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业务中的折出资金是什么
应该是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同业拆借作为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期限短。同业拆借的交易期限较短,属临时性的资金融通。我国目前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
2、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由于拆借双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其信誉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高,拆借风险较小,加之拆借期限较短,因而利率水平较低。
3、 同业拆借的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活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自主性原则。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进行拆借资金交易时,必须承认 和尊重市场主体 (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的有序环境,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2、偿还性原则。对拆出方来说,由于拆出的是本行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有一定 期限限制,因此必须按期收回。对拆入方来说,拆入资金只是拥有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并不拥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也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因而必须到期如数偿还。
3、短期性原则。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属一种短期融资。从拆出方看,拆出的资金是银行的暂时闲置的资金,从数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资金运用必须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业拆入资金主要是解决临时性储备不足的资金需要,如因清算联行汇差而出现的临时性头寸不足和头寸调度方面的突发性资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应坚持拆入资金的短期性原则,一旦贷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应立即归还这种借款。
㈡ 假设某银行有资本50亿元,资产的风险权数为50%,问该银行的资本能支撑多大的资
40/8%=500
500/50%=1000
最大资产规模是1000亿.
㈢ 如何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拆出资金」和「拆入资金」
拆入资金,就是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
拆出资金,就是把资金借给其他金融机构。
㈣ 风险权数的分类
分类结果大致如下:(1)风险权数为0的资产是:现金、存于人民银行的款项、国债抵押贷款、商业银行的同业拆放、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债权;(2)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有:同业存款、对国家投资公共企业的债权、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的担保放款、现汇抵押贷款、金融债券抵押贷款、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承兑的汇票贴现、其他银行的同业拆放;(3)风险权数为20%的资产为:对省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债权、除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担保放款、除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全国性金融公司的同业拆放;(4)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为:对市以下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债权、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大型或特大型企业担保贷款、除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及可转让权利作抵押的贷款、土地房屋产权证抵押贷款、省市级金融公司同业拆放、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同业拆放;(5)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有:信用贷款和透支、除大型或特大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担保贷款、除上述担保贷款以外的其他担保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抵押贷款、融资租赁、区级金融公司同业拆放。中央银行规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
㈤ 什么是拆入资金和拆出资金,请请告知一下,谢谢。
简单讲拆入就是借别人的钱,是进账,拆出则是借给别人的钱,是出账
㈥ 拆出资金在企业资产结构当中所占比例较大说明什么
摘要 拆出资金核算保险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资金的木金。
㈦ 资金拆借合法吗
企业间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它企业使用的行为。一般来说,企业资金拆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某些情况下,在一些特殊行业中企业的资金拆借有效,具体分析如下:(一)企业间资金拆借因违法而无效。从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就企业借贷为题的答复,该答复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二)企业资金拆借有效的情形。1.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确定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企业之间拆借的合法性,并认可了借款可以不承担经营风险,并收取固定回报的房地产开发模式。2.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从《公司法》来看,通篇条文并没有直接规定企业拆借行为的合法性,但是从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可以看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他人应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说央行处出于金融行业监管的需要禁止企业的资金拆借,那么按照以上理解,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得以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㈧ 什么是拆出资金
拆出资金就是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该项目不包括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
㈨ 表内资产的巴塞尔协议对表内资产风险权数的规定
表内资产风险权数划分为5个等级,其权数分别为O%,10%,20%,50%和100%。具体定义是: ①0%风险资产。包括现金,以本币为面值的对本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用现金或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央政府债券作担保、或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权。
②10%风险资产。它包括对国内政府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这样的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③20%风险资产。它包括: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抵押品的债权;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余期在一年期内的债权和由这类国家的法人银行提供担保的所余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贷款;对非本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类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④50%风险资产。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这些房产为借款人所占有使用,或由他们出租。
⑤100%风险资产。它包括:对私人机构的债权;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外的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币定值和以此通货融通的除外);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行址、厂房、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包括那些没有综合到资产负债表内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奔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所有其他的资产。