要满足63个月内正常缴纳满60个月的社保或者税单(补交不算在内);
商业贷款审核以下五个方面:
-年龄审核:贷款申请人的年龄要在18~65周岁范围内,不符合年龄范围的将不接受贷款申请;
-征信审核:个人征信记录中,逾期次数连三累六的(借款有连续三个月一分钱未还或借款有累计六次以上还款逾期),银行很有可能会拒贷;
-贷款房产审核:名下的房产的数量和购房贷款记录次数不符合限购限贷政策的,也将会被拒贷。
-收入审核:收入需要达到申请贷款月供的两倍,要求覆盖个人名下所有负债,包括车贷等。
-贷款材料审核。
㈧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的区别
商业贷款来申请条件:
有合源法的居留身份;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㈨ 国际商业贷款的特点
国际商业贷款利润表 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掀起了一股创新浪潮,新型筹资工具不断涌现,从举借外债中衍生出多种方式:
(1)自动延期包销信贷。这是一种目前在发达国家比较流行的贷款方式。基本做法是:贷款人(一般是银团)与借款人双方签定协议,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利率低于一般贷款,而借款人则根据双方签定协议发行一笔与该笔中、长期贷款总额相等的短期欧洲票据或货币存单(3~6个月),交由贷款方包销。这样,贷款银行通过包销短期欧洲票据或货币存单获得的是短期存款,而借款人从贷款人那里获得的是费用低于传统贷款费用的中长期贷款。这种借贷方式的特点是借款人的借款费用低于传统的筹资方式,贷款人则可以在提供较长期的贷款的同时,经销一笔短期票据,以此获得一笔短期存款,增加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2)机动偿还贷款。这是一种将贷款偿还与借款国的出口收入或国际资本市场的利率变化等相结合的贷款方式。如:把贷款偿还与借款国的出口收入联系起来,当出口收入下降时,贷款分期偿还额占还本付息额的比重就下降,否则就提高。如果与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利率变化联系起来,当利率下降时,还债比率就高,否则就降低。这样,借款人可根据本国的进出口情况和国际金融市场形势的变化安排偿债计划。
(3)分享股权贷款。借贷双方签定协议,贷款人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率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而贷款人则可以享有贷款项目的部分股权,从而由借贷双方共同分担项目的风险。在双方签定的协议中,一般要对项目产品的定价作出规定,并且贷款人要根据其所享有的股权获得一定的项目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